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法-「驗光人員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法-「驗光人員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 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均屬醫療業務 ... 按Enter到主內容區:::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首頁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104年衛生福利部新聞 12月新聞 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法-「驗光人員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4-12-18 更新時間:104-12-18 驗光人員法草案係96年12月17日經行政院函送立法院審議,歷經8年,在立法院各位委員、專家、學者、醫界及眼鏡(驗光)等專業相關團體共同努力下,終於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成為衛福部第15類醫事人員,對加強驗光配鏡的管理,提升驗光人員職業尊嚴與專業水準,維護國人視力健康與權利,甚具意義。

依據教育部103學年度國小學生裸視視力不良率統計結果顯示,計47.06%為視力不良,國中學生則為73.32%。

另依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表示,兒少時期近視學童度數是以每年百度飆升。

衛福部與教育部長年來對於兒少視力保健,均不遺餘力推動各項預防措施,驗光人員法的通過,可讓醫界、學界及業界更緊密結合,有助國人視力健康提升。

至於驗光相關科系人力之養成,係始於69年以職校方式培育,89年以後改由專科以上養成,目前共有11所學校設有驗光相關科系(多),預計每年畢業人數約1000人,已畢業人數約8000人,加上非本科系畢業但已從事驗光配鏡多年之從業人員1萬5000人以上,計約24000人以上,將可參加特考或高考取得驗光人員資格。

立法院三讀通過之條文,係依行政院版本酌予文字修正,全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侵入性之眼球屈光狀態測量、相關驗光,一般隱形眼鏡之配鏡,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均屬醫療業務範圍,應由醫師或驗光人員為之。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二、十五歲以下者之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下為之。

係基於十五歲以下之人,若屬假性近視或有其他眼睛病變引起視力不良者,應有眼科醫師之診治,以確保其視力健康。

至於醫師指導方式、時機,將於施行細則明定。

三、為顧及本法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人員之權益(計約18000人),參照相關醫事人員法律體例,規定曾於本法公布前已從驗光業務滿3年或6年以上,且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得參加考選部辦理的驗光人員特考,考試期間及次數為:自本法公布日起5年內5次特考。

另特考期間既有從業人員得繼續從事驗光業務,以為過渡。

四、對於現行業經經濟部核准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約4000家),於本法公布日起10年後,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另本法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須送請總統公布後生效,本部將儘速研議訂定相關子法規,以利後續業務之執行。

回上一頁 本部簡介 部長 次長 主任秘書 行政組織 本部單位及所屬機關 使命願景及重大政策 政策報導 部徽設計說明 最新消息 焦點新聞 真相說明 公告訊息 活動訊息 招標資訊 就業資訊 便民服務 消費者保護 部長信箱 人民線上申辦服務專區 表單下載 諮詢服務專線 政府出版品 社政相關業務移撥對照表 電子報訂閱 相關問題Q&A 衛生福利e寶箱 常用查詢 法令規章 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 法規通報 全國法規資料庫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反貪資訊網 遊說法專區 法規鬆綁 衛教視窗 宣傳資訊 宣傳影片 相關連結 員工入口網 回頁首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