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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幅員遼闊,清朝在1662年統一中原後,劃前朝的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為十八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1760年達到領土極盛,在東北、外蒙、新疆則設立五個將軍轄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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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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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幅員遼闊,清朝在1662年統一中原後,劃前朝的兩京十三布政使司為十八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1760年達到領土極盛,在東北、外蒙、新疆則設立五個將軍轄區,實行因俗而治;又在科布多設立參贊大臣轄區和西藏辦事大臣及達賴喇嘛轄區、西寧辦事大臣轄區、青海玉樹四十族等負責管轄遼闊的藏區。
在雲貴地區則推行土司制度,並在雍正年間完成改土歸流。
晚清則在台灣和新疆正式建省,至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清朝境內共分為二十二省及特殊政區。
[1]
中文名
清朝行政區劃
時 間
1662年—1912年
劃分區域
二十二省及特殊政區
行政區級
省—府(州)—縣
首 都
京師(順天府,今北京)
目錄
1
沿革
2
疆域
3
內地
▪
介紹
▪
詳述
▪
衝繁疲難
▪
土司
▪
政區圖
4
東北
▪
盛京
▪
吉林
▪
黑龍江
5
藩部
▪
蒙古
▪
青海
▪
西藏
▪
新疆
6
屬國
▪
東亞
▪
東南亞
▪
中亞
▪
南亞
7
租借地
8
相關條約
清朝疆域沿革
編輯
清初為便於統治明代故土,仍沿用明制承宣布政使司,僅改北直隸為直隸,南直隸為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即廢除了南京為留都的地位。
康熙初,改布政使司為省,因認為全國區劃為十五省,其制過大,所以分湖廣省為湖南、湖北兩省,分江南省為江蘇、安徽兩省,分陝西省為陝西、甘肅兩省,漢地被析為十八省。
清代行政區劃(liucheng製作)(2張)
在邊疆,清朝施行與內地不同的行政區劃制度,乃由中央設轄區,委派重臣,如在東北地區設奉天(盛京)、吉林、黑龍江及在外蒙古設烏里雅蘇台、在新疆設伊犁5個將軍轄區,但伊犁將軍一直待在中原,在西藏、西寧設辦事大臣轄區,連同內地18省,全國共為26個政區。
1884年(光緒十年)置新疆省,1887年(光緒十三年)建台灣省,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改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轄區為省,加上內地18省共為23省。
因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清政府簽訂了喪權辱國的馬關條約,台灣省被割讓給日本,所以史稱22省。
清朝的22省,為中國現代省的政區劃分奠定了基礎。
清代省以下的各級行政區劃單位基本上是沿用明制:省下轄府和直隸州,府下領散州和縣。
所不同的有以下幾點:增加了行政區劃單位——廳。
這是清代在新開發地區所設置的區劃單位,有直隸廳和散廳之分,直隸廳與府、直隸州平行,直隸於省,絕大多數不領縣;散廳隸屬於府,與散州、縣相平行,成為最基層的行政區劃單位。
在元、明兩代不論是直隸州,還是散州,一般均領縣。
在清代省轄的直隸州才領縣,而府轄的州則不領縣。
元、明兩代的行政區劃系統都是由三級和四級系統混合組成,並以省—府—州—縣的四級體系為基本的系統。
在清代則是三級行政區劃系統,且以省—府—縣和省—直隸州—縣為主。
