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原繼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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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商家長與教師合作機制,建立親師共識。

四、執行家長代表大會或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6 條. 家長代表由班級家長會選出,每班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桃園縣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88年10月20日 廢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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