法規內容-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原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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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6 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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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88年10月20日
廢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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