在邊遠轄區和省,除了在部分農業區設置府、州、縣外,在內蒙古、外蒙古、新疆、青海以及東北地區,建立盟、旗行政區劃單位,南疆(回部)以七座城池為單位。
盟相當於內地的府,旗相當於內地的縣,在西藏則設立營。
清朝疆域疆域
編輯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清朝平定準噶爾汗國後疆域達到極盛,北起蒙古唐努烏梁海地區及西伯利亞,南至南海,包括“千里石塘、萬里長沙、曾母暗沙”(今南海諸島),西南達西藏的達旺地區、雲南的南坎、江心坡地區等緬甸北部,西抵葱嶺、巴爾喀什湖地區,東北抵外興安嶺,包括庫頁島,東南包括台灣、澎湖羣島。
國土面積達1316餘萬平方公里,晚清1908年縮減為約1135萬平方公里。
[2]
康熙初年疆域
雍正年間版圖
乾隆年間版圖
晚清版圖
清朝疆域內地
編輯
清朝疆域介紹
清代山海關以內、長城以南的漢族地區被稱為「內地」,又稱為「關內」或「漢地」。
內地的行政區劃承襲了明代「省—府(州)—縣」的建制。
一級政區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或“省”。
二級政區為府、直隸州。
府管轄的州(散州、屬州)不再領縣,形成了單式的三級制。
清代初年,原為臨時差官的巡撫取代布政使,成為一省的長官。
在一些民族雜居之處及戰略要地,設置了新型政區「廳」,分為省直轄的直隸廳和府轄的散廳。
少數直隸廳下轄縣。
明代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派出的差官「道員」,在清代也保留下來。
道員的統轄區域是「道」,介於省與府之間,有分巡道、分守道、糧儲道、鹽法道、兵備道等名目。
清初的道並不是行政區,道員亦無品級。
乾隆以後,定道員秩品為正四品,分巡道、分守道的職權也漸趨一致。
有的道下直接領縣。
有人認為清末的道實際上已成為省、府之間的一級政區
[3]
。
清朝疆域詳述
在行省設置方面,基本沿襲了明代所置的兩京與十三布政使司,即南北二京及山東、山西、河南、陝西、浙江、福建、江西、廣東、廣西、湖廣、四川、雲南、貴州。
1644年(順治元年)定鼎北京,以盛京為留都
[4]
。
1645年(順治二年)改北直隸為直隸省,改南直隸為江南省。
1664年(康熙三年),分湖廣為湖北、湖南二省。
1667年(康熙六年),江南省正式分為江蘇、安徽二省。
1668年(康熙七年),陝西省正式分為陝西、甘肅二省,自此形成了所謂「內地十八省」的格局。
分別為直隸、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
1885年(光緒十一年),分福建省台灣府置“福建台灣省”。
兩年後台灣正式建省,正式稱「福建台灣省」。
1895年(光緒二十一年),因甲午戰爭戰敗,台灣省被割讓予日本,遂被廢除。
1905年1月(光緒三十年十二月),分江蘇江寧、淮安、揚州、徐州四府及通州、海州二直隸州置江淮省,旋即裁撤,仍為江蘇省。
此後至清末,內地仍為十八省,與東三省、新疆省合為二十二省。
清朝疆域衝繁疲難
清代的府、州、廳、縣,按照「衝、繁、疲、難」的考語分為不同等次。
考語字數越多,地位就越重要。
一般以四字俱全者為「最要缺」,三字者(衝繁難、衝疲難、繁疲難)為「要缺」,二字者(衝繁、繁難、繁疲、疲難、衝難、衝疲)為「中缺」、一字或無字者為「簡缺」
[1]
。
衝:地當孔道者為衝繁:政務紛紜者為繁疲:賦多逋欠者為疲難:民刁俗悍,命盜案多者為難
清朝疆域土司
雲南、貴州、廣西、四川、湖南、湖北、甘肅等省設有土司,分為宣慰司、宣撫司、招討司、安撫司和長官司(長官為武職),與土府、土州、土縣(長官為文職)。
土司的長官以當地各族頭人充任,可以世襲,由朝廷或地方官府頒給印信,歸所在地方之督撫、駐紮大臣管轄。
宣慰等司的長官隸屬於兵部、土知府、土知州等官隸屬於吏部
[5]
。
雍正年間,雲南、貴州、廣西等省的土司開始改行流官制,史稱改土歸流。
光緒、宣統之際,趙爾豐出任川滇邊務大臣,四川西部的藏族土司、西藏東部的宗也開始改土歸流。
清朝疆域政區圖
直隸省城保定
江蘇省城江寧(今南京)
安徽省城安慶
山西省城太原
山東省城濟南
河南省城開封
陝西省城西安
甘肅省城蘭州
浙江省城杭州
江西省城南昌
湖北省城武漢
湖南省城長沙
四川省城成都
福建省城福州
廣東省城廣州
廣西省城桂林
雲南省城昆明
貴州省城貴陽
清朝疆域東北
編輯
