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19-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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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列印時間:110/12/0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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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19條
有容器或外包裝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物及食品添加物原料之標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於二毫米。
但最大表面積不足八十平方公分之小包裝,除品名、廠商名稱及有效日期外,其他項目標示字體之長度及寬度各得小於二毫米。
二、在國內製造者,其標示如兼用外文時,應以中文為主,外文為輔。
三、輸入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加中文標示,始得輸入。
但需再經改裝、分裝或其他加工程序者,輸入時應有品名、廠商名稱、日期等標示,或其他能達貨證相符目的之標示或資訊,並應於販賣前完成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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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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