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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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

但同一日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限;同一日於不同處進行二次 ... 目前線上:630人,瀏覽人次:672813971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補助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為促進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接受早期療育及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及衛生福利部發展遲緩 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規定,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補助對象: 設籍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且已通報本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 報及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未達就學年齡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二)已達就學年齡,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同意暫 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前項所稱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兒童,指持有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 聯合評估中心或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 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證明書(有效期 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者;所稱身心障礙兒童係指領有本 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四、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 1.交通補助費: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公告「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早期療育服務單位彙整表」所列療育單位,進行下 列早期療育項目時,其衍生之交通費用: (1)物理治療。

(2)職能治療。

(3)語言治療。

(4)心理治療。

2.療育訓練費: (1)補助對象至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特約醫院自費 進行下列專業早期療育項目,其療育訓練費以實際之自費 金額補助: 甲、音樂療育訓練。

乙、戲劇療育訓練。

丙、遊戲療育訓練。

丁、舞蹈療育訓練。

戊、藝術療育訓練。

(2)補助對象至衛生福利部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可之 早期療育機構及身心障礙機構進行之自費早期療育項目, 其療育訓練費以實際自費金額補助。

3.第一目之交通補助費,每次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

但同 一日於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以一次為 限;同一日於不同處進行二次以上早期療育項目者,其補助 最多以二次為限。

4.在同一日內於同處進行早期療育項目者,第一目及第二目之 費用僅得擇一補助,不得重複。

(二)補助標準: 本計畫之補助每人每月最高補助三千元。

但本市低收入戶,最 高補助五千元。

(三)不補助項目: 掛號費、家長會費、急診費、一般門診、評估、日托班、幼幼 班、職訓費或非屬第一款所列療育項目者。

(四)本補助與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 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 療育訓練費補助僅擇一領取。

(五)已申請且獲本局核定本補助之月份,不得重複申請。

五、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補助對象於當月完成療育訓練後,申請人應於完成訓練次月起 三個月內備齊應備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二)前述所稱申請人,係指補助對象之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者 或經地方政府指定之療育單位等。

(三)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綜合評估報告書全卷影本、診斷證明書影本或身心障礙證明 影本。

(首次申請或有效期限屆滿時,須檢附)。

3.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台北富邦銀行存摺影本或悠遊付收款 碼頁面(首次申請或變更時須檢附)。

4.申請「交通補助費」須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 (1)就醫治療紀錄(療育單位提供之治療紀錄單、紀錄卡等) ,若為影本須加蓋療育單位戳章或治療師職名章,並註明 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2)本局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補助「交通補助費」治療紀錄單。

5.申請「療育訓練費」須另檢附早期療育訓練費用收據正本或 副本,並須註明單月金額、療育項目、療育日期。

6.其他證明文件。

(四)申請文件未備齊者,經本局以書面通知於文到後十五日內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本局得不予補助。

六、審核及撥款: (一)本局收到申請文件後,由承辦人進行審核,審核時間為九個工 作日,審核完成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核定月份及補助金額。

(二)補助款將於申請人收到本局核定書面通知後三周內,依本局會 計程序逕匯入申請人指定帳戶。

七、補助對象有下列情形,申請人應主動向本局申報: (一)死亡。

(二)戶籍遷出本市。

(三)已無發展遲緩情形或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註銷。

(四)其他喪失申請資格之情事。

如因上述情形溢領本補助,經本局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回,逾期不 繳回者,如有領取其他相關補助或津貼者,本局得按月扣抵至溢領金 額繳清為止或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本局得隨時派員訪視並且稽查補助對象接受療育之情形,或向相關單 位抽調紀錄,申請人若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領取本補助或以虛偽 之證明及資料申請本補助者,得不予補助或追繳溢領費用。

涉及刑責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九、本計畫所需經費由衛生福利部及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計畫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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