東北為清朝龍興之地。
順治年間入關後,以駐防八旗留守盛京瀋陽。
康熙至乾隆年間,逐漸形成三個將軍轄區:盛京(奉天)、吉林、黑龍江,地位擬於內地之行省。
將軍之下設專城副都統分駐各城,並管理各城的臨近地區。
副都統下有總管統領各旗。
在漢民聚居之處,置府、州、縣、廳,如同內地。
居於黑龍江、嫩江中上游的巴爾虎、達斡爾、索倫(鄂温克)、鄂倫春、錫伯等族,編入八旗,由布特哈總管、呼倫貝爾總管管轄。
黑龍江、烏蘇裏江下游及庫頁島的赫哲、費雅喀、庫頁、奇楞等漁獵部落則分設姓長、鄉長,由三姓副都統管轄。
清朝疆域盛京
盛京,由盛京將軍統轄。
奉天府/盛京副都統、錦州府/錦州副都統、熊嶽副都統、金州副都統、興京副都統
清朝疆域吉林
吉林,由吉林將軍統轄。
寧古塔副都統、伯都訥副都統、三姓副都統、吉林副都統、阿勒楚喀副都統、拉林副都統、琿春副都統
清朝疆域黑龍江
黑龍江,由黑龍江將軍統轄。
黑龍江副都統、墨爾根副都統、齊齊哈爾副都統、布特哈副都統、呼蘭副都統、呼倫貝爾副都統、通肯副都統光緒末年的甲午戰爭、八國聯軍之役與日俄戰爭嚴重動搖了清朝在東北地區的統治,迫使其廢除滿洲的旗民分治制度,設立行省。
1907年(光緒三十三年),廢除盛京、吉林、黑龍江三地將軍衙門,改設奉天省、吉林省、黑龍江省;隨後裁撤各城副都統、總管,改為府、廳、州、縣。
1911年(宣統三年),奉天省領八府、八廳、六州、三十三縣;吉林省領十一府、一州、五廳、十八縣;黑龍江省領七府、六廳、一州、七縣
[6]
。
盛京
吉林
黑龍江
清朝疆域藩部
編輯
清朝藩部及東北地區(紫色部分)
清代蒙古、西藏、青海、新疆與黑龍江布特哈(達呼爾、索倫、鄂倫春等族)被稱為藩部,由理藩院管理,理藩院為清朝中央的邊疆管理機構,有部分外交職能,在總理衙門成立前與沙俄交流也通過理藩院。
[7]
清朝疆域蒙古
明清之際,蒙古分為眾多部落(蒙古語稱為“艾馬克”),部落首領為“部長”(鄂拓克)或“汗”。
清太宗時,依照滿洲八旗的組織形式,將原屬於明朝的部分蒙古軍收編為旗,是為蒙古的基本行政單位,其長官為札薩克或總管。
旗下設“佐”(蘇木),相當於鄉。
自此蒙古各部落被納入統一的行政體系之中。
在地域上,蒙古地區大致分為察哈爾、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包括土謝圖汗部、賽音諾顏部、車臣汗部、札薩克圖汗部)、科布多與唐努烏梁海。
清代蒙古又分為內屬蒙古與外藩蒙古。
內屬蒙古包括察哈爾、歸化城土默特、唐努烏梁海、阿爾泰烏梁海等部,各旗由朝廷派遣官員(一般為總管)治理,與內地的州、縣無異。
外藩蒙古各旗則由當地的世襲札薩克管理,處於半自治狀態。
在外藩蒙古,以若干旗合為一盟,設正、副盟長,掌管會盟事宜,對各旗札薩克進行監管。
清代的盟是監察機構,並不能視為一級政區。
烏里雅蘇台
外藩蒙古又按其歸附清朝的先後分為內札薩克蒙古與外札薩克蒙古。
內札薩克蒙古又被稱為內蒙古,於天命至康熙初年陸續歸附清朝。
乾隆以後定為二十四部,共四十九旗,設六盟。
內札薩克各旗不但政治地位很高,還保留了一定的兵權。
康熙中期以後歸附清朝的各部落稱為外札薩克蒙古,包括漠北的喀爾喀四部、西套蒙古二旗、青海蒙古各部、科布多各札薩克旗、新疆舊土爾扈特部及中路和碩特部。
外札薩克各旗無兵權,隸屬於當地的將軍、都統、駐紮大臣(西套蒙古二旗除外)。
其中喀爾喀四部後來演變為外蒙古。
漠南蒙古
內蒙古六盟
八旗編制、察哈爾部轄一旗、哲里木盟、科爾沁部轄六旗、札責特部轄一旗、杜爾伯特部轄一旗、郭爾羅斯部轄二旗、昭烏達盟、巴林部轄二旗、札魯特部轄二旗、阿魯科爾沁部轄一旗、翁牛特部轄二旗、克什克騰部轄一旗、盟轄旗、敖漢旗、奈曼旗、喀爾喀左翼旗、卓索圖盟、喀喇沁部轄三旗、土默特部轄二旗、烏蘭察布盟、烏珠穆沁部轄二旗、浩齊特部轄二旗、蘇尼特部轄二旗、阿巴嘎部轄二旗、阿巴哈勒爾部轄二旗、茂明安部轄一旗、烏拉特部轄三旗、喀爾喀右翼部轄一旗、伊克昭盟、鄂爾多斯部轄七旗漠西蒙古套西二旗、額爾濟土爾扈特旗、阿拉善厄魯特旗漠北蒙古唐努烏梁海(現屬俄羅斯)、烏里雅蘇台轄喀爾喀四部。
(後更名為喀爾喀蒙古,也就是如今的蒙古國)、達裏岡愛牧場(與錫林郭勒盟北部以及烏里雅蘇台東南部接壤)
清朝疆域青海
青海
清代的青海不包括今西寧、海東、黃南以及青海省邊緣的部分地區。
統轄青海地方的官員為西寧辦事大臣,常駐西寧(屬甘肅省)。
青海大致以黃河為界,分為青海蒙古和玉樹等四十族土司。
黃河以北主要為蒙古人,有和碩特、輝特、綽羅斯(準噶爾)、土爾扈特、喀爾喀五大部落。
