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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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2月29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該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6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建檔日期:106-12-29 更新時間:106-12-29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2月29日公告訂定「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該規定重點為,依健康食品產品型態不同,應標示藥品區隔、保健用途,並標示食用量之醒語。

衛福部表示,為提供消費者清楚資訊,避免誤解「健康食品保健功效是藥品療效?」甚而延誤就醫,或以為「健康食品多吃多健康?」等迷思,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3條第1項第10款公告「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自107年1月1日起,健康食品產品應於「注意事項」加標以下內容: 膠囊及錠狀產品: 考量產品型態與藥品較為類似,應標示「本產品非藥品,供保健用,罹病者仍需就醫。

」字樣。

對於食用量提醒,應標示「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勿過量。

」字樣。

膠囊及錠狀以外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供保健用,請依建議攝取量食用。

」字樣。

衛福部提醒本規定於明(107)年1月1日上路,對於法規生效日(107年1月1日)以後才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均應依規定標示,並無緩衝期;而法規生效日前已取得健康食品許可證者,緩衝期至108年6月30日,即產品於108年7月1日起製造者,均應依規定標示。

附件下載 健康食品應加標示事項草案Q&A問答集1061229.pdf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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