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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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的宣告刑大致都落於有期徒刑貳月至陸月間,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

另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已然刪除, ... 關閉跳至主要內容352Views【刑事被告篇】我撞傷人被告了,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撰文/環海法律事務所小容榮在騎車前往上班途中,不慎與開著「OO大公司」小貨車的小富發生碰撞,導致小容榮的機車受有車損,及身體有多處骨折、擦傷,經鑑定,本件車禍的發生是因為小富闖紅燈所致,應負全責。

本篇文章重點A2的刑事責任【被告篇】之前有提到交通事故可分為:A2類(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等狀況(另外還有A1、A3類哦!),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就若是被告遇到A2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被告篇】一、偵查程序(一)因過失傷害或是過失致重傷之罪均屬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如果告訴人有依前面提到的方式提起告訴或自訴,即會進入刑事程序了。

(二)被告受訊問(不論偵、審)時,都會被告知以下事項: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

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得選任辯護人。

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所以被告於調查程序中,可以行使「緘默權」、委任辯護人到場或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哦。

檢察官如果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之處分,案件即告終結,並不會再到法院進行審理。

但若檢察官起訴,則案件就會進到法院進行審理哦。

(三)審理流程和解若之前未能與告訴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被告此時也可以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商談調(和)解事宜,若能達成和解,而告訴人願撤回本案告訴,則法院會下一個「公訴不受理」的判決,就不會有後續刑責的問題囉。

通常程序法院在行審理程序前,會先安排至少一次的庭期進行準備程序,除了確定被告是否認罪、對本件的答辯之外,也會決定本案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這兩種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為簡潔,但適用上都有各自的要件,說明如下。

 簡式審判程序:(1)適用限制:所涉犯的罪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

過失致死罪為五年以下之罪,所以是可以適用簡式審判程序的哦。

(2)為「有罪之陳述」: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所起訴之本案犯行,均坦承不諱。

(3)審判長告以要旨:若符合前面的要件,那本案就可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了。

這個程序的證據調查方式沒有通常程序繁瑣,所以如果本案並沒有要調查證據,被告也是為有罪的陳述,那就可以直接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終結本案。

(*註: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簡易程序:(1)適用限制:檢察官聲請。

前面有提到起訴的種類之一,就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以如果收到這類的處刑書,法院認為適當,就會直接進行簡易程序哦。

(2)證據資料:被告在偵查中已經承認犯罪,或依其他現存的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

(3)這種情況下,法院就可以直接進行簡易程序了。

但要留意的是,如果被告還是覺得有必要開庭調查,一定要在收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後,盡快向法院聲請,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哦!(*註: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法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的宣告刑大致都落於有期徒刑貳月至陸月間,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

另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註: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7346號刑事判決:「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固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惟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底下列出幾個判決刑度供您參考:(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汽車亦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確實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又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經告訴人陳稱本件車禍對我造成我的生活、健康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我骨盆粉碎沒辦法工作,有半年時間無法自主,被告一年完全沒有跟我聯絡,也沒有賠償和調解,我覺得被告沒有誠意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0頁、第72頁),兼衡被告自陳離婚、有1成年子女、現以打零工為生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本院卷二第7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O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0號判決「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出,適告訴人許筱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告訴人之傷勢、目前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需撫養60幾歲之母親、1名2歲之小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由保險公司給付8萬多元之強制責任險予告訴人、告訴人要求460幾萬元之賠償而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O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交易字第653號刑事判決「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害造成重傷害結果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被告供認騎乘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否認過失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前揭過失,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O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 二審程序(一)誰可以提起上訴呢? 當事人即被告。

 檢察官(可以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或配偶。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不可以跟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二)上訴期間限制?上訴期間為20日。

從收到判決後隔天開始起算。

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三)該如何提起呢?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明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如果沒有敘明理由,法院會先裁定要求補正,若仍沒有在期限內補上,就有可能被裁定(原審法院)或判決(第二審法院)駁回上訴哦!(四)第二審法院會如何審理呢?第二審法院會針對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進行調查。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的情況,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的刑度哦。

(但如果「檢察官」不是因被告利益而上訴者,就沒有這個原則的適用了…)三、三審程序(一)應向哪個機關提起呢?如果被告不服第二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二)可以提起上訴嗎?刑法過失致死罪經修法後,已經不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所以是可以向第三審提起上訴的哦!(三)上訴三審要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如: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

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其餘可參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的規定哦。

(四)上訴有期間的限制嗎?上訴期間為20日。

而且上訴時就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五)要去開庭嗎?第三審法院的判決,原則上不經言詞辯論。

但如果法院認為有必要者,得命辯論。

記得一定要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才可以合法進行辯論哦!四、 再審(一)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如果有下列的情形發現或發生,為受判決人(即被告)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經判決確定)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經判決確定)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經判決確定)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經判決確定)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二)向哪個機關聲請呢?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所以要向原審法院提起聲請哦!(三)誰可以提起聲請呢?檢察官。

受判決人。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四)後續程序是什麼呢?聲請再審有理由。

(1)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

(2)開始再審之裁定確定後,法院應依其審級之通常程序,更為審判。

聲請再審無理由。

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若對此有所不服,可以在10日內具狀提起抗告,但之後不可以再依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哦!五、非常上訴(一)什麼是非常上訴?刑事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二)向哪個機關提出聲請呢?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三)需要前往開庭嗎?不用的哦!非常上訴之判決,是不用經過言詞辯論就可以為之的。

(四)後續流程分別是什麼呢?提起非常上訴有理由。

(1)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

(2)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者,撤銷其程序。

提起非常上訴無理由。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總編輯/廖國竣律師副總編輯/王思穎律師審閱/王博鑫律師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文章導覽←上一篇文章下一篇文章→衍生閱讀0已有這麼多人得到協助快速找到專業律師協助您點我諮詢PrintFacebookMessengerE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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