1725年(雍正三年),編青海蒙古為二十七旗,後增至二十九旗,由西寧辦事大臣主持會盟。
另有察漢諾門罕牧地,實際上單獨為一喇嘛旗。
1823年(道光三年),分黃河以北二十四旗為左、右翼二盟,每盟設正、副盟長各一人。
黃河以南主要為藏人,設有四十個土司,其中以玉樹土司最大,故稱玉樹等四十族土司。
土司以下有土千户、土百户。
嘉慶、道光年間,藏人不斷越過黃河向北遷徙,形成了環青海湖一帶的環海八族。
清朝疆域西藏
西藏
西藏在清代又稱“唐古忒”、“圖伯特”,分為衞、喀木(康)、藏、阿里四部,以及霍爾三十九族地區。
西藏地方的行政長官為駐藏大臣,駐喇薩,會同達賴喇嘛、班禪額爾德尼辦理藏內政務。
其政令由噶廈(西藏官府)執行。
西藏的基層政區是宗,大致相當於內地的縣,但規模很小。
一些貴族、寺廟的莊園領地稱為“溪卡”,地位比宗低或者平級。
宗的長官為“宗本”,溪的長官為“溪堆”,一般由噶廈委派,也有的由特定寺廟委任。
後藏札什倫布附近的幾個宗,由班禪直接管理。
今那曲地區、昌都地區北部的各部落統稱霍爾三十九族,簡稱三十九族,為蒙古人後裔,由駐藏大臣的屬員夷情章京管轄。
駐紮於達木(今當雄)的達木蒙古八旗,每旗設一佐領,不設總管,直屬於駐藏大臣。
清朝疆域新疆
新疆
清代新疆分為天山北路的準部和天山南路的回部,統屬於伊犁將軍。
其中的蒙古遊牧地區實行盟旗制。
維吾爾、布魯特、塔吉克等族地區則實行伯克制。
蒙古舊土爾扈特部與中路和碩特部設立旗、盟:舊土爾扈特部為南北東西四路烏訥恩素珠克圖盟,和碩特部為巴圖塞特奇勒圖盟。
凖部地方設烏魯木齊都統,統轄烏魯木齊(迪化州)、庫爾喀喇烏蘇、吐魯番、哈密、古城、巴里坤(鎮西府)等城。
其中迪化州、鎮西府由新疆與甘肅省雙重管轄。
塔爾巴哈台由塔爾巴哈台參贊大臣管轄。
伊犁及其以西地方由伊犁參贊大臣、領隊大臣管理。
回部設總理回疆事務大臣(喀什噶爾參贊大臣),統轄喀什噶爾、葉爾羌、和闐、阿克蘇、烏什、庫車、喀喇沙爾等城。
1884年(光緒十年),新疆建省,實行與內地相同的府、廳、州、縣體制。
清朝疆域屬國
編輯
清朝的屬國主要有:朝鮮、琉球、安南(越南)、南掌(老撾)、暹羅(泰國)、緬甸、廓爾喀(尼泊爾)、哲孟雄(錫金)、浩罕、哈薩克、安集延、瑪爾噶朗、那木幹、塔什干、巴達克山、博羅爾、阿富汗、坎巨提、蘇祿。
其中,琉球、朝鮮先後被日本佔領。
朝鮮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獨立(分別由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政府統治),琉球則被美國非法交給日本代管(二戰後曾由美國治理),並持續迄今。
1820年清朝疆域圖
中國與周邊國家存在的宗藩關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
這種宗藩關係表面上看來是一種以小事大的不平等關係,周邊國家要向中國“稱藩納貢”;受中國的冊封,並由中國賜予印璽。
而實際上這種宗藩關係只是維繫中國和周邊各國友好關係的一種形式,並不具有統治和被統治的實質性內容。
並且,作為宗主國的中國統治者,是以一種“王者不治夷狄,來者不拒,去者不追”的不治主義態度對待外國的、原則上並不干涉藩屬國的內政。
中國統治者為了顯示自己作為“天朝上國”的富有與大度,總是本着“薄來厚往”的原則,對朝貢者給予大量的賞賜,其價值遠遠超過朝貢者所進貢的物品,所以,各藩屬國總是樂於來華朝貢。
有時中國統治者為了減輕自己的負擔,也對各國來華朝貢的時間和規模作出種種限制和規定。
雖然有些國家有時不按規定而提前來華朝貢,中國政府也都給予了熱情接待。
再者,各國在來華朝貢的同時,也與中國進行了貿易往來。
由此可見,中國與周邊國家的這種宗藩關係和近代西方國家間那種表面上平等,而實質上卻是弱肉強食的國際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和西方殖民國家的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的那種控制與被控制、壓迫與被壓迫、剝削與被剝削、掠奪與被掠奪的關係更是有着天壤之別。
清朝疆域東亞
朝鮮
朝鮮半島
從西漢開始,朝鮮半島上的國家就是中國的藩屬國。
在清興起以前,朝鮮與明朝保持着傳統的親密關係(明洪武元年,朱元璋遣使至朝鮮賜璽書,從而確立起兩國間的宗藩關係)。
