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自然法(英語:Natural law, Laws of Nature;拉丁語:ius naturale, lex naturalis),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
自然法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跳到导航
跳到搜索
欧洲中世纪经院派哲学家和神学家托马斯·阿奎纳从古希腊哲学中复兴并发展了自然法概念。
自然法(英語:Naturallaw,LawsofNature;拉丁語:iusnaturale,lexnaturalis[1]),为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
对它的诠释与使用在历史上千差万别。
通常而言,自然法的意义包括道德理论与法学理论。
根据自然法的道德学说,在某种意义上,支配人类行为的道德规范起源于人类的自然本性或和谐的宇宙真理;而依照自然法的法学理论,法律准则的权威则至少部分来自针对那些准则所具道德优势的思量。
经典意义上的自然法是指从社会和个人角度、运用理性分析人性,并且演绎出个人道德行为背后所遵循的规律。
自然法的语义颇丰,它既是一类道德理论,又是一种法理学说,而这两种社会科学的核心却是截然不同的。
在自然法的哲学体系中,法律与道德的概念时有交会,这种理念称作“交叠命题”。
自然法的学派可谓百花齐放,其主要差异在于,在法律规范的确定方面,道德究竟扮演着何等重要的角色。
英国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在《利维坦》第十四、十五章中总共归纳出19条自然法则,并且这些法则可以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他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2]苏格兰哲学家大卫·休谟则总结了三条自然法则:私有产权的不可侵犯性;自愿交易、自由签约权;履行承诺的法则。
[3]
目录
1历史
2神學
3哲學
3.1政治哲學
3.2道德哲學
4法学
4.1國際法
4.2憲法
4.3意定法
5註釋
6参见
7外部链接
8参考
历史[编辑]
古希腊哲学高度关注“自然”与“风俗”之间的差异,區分抽象原則與具體運作。
法律支配的内容因地而异,然而“生而具者”却应该是处处相同的,这与后来的哲人们倾力追求的真理是一致的。
上述习惯发展成为自然法的历史进步,通常被归功于斯多葛学派。
这样的法律符合並体现了理性人对纯粹幸福的求索。
这些理论在古罗马法学家之间具有很深刻的影响,并且从此扮演了后世法理学中举足轻重的角色。
尽管自然法有着异教起源,阿奎那仍然设法将自然法传统融入了基督教教义(毫无疑问,斯多葛学派哲学家们对异教崇拜那可疑的虔诚,在这个收编过程中颇有帮助)。
这些神学家中最为显赫的,乃是希坡主教奥古斯丁,他将自然法视为人类祖先堕落之前的状态;同时,返璞归真的生活不再可能,人类需要代之以求援于神圣法和上帝的恩典。
在十二世纪,格拉提安将如上理论倒置了,认为自然与神圣法是等同的。
托马斯·阿奎那恢复了自然法的独立地位,他声称,作为人类理智尽善尽美的结晶,自然法可以接近,但无法完全代表神圣法。
所有对人为法的评价,应以其与自然法的一致性为标准。
在某种意义上,一部非正义的法律根本算不上是法律。
习惯法在制定法律内容的时候,即以独特的方式采纳了这种观念。
如此一来,自然法就不仅仅是以道德价值衡量不同法律的标准,并且还是确定法律主张的先决要素。
自然法本身具有实现人类幸福的目的性,因而其内容便由“什么构成了人类的幸福”这个概念决定——是现世的安乐(如斯多葛派主张的)抑或来世的救赎(如基督教主张的)呢?践行自然法的国家,被看作是领导其国民走向纯粹幸福的政治机构。
到了17世纪,自然法遭到了来自部分人群的义正词严的批判。
托马斯·霍布斯独创了一套符合众人意志的自然法理论:何为众人所寻求的(指幸福)乃是争论的焦点,然而在谈到他们惧怕的事物(例如凶杀)时,却可以达成广泛的共识。
自然法反映并代表了理性人趋利避害的表现。
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要求人们服从君主的支配。
这意味着君主所命令的一切都具有法律效力:自然法的权威禁止实在法对它的申诉。
杰里米·边沁关于这一论题的修缮成为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原理。
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约翰·洛克将自然法融入了他的许多理论学说与哲学体系中,尤其是在《政府论》一书中。
美利坚合众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弗逊在《美国独立宣言》中描述“不可剥夺的权利”时,亦引用了自然法理论,原文如下:
