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4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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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 ... 跳至主要內容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相關法條 友善列印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 第4條 本辦法所定應受裁罰與講習之對象,為依本條例第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應接受裁罰及講習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民國109年01月15日) EN 第1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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