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食品輸臺說明(行政院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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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國家目前對日本食品的管制範圍,如港、澳禁止福島等5縣之蔬果、牛奶及乳製品進口;俄羅斯、新加坡、韓國禁止福島水產品進口;歐盟沒有禁止進口項目,但部分產品必須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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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食品輸臺說明
日期:105-12-02資料來源:新聞傳播處
一、前言
100年3月11日日本發生大地震導致福島核電廠輻射外洩事故,政府於3月25日起禁止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5縣食品進口,至於其他地區之9大類輸臺食品則逐批查驗輻射殘留值,並自104年5月15日起,進一步要求所有輸臺食品須檢附「產地證明」,另特定地區之特定食品須檢附「輻射檢測證明」,並加強查驗。
迄今,共計檢驗9萬4仟餘批進口之日本食品,全部符合輻射標準;其中只有216件檢出微量輻射,但皆符合日本及我國標準。
本(105)年11月7日衛福部及農委會等單位針對8月跨部會實地考察日本國內對於食品輻射安全管理的現況,以及政府對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措施風險評估初步結果,規劃調整日本食品輸入管制措施,並向立法院提出專案報告。
為確保國人食安,行政院依據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決議,於11月12日至14日分別在北、中、南、東地區舉辦10場公聽會,並將於12月間增辦3場公聽會,希望透過與民眾直接的雙向溝通,說明相關評估結果與未來規劃方向,消除社會大眾對日本非福島食品進口管制議題的疑慮,同時廣徵專家、各界及各區域代表的意見,作為未來採取相關措施及政策決定的參考。
二、食品輻射汙染容許量標準與各國對日本食品管制措施現況
(一)我國與國際間對食品輻射汙染容許量的標準:
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所定其他食品及嬰兒食品之標準在碘131方面為100貝克/公斤,銫134+137為1000貝克/公斤。
自101年4月起,針對日本進口之食品,比照日本規定銫134與銫137之總和,一般食品為10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為50貝克/公斤、飲料水為10貝克/公斤,我國在邊境查驗採取從嚴認定,自日本輸入之食品必須同時符合臺日雙方污染容許量標準,始得輸入。
我國於105年1月間修正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容許量標準,其中碘131在乳品及嬰兒食品的標準為55貝克/公斤,其他食品則由300貝克/公斤,加嚴調整至100貝克/公斤;銫134與銫137總和在一般食品從370貝克/公斤,加嚴調整至100貝克/公斤;乳品及嬰兒食品亦自370貝克/公斤,加嚴調整為50貝克/公斤;並增訂飲料及包裝水為10貝克/公斤。
輸臺食品應符合我國容許量標準,始得輸入。
(二)目前各國對日本食品的邊境管控現況:
加拿大、緬甸、塞爾維亞、墨西哥、秘魯、紐西蘭及澳洲等國已全面解除管制。
多數國家目前對日本食品的管制範圍,如港、澳禁止福島等5縣之蔬果、牛奶及乳製品進口;俄羅斯、新加坡、韓國禁止福島水產品進口;歐盟沒有禁止進口項目,但部分產品必須檢附輻射檢驗與產地證明;美國則採日本國內禁止流通的就禁止進口。
目前只有臺灣和中國完全禁止福島等5縣食品進口。
三、政府堅持四項禁止原則
(一)福島縣食品禁止進口。
(二)原先不准進口之群馬、櫪木、茨城、千葉等4縣市的茶類、飲用水、嬰幼兒奶粉及野生水產品等四類產品依舊禁止進口。
(三)上述四縣市未檢附官方產地證明、輻射檢測證明雙證件的食品禁止進口。
(四)美國、日本不能上市的食品,臺灣禁止進口。
四、以「加強管制、安全輸入」之原則管理日本輸臺產品,維護國人食品安全與健康
鑒於日本福島核電廠事故發生以迄,日本輸臺產品之輻射值檢驗結果皆符合我國及日本標準,另一方面,依照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WTO會員採取食品安全檢驗措施,應有科學根據,且不應構成對國際貿易的隱藏性限制。
因此,政府基於保障國人健康,以及符合WTO規範考量下,研議調整日本非福島食品輸臺管制措施,規劃採取兩階段開放,初期仍禁止福島地區食品來臺,但針對福島縣以外的群馬等4縣市,改由高風險管控、逐批檢驗的方式辦理;在第1階段實施6個月後,進行檢討與評估,作為後續管制措施調整之參考。
有關前述規劃,目前並無開放時間表,政府將檢視日本政府對於核災地區食品的管理情形及參考各國的作法,在以國人飲食健康為優先要件,並充分對外溝通說明後,才會檢討修正日本食品進口管制措施。
(一)規劃第1階段調整措施如下:
加強管制:
日本國內限制流通產品、野生動植物及其製品均不得輸入:無論是產自日本哪個地區,只要是日本國內禁止流通的產品,和野生菇類、野生蔬菜、野生鳥獸肉類等及其製品都不能進口。
日本福島縣食品仍維持不得輸入:福島縣環境輻射監結果顯示部分地區仍然偏高,維持不得輸入措施。
安全輸入:
日本茨城、櫪木、群馬、千葉等4縣:飲用水、嬰幼兒奶粉、茶類及野生水產品等4類高風險食品仍維持禁止進口;其他食品惟輸入時需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單位開立之輻射檢測報告及產地證明(雙證)。
日本其他地區(42都縣):輸入時需檢附日本官方或其授權單位開立之產地證明(單證)。
(二)相關配套措施:
在源頭管理方面:日方輸臺食品應符合日本國內及我國輻射標準,且特定品項應檢附檢驗報告及產地證明。
邊境查驗與市售管理:加強邊境查驗,倘查獲不合格產品,立即進行退運或銷燬,並檢討不合格產品情況,適時調整高風險品項的管控措施。
有關市售管理部分,各縣市衛生局將持續稽查與輔導相關業者,確保日本食品清楚標示原產地。
加強臺日雙方食品安全合作:推動臺日簽署「臺日食品安全及進出口合作備忘錄」,在此架構下,雙方將進行食品安全資訊之通報與交換,確保臺日食品貿易之安全與便利。
持續針對輸入日本食品及我國漁獲進行輻射檢測並上網公告:政府將持續針對日本進口食品及我國漁獲進行輻射檢測,結果公布於衛福部及農委會相關網站,供民眾查詢。
建立「日本食品管理工作專區」:衛福部已建立日本食品資訊專區網頁,未來相關資訊將採公開透明方式處理,讓全民共同監督。
五、結語
政府一向基於科學原則採取各種食品進口風險管理措施,在日本輸臺食品進口管制方面當然也不例外。
考量日本政府近年已採取各項嚴格管控措施,絕大多數食品均符合日本與我國輻射汙染容許量的標準,以及我國對日本食品的進口管制措施,必須符合WTO規範,因此,政府相關部會經過審慎評估,基於「加強管制,安全輸入」原則,擬由「地區食品管制」改為「風險食品管制」方式,期在保障食品安全無虞且符合國家整體利益為前提下,調整日本進口食品管制措施。
保障食安,捍衛國人健康是政府一貫立場,政府對於日本食品的管理,將做好風險評估及風險溝通,同時會秉持以比歐美等先進國家更嚴謹的管制標準進行日本非福島地區食品進口管制、積極落實邊境管制、逐批查驗把關程序,杜絕任何輻射汙染食品進口,確保食用安全無虞,才會進行調整,要讓民眾食得安心又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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