“
Weholdthesetruthstobeself-evident,thatallmenarecreatedequal,thattheyareendowedbytheirCreatorwithcertainunalienableRights,thatamongtheseareLife,LibertyandthepursuitofHappiness.[4]
”
“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5]
”
神學[编辑]
罗马天主教会将自然法理解为造化中无所不在的规律,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托马斯·阿奎那的影响,这种观点同时也通过萨拉曼卡学派得以传播扩散。
该哲学系统认为人类是由躯体和精神组成的,并且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也许指灵魂)部分间紧密相连。
按照这种理论,人类被描述为具备美德的物种。
我们可以追求的这种美德,拥有许多具体表现,例如,生殖对于所有动物来说都是普遍与寻常的,然而对真理与智慧的崇尚和追求,却倾向于人类特有的才智。
存在于我们躯体与精神之间那难解难分的联系,要求我们的行为不能仅仅受原始本能的影响,而更应该为高尚的理性所指引。
哲學[编辑]
政治哲學[编辑]
自然法主義堅信,「在統治者和主權人民之上,在全體人類之上,還有更高的法律。
」[6]自然法思想不僅是西方社會制度的基石,也是文明的根源,深植於西方思想,表現於《大憲章》、《獨立宣言》、《權利法案》及美國憲法,提供了是非對錯、公私行為的基准,成為對抗專制和暴民政治的根據,促進並保護自由民主體制的成長。
但在20世紀,自然法主義趨向式微,人們認為觀念和信念是個人主觀的事情,沒有公共理據,不再堅持法治的理想。
[7]
道德哲學[编辑]
自然法体系如今正经历着一场蜕变(如同法律实证主义那样)。
许多美国哲学家,包括吉麦恩·戈瑞塞斯、约翰·芬尼斯、罗伯特·P·乔治,以及加拿大哲学家约瑟夫·波义耳,都已经创立了一套引人瞩目的,这一宝贵传统的崭新注解。
在功利主义与康德哲学之外,自然法学说浸润着道德标准,也是分析哲学中第一原理伦理学说的时兴选择。
“新自然法”理论正如它有时被理解的那样,是起源于戈瑞塞斯的理论,它集中关注“人类基本的善”(basichumangoods),例如生命、知識、審美經驗等(这样的善具有“不证自明”的固有价值),以及这些善显示出的,与其他事物不可比较的性质。
法学[编辑]
在法学中,自然法的学说指在自然状态中固有的正义法则(这可以解释为发现,而不是如同《权利法案》一样的发明),以及(或者)在解决冲突的自然过程中显现的规律(具体化为习惯法)。
这两个方面实际上是非常不同的,甚至有时会相互对立或弥补,尽管他们拥有共同的特征,即这两者依赖无所不在的自然规律,而不似人为设计的正义法则。
在上述两种情形的任何一个方面,自然法都被认为是独立于法律程序而自由存在,而不是简单地作为起源自法律系统的戒律。
鉴于法律实证主义会说,一部无典可查的法律是不公正的法律,自然法也许会回应道,一部不公正的法不足以法律论之(即恶法非法)。
法律诠释主义(在英语世界,罗纳德·德沃金对它的捍卫是十分著名的)坚持要有一个区别于自然法或实证主义的立场。
國際法[编辑]
17世紀胡果·格老秀斯將他的国际法奠基于自然法。
特別他论海洋自由和正义战争理论的著作更是直接诉诸自然法。
关于自然法本身,他写道:「即使一位全能者的旨意都不能改变或废除」自然法,「即使我们假设那不可能的事——就是上帝不存在,或它不关心世人之事,它都将保持其客观的有效性」(Deiurebelliacpacis,ProlegomeniXI)。
这就是有名的「假设上帝不存在(etiamsidaremusnonesseDeum)」的论证,使得自然法不再必然地连结于神学。
憲法[编辑]
自然法的概念在英裔美国人的习惯法发展史上,据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在议会与君主政治的斗争中,议会方面时常从英国基本法中引经据典,而英国基本法有史以来便蕴含了自然法的精神,并且对于君主的权力做出了限制。
自然法原理在英国《权利法案》和美国《独立宣言》中表露无遗,此外19世纪无政府主义者、法理学家莱桑德·斯普纳也对自然法做了明确表述。
意定法[编辑]
法学上与自然法相对应的是意定法,既合意达成利益平衡而形成的法律,但意定法的制定也离不开自然法。
二者分别相对应于“天赋人权”与“人赋人权”。
註釋[编辑]
^蔡英文.從王權、專制到民主:西方民主思想的開展及其問題.聯經出版事業公司.4December2015:44–[2019-01-02].ISBN 978-957-08-4651-5.(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4).
