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505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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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505條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五百零一條或第五百零四條之規定。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用。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 (民國111年02月18日) EN 第501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

第502條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認為原告之訴有理由者,應依其關於請求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第503條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第504條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

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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