1636年,皇太極率兵新徵朝鮮,攻佔朝鮮京都漢城,朝鮮國王李棩在國家存亡之際,迫於無奈,接受了後金的條件投降,停用明朝年號,斷絕與明朝的一切交往,並奉後金為宗主。
後金定都北京以後,雙方使節每年往來不斷。
朝鮮方面,每年除有賀冬至、賀正朔、賀聖節、納歲幣的四次固定朝貢使節外,還有多種不定期使節來華。
日本明治維新之後,把侵略予頭指向朝鮮。
1876年1月,日本一方面派遠征從對朝鮮進行侵略,脅迫朝鮮訂約通商。
另一方面派人來華交涉。
當時總理衙門答稱:中國向來不干預朝鮮的內政外交。
日本趁此借題發揮説,中國既不過問朝鮮事務,所謂“屬國”只是空名,日本決心以“自主之邦”對待朝鮮,遂於1876年2月26日迫使朝鮮簽訂了朝日“江華條約”。
“江華條約”明顯暴露了日本排斥中國在朝鮮“宗主權”的野心。
此後,日本加快了侵略朝鮮的步伐,先後釀造了1882年“壬午兵變”和1884年的“甲申政變”。
“雖然由於清軍的迅速行動平息了這兩次事變,但日本還是趁此迫使朝鮮簽訂了1882年的《仁川條約》和1885年《漢城條約》,擴大了日本在朝鮮的侵略權益。
由於日本並不滿足於這些利益。
在其準備就緒之後;就發動了侵略朝鮮繼而侵華的甲午戰爭。
清軍戰敗,清政府被迫與日本簽訂了《馬關條約》,確認朝鮮“獨立”,清朝與朝鮮的宗藩關係結束。
琉球琉球是今天日本的沖繩。
中國與疏球的宗藩關係有五百多年之久。
自明初以來,琉球與中國的關係就很密切,琉球不斷向中國進貢,琉球歷代國王都接受中國冊封。
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對中山王察度發佈詔諭。
山北、中山、山南三王嚮明政府朝貢。
琉球成為明帝國的藩屬。
明朝皇帝還贈送閩南人三十六姓給琉球。
清朝建立以後,琉球使節於1646年來華,受到順治帝的接見。
從此,琉球使節與清廷往來不斷。
1662年,清廷派遣兵科副禮官張學禮為正使出使琉球。
此後,每逢琉球新王繼位,都有清朝使節前往冊封與慶賀、1663年(康熙二年)和1756年(乾隆二十一年),清帝兩次賜印給琉球國王,乾隆所賜之印寫有“琉球國王之印”字樣。
直至19世紀60年代,琉球始終承認自己是清朝的藩屬。
1872年,日本明治天皇登極,諷示流球朝賀。
琉球國王遣其子赴東京貢獻方物。
日本天皇下詔,以琉球為藩屬,1873年又列琉球為府縣。
1875年5月.日本強令琉球國王停止對中國的“朝貢”,並派軍隊駐紮琉球;為了消失中流之間“宗藩關係”的痕跡,6月又強令琉球改用日本年號。
1876年,日本在琉球設立司法機構,事實上將琉球置於其統治之下。
琉球國王不堪日本的侵*略壓*迫,於1877年4月密遣紫巾官向德宏等人來華,呈遞國正密信,懇求阻止日本的吞併行徑。
清廷派何如璋到日本進行交涉,但未取得成果。
1879年3月,日本政府派兵佔領琉球,3月30日正式宣佈琉球為沖繩縣。
1879年7月3日和23日,琉球國王又密令紫巾官向德宏兩次赴天津拜謁李鴻章,請求清政府問罪於日本。
10月24日,琉球耳目官毛精長等人到北京總理衙門“長跪哀號,泣*血籲*請”,希望清政府能在“俯憐二百年效順屬藩”的份上派軍隊援救琉球。
雖然清政府與日本再次進行交涉,但由於日本的蠻橫和清政府的軟弱,琉球終為日本所吞併。
清朝與疏球的宗藩關係也就遂告結束。
清朝疆域東南亞
越南越南本來不存在,從西漢到唐朝長達1000多年的時間裏一直是就是中國的領土,為交趾郡,有大量中原人移民在此居住。
直到唐朝後期叛亂,安南(唐稱越南為安南)被林邑所佔,北宋王朝未成功收復,丁朝獨立,越南才變成國家。
資源貧乏。
在明朝前期,北部是明朝領土,南部有獨立的政權,但不是一個主權國家,屬於明朝的藩屬國,這種狀況一直維持到清朝。
明朝瓦解,滿清入關,當時統治越南南部的政權看到中原內亂,趁機北上,掠得今天越南的北部河內、涼山一帶,並繼續北上。
但清政府穩定之後,便歸屬清朝藩屬。
這就是為何在越南一直有清政府的駐軍的原因。
安南是今天的越南,明建文帝時處在黎氏王朝的統治之下。
16世紀初分裂為兩個對立的封建集團.北方鄭松集團控制了黎氏王朝的朝政,南方則為阮潢集團所控制。
為了對付南方的阮氏集團,鄭氏集團急欲結好清廷。
1660年(順治十七年),黎朝派遣使節到清朝朝貢,清朝隨即同意冊封黎維棋為安南國王。
原來割據於安南南方的阮氏集團到17世紀末完全吞併了南方的占城國。
1702車,阮福?派遣使節來中國,請求清廷冊封,遭到清政府的拒絕,於是自立為王。
1803年,阮福映改安南為越南國,清政府命廣西按察使齊布森出使越南、冊封阮福映為越南國王。
