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辦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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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與廠商可進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e網通網站的「快速連結區」內「藥物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服務」網站,申辦及查詢廣告,服務網址為:http://subsys.health.gov.tw/mc/ ... 1484期    2006-7-31至2006-8-6    發行人:何榮生     社    長:連瑞猛     總編輯:劉新華     主    編:張玉明     記    者:蔡秋鳳     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辦查詢上網e點通 ◎文/姜郁美 現今資訊傳遞的迅速,使得消費者對於購物形態逐日改變,對產品訊息的接收管道日益多元化,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逐年攀升,受理藥物廣告申請審查已從93年858件增加至94年1,000件,化粧品廣告從93年2,308件增加至94年3,139件,不難看出廠商申請廣告量大幅成長的狀況。

廠商行銷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期望運用各種不同行銷策略來刺激銷售額的目的,對於社會伴隨而來的,是不當廣告宣播引發消費爭議、消費糾紛件數逐日增加,更甚而因涉不當醫療、藥物廣告等行為,所導致消費者身心受創,綜此均使得政府不得不藉由重法重罰以達扼止不法廠商行為之手段。

民國95年5月17日總統府公布修正藥事法,對於違規廣告之罰則予以提高(如表一), 其中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原核准機關發現已核准之藥物廣告內容或刊播方式危害民眾健康或有重大危害之虞時,應令藥商立即停止刊播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廢止之」。

第2項規定:「藥物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不得變更原核准事項」。

廠商如未經廣告申請核准或已核准之廣告內容卻擅自變更而逕行刊播者,一經查獲,將依藥事法第92條處20萬至500萬罰金。

此外,對於非藥物而宣稱醫療效能者,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經查獲者依同法91條,最高可處罰金達2500萬元。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受理台北市廠商申請藥物化粧品廣告之宣播與刊載申請,乃依據藥事法第66條第1項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藥商及化粧品之廠商於刊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辦理。

對於審查廣告的收費標準部份,則依據行政院衛生署民國92年12月12日衛署藥字第0920332908號令「藥物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於民國93年1月1日開始實施並依循辦理,廠商依此需繳廣告審查費,廣告新申請案件每件新台幣3,400元,展延申請案件每件新台幣1,000元。

93年2月起北市衛生局為方便廠商申辦「藥物及化粧品廣告」,減少往返奔波辛勞,遂開始研擬提供藥物化粧品廣告「網路便民申請作業」及「即時申辦狀況資訊查詢」服務,提高政府便民服務效率以及民眾與廠商辨識合法廣告能力,於94年底完成「藥物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建置,該系統同時結合台北富邦銀行運用線上金流付款機制,提供廠商直接運用五大超商付款、ATM轉帳以及各銀行辦理臨櫃繳費方便性,縮短廠商申辦廣告的時間,提高北市衛生局行政服務效能。

此項創新措施係透過北市衛生局業務e化推動,除嘉惠民眾與廠商外,同時亦提供承辦人員,可直接透過線上作業直接執行廣告審查,達成簡化作業程序及流程控管之目標,具體落實臺北市政府全面e化之理想。

「藥物化粧品廣告線上申辦暨查詢服務」於94年7月1日起開始提供廠商與民眾可運用網際網路進行核准廣告之查詢;94年11月1日本局更完成線上申辦與審查廣告e化之架構,廠商可透過網路進行線上廣告「申辦」功能,此項便民服務係透過電子條碼繳款單之運用,提供五大超商、ATM轉帳及各行庫臨櫃金流繳款之服務,大為提高申辦廣告方便性。

民眾與廠商可進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e網通網站的「快速連結區」內「藥物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服務」網站,申辦及查詢廣告,服務網址為:http://subsys.health.gov.tw/mc/。

北市衛生局希冀透過「藥物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e點通」的措施推動,提供市民全方位且迅速便捷的e化便民服務,申辦查詢時如有任何使用上之疑問,均歡迎撥打02-2728-7090專線與服務人員洽詢。

▲圖一、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首頁 ▲圖二、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廠商申辦」首頁 ▲圖三、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線上查詢暨申辦系統提供「審查合格藥粧廣告查詢」 (本文作者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物食品管理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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