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學概要(四等) - 考前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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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害者學(Victimology)是一門新興科學,以犯罪被害人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 ... 代表人物:美國犯罪學家辛得蘭(Hindelang)於1978年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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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學概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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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者學與環境犯罪學之研究
一、被害者學(Victimology)是一門新興科學,以犯罪被害人為主要研究對象,研究被害人人格特質、被害人與犯罪人互動關係、被害人犯罪恐懼、被害預測與被害預防、被害補償、被害人協助與處遇、被害人在刑事司法體系中權利地位的提升等問題。
惟由於犯罪被害人被害原因非常複雜,請依犯罪學觀點說明犯罪被害的可能因素?
答:有關犯罪被害人被害之可能原因,分別說明如下:
(一)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1.代表人物:美國犯罪學家辛得蘭(Hindelang)於1978年提出「生活方式暴露理論」。
2.理論重心:個人在社會化過程中,逐漸習得所屬團體之規範、態度及適應角色期望與社會結構之限制後,自然而然產生一套適應的行為模式,即為「生活方式」,亦即個體安排其職業與休閒活動的生活方式。
而生活方式直接影響個人暴露於危險情境中,亦影響被害可能性之大小。
3.該理論近一步提出個人被害之具備條件:
(1)需有加害者與被害者,雙方生活步調相同。
(2)加害者需對被害者必須有所企圖。
(3)加害者與被害者必須有所爭執,促使被害者為加害者之目標。
(4)情境必需相當有利於犯罪行為之實施,訴諸暴力達成犯罪目的。
(二)日常活動理論:
1.代表人物:科恩與費爾遜(Cohen&Felson)於1979年提出。
2.理論內容:認為犯罪等非法活動之發生在時空上須與日常生活各項活動相配合,即日常生活活動型態及犯罪發生之「機會」相配合,而導致「直接接觸掠奪性犯罪」之發生,稱為「日常活動理論」。
3.犯罪之發生,必須在時空上有三項因素聚合:
(1)具有犯罪能力及動機的加害者存在:例如剛失業的青年。
(2)具有合適的標的物存在(被害人提供機會):根據費爾遜的說法為VIVA:V是指物的價值性,I是指標的物的慣性、可移動性。
V是指標的物的可見性,A是指標的物的可接近性及是否易於逃脫性。
而被害者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
(3)足以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存在:所謂嚇阻犯罪發生之抑制者不在場,係指一般足以遏止犯罪發生控制力之缺乏,包含親近關係的監控者(如親友)、守衛(人或監視器)以及地點管理者。
(三)對等團體假設:
1.代表人物:新格、辛普森和勞伯(Singer、Sampson、Laub)
2.基本主張:
(1)從日常活動理論與生活方式暴露理論得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具有相似的特性,因此,在實際上,他們是很難區別的團體。
(2)所以犯罪者與被害者應歸屬於同一團體,兩者或有相似的生活型態或人格特性,彼此間之關係比吾人想像還要複雜。
(3)例如有些加害人之所以成為被害人,因為他們比較脆弱、不會尋求警察或他人協助;有些被害人日後成為加害人,因為其長期受虐,日後成為反社會人格,運用暴力以為報復。
因此,加害人與被害人是對等團體。
(四)偏差鄰坊假設:
1.代表人物:麥斯和麥爾(Mieth&Meier)於1990提出。
2.基本主張:
(1)他們發現,犯罪者與被害者並非同一團體之人,他們是共同居住在高犯罪區域鄰近之人。
(2)而被害人之所以被害是因為他們在錯誤的時間、到了錯誤的地點所致。
(3)一個人具有高被風險之特性,如年輕、未婚、失業等,若其所居住地區複雜、接近貧民區或高犯罪區,則會增加其被害的可能性,因為他住在「偏差行為地區」。
(五)重複被害理論:
1.代表人物:FinklorandAsdigian(1996)
2.主張:前次被害是未來被害的重要預測指標,曾有被害經驗的人,較諸無被害經驗者,其被害風險較高。
尤其在高犯罪率地區。
3.容易被害個人的三特徵:
(1)標的弱點因素:被害者身體衰弱或心理憂傷導致難以抗拒或抑制犯罪在其身上發生。
如老弱婦孺。
(2)標的滿足因素:被害者有某些加害者所需要的特質、技術,以使他們易成為被害人。
如出門配戴高級珠寶、項鍊。
(3)標的憎惡因素:由於被害者引起加害者的憤怒、妒忌或毀滅性的衝動,導致被害。
如家暴案件的婦女、兒童。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許春金,犯罪學,民92,173~189頁)
二、環境犯罪學者認為犯罪是犯罪者和周遭環境互動的產物,是從人類生態學、環境心理學、行為地理學和認知科學衍生出來的。
犯罪者搜尋被害標的會偏向於他熟悉的地方,不大可能在感到不舒服且陌生的環境作案,犯罪者作案的空間行為模式(SpatialPattern),其實和日常活動工作或購物相似,故其移動方式是可以預測的。
試就此地緣剖繪領域之相關實證研究加以介紹說明。
答:有關地緣剖繪之主要研究發現,茲分項說明如下:
(一)距離遞減(DistanceDecay):「距離遞減」型態來自於環境犯罪學的研究,犯罪者會在熟悉舒適區域(ComfortArea)搜尋被害標的,但隨距離居住地(HomeBase)愈遠,犯罪者內在地圖(MentalMap)累積的資訊自然減少,覺得生疏不安程度升高,犯罪活動地點分佈即隨著遠離犯罪人居住地而遞減。
(二)圓圈假設(CycleHypothesis):圓圈假設是地緣剖繪研究中最受矚目的焦點。
Canter等人研究英國54名連續性侵害犯,發現9成個案作案地點,落在以個案所犯最遠的兩個作案地點作為直徑,所繪製成的圓圈範圍內。
(三)緩衝區(BufferZone):犯罪者與居住地附近互動頻仍且熟悉,有助建構較完整的內在地圖;且在居住地附近犯案,較容易被當地居民所察覺,於是在犯罪者與被害者接觸區域中,可能產生一個不會作案的緩衝區,以降低被捕風險;緩衝區通常緊鄰犯罪者居住地,離住所至少一段安全距離(MinimumSafeDistance),犯罪者會避免在此地帶附近作案。
(四)犯行偏角(DirectionalBias):犯罪者日常活動,多侷限在少數地區,故會形成方向偏好(DirectionalBias),而非整個地區都涵蓋,故犯罪活動會集中在某角度而形成扇形狀(Wedge-Shape);偵查中若能考慮此方向性,將有助於準確預測犯罪者居住地,且若考量空間相關因素,可有效縮小偵查範圍,如高風險區域像風化區,性侵害犯可能在此鎖定特定類型的被害標的。
(五)作案路程(JourneytoCrime):作案路程(JoumeytoCrime)是犯罪者(其背景特徵、本身素質、知識認知)、被害標的(其型式、位置、吸引力)及犯罪本身(其風險、報酬、幾會)三者間的複雜呈現;作案地點的選擇,可視為犯罪者依目的和經驗的交互作用,這樣的選擇將建構與當時犯罪者居住地密切關連的空間模式(SpatialPattems),且不同案類犯罪者,有不同空間模式。
以上是對本題之說明。
(參考資料:林山田、林東茂、林燦璋合著,犯罪學,三民書局,2012年,214~223頁)
13-3犯罪學概要(四等)32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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