19世紀40~50年代.法國開始武裝侵略越南,1862年6月強迫越南簽訂了第一個《西貢條約》,把越南南部六省變為法國殖民地。
1874年3月,法國迫使越南簽訂第二次《西貢條約》,在條約中法國“承認”越南“獨立自主”,但須由法國主持越南的外交,藉以否認中國的“宗主權”和確立法國在越南的特權地位。
1875年5月,法國將這個條約通知清政府,並要求中國約束黑旗軍。
清政府一再強調中國對越南的“宗主”保護責任,並指出在越軍隊是應越王之請去“剿匪”的。
1877年,越南照例遣使來中國朝貢,法國也未加阻止。
1883年,法國全面侵略越南,迫使越南簽訂了越法《順化條約》,越南承認並接受法國的保護權。
1884年6月,法國強迫越南簽訂了第二次越法《順化條約》,確立了法國對越南的殖民統治。
中法戰爭結束後,1885年6月,中法正式簽訂《中法會訂越南條約》(《中法新約》),清政府承認了法國與越南訂立的條約,放棄了對越南的宗主權。
蘇祿蘇祿是今天菲律賓的蘇祿羣島。
在我國明代,古蘇祿國同我國開始了密切的友好來往。
明永樂十五年(公元1417年),蘇祿羣島上的三位國王--東王巴都葛叭哈喇,西王麻哈喇葛麻丁、峒王巴都葛叭喇卜率領家眷一行340人組成友好使團,前來中國進行友好訪問,受到明永樂皇帝(明成祖朱棣)的隆重接待。
1726年(雍正四年),蘇祿國王遣使到清廷朝貢。
1754年,蘇祿國王上表請以蘇祿國土地、丁户編入中國版籍,乾隆帝婉言謝絕。
1851年,西班牙侵佔和樂島,清朝與蘇祿王國的交往遂告中斷。
緬甸緬甸元朝時成為中國的藩屬國。
清朝前期曾多次派兵出征緬甸。
1769年,清政府派大學士傅恆督師入緬,緬甸國王孟駁懼而求和。
雙方議和之後,緬甸派使節朝貢清王朝,表示臣服中國。
1790年,清廷派遣使節前往緬甸封孟云為緬甸國王。
從1824年起。
英國開始發動了侵略緬甸的戰爭。
在英政府製造事端挑起侵緬戰爭的過程中,清政府曾經提出交涉。
英國政府一面推倭説事先不知中國對緬甸的宗主權,表示不損害中國在緬甸的權利,一面又加緊侵略緬甸。
英於1885年12月派兵攻佔了緬甸首府曼德勒,俘虜了緬甸國王錫袍及王后,並於1886年1月1日宣佈將上緬甸併入英屬印度,完成了它對整個緬甸的吞併。
英國吞併緬甸之後,清政府提出了抗議,中英雙方進行了談判,1886年7月,在北京簽訂了《緬甸條款》,清政府承認了英國在緬甸的特權,英國同意緬甸每屆十年“循例”向中國“呈進方物”。
清政府雖然達到了使英國“勿阻朝貢”的談判要求,但實際上清朝與緬甸的宗藩關係已不復存在。
南掌南掌是今天的老撾。
18世紀初,南掌發生分裂,在其北部建立了琅勃拉邦王國,清王朝仍稱之為“南掌”。
1729年(雍正七年),琅勃拉邦王國開始向清廷朝貢。
1791年,琅勃拉邦王國遭到萬象王昭南的干預,琅勃拉邦國王阿努魯被迫逃往曼谷。
不久,在清朝的幫助下,阿努魯重新回到琅勃拉邦進行統治,直到其子曼塔圖臘統治時,仍與清廷往來密切,清廷還對其頒發了敕印和誥命。
1893年,琅勃拉邦淪為法國的“保護國”,清朝與南拳的宗落關係也告終結。
暹羅暹羅是今天的泰國。
1652年(順治九年)暹羅派遣使節到清朝進行朝貢,開始了兩國的交往。
1767年,緬甸軍隊入侵暹羅,攻破了暹羅的國都大城。
大城王朝的達府太守披耶·達信組織暹羅人民擊退了入侵的緬軍,重新統一了暹羅,被擁立為王。
1768年,達信派遣使節到清朝,請求清廷封他為暹羅國王,但清政府認為他是乘機篡位,予以拒絕。
然而,達信繼續向清政府表示友好,清政府終於在1777年承認了達信建立的王朝,准許暹羅使節到清廷朝貢。
在1823年(道光三年),清政府向暹羅國王拉瑪二世贈送了“永奠海邦”的匾額。
1855年,英國代表、香港總督鮑林強迫暹羅簽訂了《英暹通商條約》、(《鮑林條約》),此後法美德意等國也紛紛效法英國,強迫暹羅簽訂了類似的條約。
暹羅淪為了西方殖民國家的半殖民地,與清朝的宗蕃關係也漸告結束。
蘭芳共和國亦有説是蘭芳共和國,是華人所創立的第一個共和國。
該國在加里曼丹島上,1770年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客家人羅芳伯在東南亞西婆羅洲(今加里曼丹西部)成立了“蘭芳公司”,1777年羅芳伯將“公司”改為“共和國”,成為“蘭芳共和國”。
由於荷蘭等西方殖民者對南洋的侵略加劇,羅芳伯順應時勢和當地華人以及落後民族為保護自己生存權利的要求,於1770年建立蘭芳共和國(1777年~1884年),定都東萬津。