^李晓新;程雁雷.经济制度变迁与法律规制(安徽大学法学文库).BeijingBookCo.Inc.1April2016:31–[2019-01-02].ISBN 978-7-5118-9219-5.(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4).
^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2004[2019-01-02].(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04).
^TheDeclarationofIndependence.IndependenceHallAssociation.
^美国公民与宪法.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2006:261–.ISBN 978-7-302-12295-1.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北京:新星出版社,2006),頁292引20世紀政論家沃爾特·李普曼。
^江宜樺:《自由民主的理路》,頁292-293。
参见[编辑]
实在法
无政府主义
自然权利
自然公正原则
约翰·洛克
法律实证主义
外部链接[编辑]
(英文)自然法伦理观(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参考[编辑]
Robinson,Dave&Groves,Judy(2003).IntroducingPoliticalPhilosophy.IconBooks.ISBN1-84046-450-X.
规范控制
BNE:XX526882
GND:4041411-5
LCCN:sh85090244
NDL:00571320
NKC:ph124921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自然法&oldid=72699892”
分类:法理学隐藏分类:含有英語的條目含有拉丁語的條目包含BNE标识符的维基百科条目包含GND标识符的维基百科条目包含LCCN标识符的维基百科条目包含NDL标识符的维基百科条目包含NKC标识符的维基百科条目使用ISBN魔术链接的页面
导航菜单
个人工具
没有登录讨论贡献创建账号登录
命名空间
条目讨论
不转换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阅读编辑查看历史
更多
搜索
导航
首页分类索引特色内容新闻动态最近更改随机条目资助维基百科
帮助
帮助维基社群方针与指引互助客栈知识问答字词转换IRC即时聊天联络我们关于维基百科
工具
链入页面相关更改上传文件特殊页面固定链接页面信息引用本页维基数据项目
打印/导出
下载为PDF打印页面
在其他项目中
维基共享资源
其他语言
AlemannischالعربيةAsturianuAzərbaycancaБашҡортсаБългарскиCatalàČeštinaCymraegDanskDeutschΕλληνικά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FrançaisGalegoעבריתहिन्दीMagyarՀայերենInterlinguaBahasaIndonesiaÍslenska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Қазақша한국어KurdîLatinaLëtzebuergeschLietuviųМонголBahasaMelayuNederlandsNorsknynorskNorskbokmålOccitanਪੰਜਾਬੀPolskiپښتوPortuguêsRomână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lovenščinaShqip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Oʻzbekcha/ўзбекчаTiếngViệt吴语
编辑链接
延伸文章資訊
- 1政治哲学(三):洛克与自然法 - 知乎专栏
对洛克而言,自然法只不过就是这样一种观念:人类应该尽可能多地得到保存。因此洛克主张,我们在自然状态下有一种显而易见的义务,就是不要伤害他人(除非是出于自我防卫 ...
- 2洛克論自由、財產權、社會契約 - 西洋政治哲學概論課程筆記
霍布斯和洛克對自然狀態的理解,我們可以得出兩種對於國際關係的不同解. 讀。 霍布斯式的自然狀態 ... 政府用來管理人民的法律必須符合公正的自然法。
- 3在自然法的背后: 洛克何以赋予自由新的内涵 - Globethics.net
本文选择洛克政治哲学的发展历程与逻辑结构加以分析,正是试图对这一问题给出更深入的回. 答。作为现代人权观念的主要奠基者,洛克明确地以基督教和自然法为基础来确立起 ...
- 4經典與解釋·洛克集:論自然法則_百度百科
洛克的自然法學説是法學思想史上的里程碑式作品,他把自然狀態、自然法同資產階級的理想和利益聯繫在一起,並加以系統論述,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獨特創見。
- 5Lecture 5. 自然法與自然權利
是來自英國哲學家洛克(John Locke, ... 洛克認為,自然權利(生 ... 阿奎納的自然法道德理論有兩個面向:(i)上帝是自然法的創立者;(ii)人是自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