由於羅芳伯對祖國仍然有很深的懷念和洋人對清朝的非常顧忌,所以在立國之初,他就派人趕到北京向中央政府彙報相關情況,就立即向清朝稱臣,並進貢方物。
後來,他們還曾經多次遣使回國,覲見皇帝,請求稱藩,想把婆羅洲(加里曼丹島)這塊土地納入清朝的版圖,或者變成藩屬國家,清朝皇帝起初不予受理,後來接受了朝貢。
不此舉果然使洋人大為顧忌,從而停止對當地的騷擾。
而另一方面,早期未有加入的部族,看到南方共和國的成功,亦紛紛表示願意加入成為成員部族。
在最高峯時,南方共和國的勢力範圍佔有整個加里曼丹島。
後來由於清朝在外交上多次失利,西洋人開始認識到清朝已經衰弱,無力再顧及境外的事,趁着中法戰爭的爆發,荷蘭開始重新部署佔領行動。
公元1884年,荷蘭入侵蘭芳共和國,蘭芳共和國雖進行了抵抗,但終因寡不敵眾而失敗,其殘餘勢力逃至蘇門答臘。
不過,由於仍害怕清政府作出反應,荷蘭並未公開宣稱已佔領蘭芳地區,而是另立了一個傀儡以便進行統治。
直到公元1912年清朝滅亡、中華民國成立後,荷蘭才正式宣佈對蘭芳地區的佔領。
蘭芳共和國自立國至滅亡,共經歷一百多年。
清朝疆域中亞
浩罕是18世紀烏茲別克人在中亞建立的封建汗國。
1759年(乾隆二十四年),清軍在追擊新疆叛匪大小和卓的過程中與浩罕汗額爾德尼直接發生關係。
額爾德尼主動以外藩附屬於清朝,向清廷朝貢不絕。
至19世紀初,浩罕在表面上仍裝模作樣地向清朝表示“恭順”,而實際上卻不斷向中國侵略,吞食中國領土。
1876年,沙俄吞併浩罕國,置費爾幹省。
浩罕與清朝的宗藩關係也就不復存在。
清朝初年,阿富汗地區處於分裂狀態。
1759年,巴達克山東面的博羅爾都遣使向清朝朝貢。
1878年,英國佔領阿富汗,清朗與阿富汗的交往遂告中斷。
清朝與周邊國家的宗藩關係及終止情況大體如此。
另外,關於西藏和外蒙古的問題也需在此一談。
眾所周知,清政府在西藏和外蒙古行使的是完全的主權。
而當時的英俄等國則一直妄圖以宗主權代替中國在上述地區的主權。
英國一再否認中國在西藏的主權,認為清政府在西藏只擁有宗主權。
英國這種不顧事實的説法,遭到了清政府的堅決反對,其陰謀也一直未能得逞。
在外蒙古獨立之前,中國在外蒙古行使的也是完全的主權。
辛亥革命後。
俄國策動外蒙古“獨立”,迫使袁世凱的北洋政府同俄國訂立《中俄聲明文件》,使中國政府喪失了在外蒙古的領土、主權,只保留了一個宗主權的虛名.嚴重侵害了中國的利益。
因此,對於主權和宗主權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有一個清醒的認識。
我們決不能因為清朝擁有對周邊國家的宗主權,而把中國擁有主權的地區也説成是宗主權。
我們必須堅決反對把宗主權與主權混為一談,堅決反對以宗主權代替主權。
清朝疆域南亞
尼泊爾,是數千年中華帝國的最後一個藩屬。
民國建立後,袁世凱曾想邀請尼泊爾加入五族共和,可惜尼泊爾當時已為英印所控制。
清王朝和尼泊爾的宗藩關係是非常現實的國際戰略關係。
清前期,拉達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馬拉雅山外諸國皆為中國藩屬。
後英印展開對這些國家的兼併和侵略,諸國紛紛向中國告急。
但其文報中將英印稱為“披楞”,昏聵閉塞的清王朝竟然不知道“披楞”就是英國,以為是一個什麼遠方的小國,而沒有予以理會。
拉達克、哲孟雄、不丹等喜馬拉雅山外諸國相繼淪英,英國進一步將侵略矛頭指向中國西藏和尼泊爾。
此時的清王朝已對國際形勢有了明確瞭解,制定了結好尼泊爾,維護其藩屬地位以遏制英印侵略和政策。
尼泊爾也懲於南麓諸國相繼淪亡的殷鑑,積極維護和中國的關係。
中尼的宗藩關係從國際法上大大延緩了英印侵略尼泊爾的進度,對我國西藏也是一種很現實的保護。
太平天國起義運動爆發,尼泊爾曾上書清廷要求出兵攜帶大炮到中國內地助剿。
中國婉拒。
清朝疆域租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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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英租)、威海衞(英租)、膠州灣(德租)、關東州(日租)、廣州灣(法租)
租地
清朝疆域相關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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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年(康熙二十八年),中俄簽訂《尼布楚條約》,劃定外東北邊境。
1727年(雍正五年),中俄簽訂《布連斯奇條約》、《恰克圖條約》,劃定烏里雅蘇台(外蒙古地區)邊境。
1842年,中英簽訂《南京條約》,將香港島割讓給英國。
1997年收復。
列強侵佔的土地
1858年(咸豐八年),中俄簽訂《璦琿條約》,中方割讓外興安嶺以南六十餘萬平方公里土地。
廢除《尼布楚條約》。
1860年(咸豐十年),英法聯軍攻入北京,火燒圓明園,後簽訂《北京條約》,將九龍半島南部割讓給英國。
1997年收復。
1860年(咸豐十年),中俄《北京條約》簽訂,將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薩哈林島)在內的約40萬平方千米的土地割讓給俄國。
1864年,中國與俄國簽定《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將新疆極西帕米爾高原(包括:巴爾喀什湖之東南、伊犁以西、以及噴赤河以東的帕米爾等地區)的45萬平方公里割讓給俄國。
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中國同意葡萄牙“永居、管理澳門”。
1999年迴歸祖國。
1898年,中國與英國簽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將香港附近新界等地租借給英國99年。
1997年迴歸祖國。
1895年,中國與日本簽定《馬關條約》,將台灣以及澎湖列島割讓給日本,二戰後由中華民國政府接收。
解放戰爭後,中華民國殘餘勢力撤往台灣,至今保持對台灣、澎湖地區的實際控制。
1911年(宣統三年),辛亥革命爆發後,大清外蒙古當局與俄羅斯簽訂《俄蒙協約》,中華民國對外蒙古失去控制權,但“名義上”仍然是中華民國“領土”。
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與前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條約》
[8]
,同意外蒙古根據公投結果獨立。
次年,對獨立予以承認。
參考資料
1.
《中國曆代行政區劃的變遷》,147頁
2.
注:出自邊城玫女的《中國曆代疆域面積考》
3.
《清代政區沿革綜表》王鍾翰序
4.
《大清一統志》盛京
5.
《清史稿》土司傳
6.
《清史稿》地理志二、三、四
7.
清朝的理藩院
.中華文史網[引用日期2018-08-31]
8.
1945年8月14日,《中蘇友好同盟條約》簽訂
.新浪[引用日期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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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沿革
2
疆域
3
內地
3.1
介紹
3.2
詳述
3.3
衝繁疲難
3.4
土司
3.5
政區圖
4
東北
4.1
盛京
4.2
吉林
4.3
黑龍江
5
藩部
5.1
蒙古
5.2
青海
5.3
西藏
5.4
新疆
6
屬國
6.1
東亞
6.2
東南亞
6.3
中亞
6.4
南亞
7
租借地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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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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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1644年-19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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