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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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宿業提供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真Halal驗(認)證標 ...        回首頁  |  APP下載  |  會員中心  |登入/註冊 | 購買 | 完整版更新 |  會員書籤   【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 淨空法師:【改習氣、改毛病,這就真修行 】【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宿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發布日期】111.06.17【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內容〉〉【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八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094002563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點;並自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九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09500131651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7點;並自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0960600381號令修正發布第4~7、14~16點條文;增訂第18點條文;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生效;實施期間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4‧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098003490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點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六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10100063571號令修正發布第1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交通部觀光局觀賓字第105060066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名稱:交通部觀光局獎勵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品質提昇補助要點)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080914862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7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09060576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9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0906067311號令修正發布第5~8、11、12、17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十九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006006131號令修正發布第19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006018121號令修正發布第11、17、19點條文;增訂第8-1、8-2點條文;刪除第5、8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1191號令修正發布第8點之2、第19點,並自即日生效 13‧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交通部觀光局觀宿字第11106008141號修正第4、11、15、18、19點條文;增訂第5-1條條文;刪除第8-1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回頁首〉〉【法規內容】 第1點 ﹝1﹞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以下簡稱旅宿業)打造友善、智慧服務空間及提升服務品質,提供國內外旅客優質住宿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1﹞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旅宿業,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

第3點 ﹝1﹞領有星級旅館標識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如下:   (一)首次加入國際或國內外連鎖旅館品牌者,得申請補助加入連鎖旅館品牌當年度所實際支出入會費、管理費、加盟金、權利金、品牌授權使用費、教育訓練或技術指導費等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創新本土連鎖品牌,得申請補助辦理事項支出費用百分之五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得連續補助並以二年為限。

﹝2﹞前項第二款所稱創新本土連鎖品牌,由審查小組會議決議。

第4點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依法興(修)建完成無障礙客房及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設置二間以上(含二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起依法興(修)建完成無障礙客房及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一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設置二間以上(含二間)無障礙客房,並於營業範圍內公共區域設置通用化設施者,得申請補助購置通用化設備及資本性修繕等項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

第5點(刪除)    --110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內容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首次購置符合本局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且所使用之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已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達三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體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5-1點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首次購置符合本局公告應有功能之自助式入住櫃台且所使用之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已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者,達二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軟體費),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6點 ﹝1﹞旅宿業提供穆斯林旅客友善設施,得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取得國內外清真驗(認)證單位發行之清真Halal驗(認)證標章,專為清真餐飲用途之獨立用餐空間及廚房裝修費、購置清真專用餐廚用具(碗盤需印有清真飲食相關識別字樣)等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二)旅宿業設置具座溫及水溫調節功能之淨下設施(公共廁所及客房內免治馬桶或座墊)支出費用,每座免治馬桶或座墊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不含施工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領有星級旅館標章者,本款補助款項得加倍至新臺幣六十萬元。

第7點 ﹝1﹞旅宿業使用企業資源管理(ERP)或飯店管理(PMS)等旅宿管理系統,首次以介接方式依本局所定營運報表等相關格式及內容,串接相關營運數據並每月上傳至本局數位系統達一年者,補助系統導入費用,觀光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整,一般旅館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整,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得連續補助二年。

第8點(刪除)    --110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內容 ﹝1﹞旅宿業辦理第四點至第六點外之品質提升硬體規劃更新者,得申請補助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且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不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民宿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並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事項如下:   (一)委託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合法室內裝修業辦理硬體規劃之費用。

  (二)整(修)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

第8-1點(刪除)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內容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首次購置具備感應式體溫測量及消毒功能,且深度達八十公分以上之國產防疫門(通道、艙)者,達三十間客房以上得申請一台硬體設備之補助金額,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八萬元(不含硬體設備安裝費用),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8-2點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向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111年1月2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經地方政府公函通知須辦理耐震能力評估,並向內政部營建署認可之專業機構,辦理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申請補助評估費用,補助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補助金額以支出費用百分之八十為限,並以補助一次為限。

第9點 ﹝1﹞本要點補助事項之預算總額以本局年度實際編列之預算額度為準,逾額由本局公告不予受理。

第10點 ﹝1﹞本局每年一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於四月進行審查;每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七月進行審查;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受理申請者,於十月進行審查;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受理申請者,次年一月進行審查。

第11點 ﹝1﹞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

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六月十七日起辦理第五點之一,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二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

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點,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五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一,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辦理第八點之二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110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旅宿業申請本要點補助事項,應先向本局提出計畫書申請,經本局審查小組審查通過並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後,送請本局備查始得執行。

但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辦理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五點及第六點,以及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起,辦理第七點補助事項者,不在此限。

﹝2﹞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列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名稱。

  (二)辦理期程。

  (三)執行單位。

  (四)計畫內容及作業方式。

  (五)人員編組及分工。

  (六)預期效益及計畫績效衡量指標(含房價)。

  (七)經費概算(含經費明細及資金來源)。

  (八)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九)證明文件:   1.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2.其它補助項目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第12點 ﹝1﹞為審查旅宿業所提計畫書,本局聘請相關機關、單位代表及專家學者十一人至十五人擔任委員,本局推派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並為當然委員;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擔任召集人。

﹝2﹞召集人應依業者所提計畫書之申請補助事項,邀請前項委員七至九人組成審查小組,核定補助金額。

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補助業者到場說明。

﹝3﹞前項審查應有審查小組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得補助。

﹝4﹞審查小組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其決議內容,有其他具體事實足認給予旅宿業補助有偏頗之虞或顯不合理者,本局得再組成審查小組,重新審查該旅宿業所提計畫書。

﹝5﹞本點相關行政事務,必要時本局得委由民間機構或團體辦理之。

第13點 ﹝1﹞審查委員就旅宿業所提計畫內容依計畫完整性、計畫可行性、執行單位執行能力、資金合理性及計畫預期成效等項目評定分數,其配分比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占百分之二十。

  (二)計畫可行性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執行單位執行能力占百分之二十。

  (四)資金合理性占百分之二十。

  (五)計畫預期成效占百分之十五。

﹝2﹞補助額度依審查委員評分轉換等第,過半數者即依該等第額度補助,未過半數者者,由審查委員討論決議評定之等第,其基準如下:   (一)評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等第為A,依本要點規定額度補助。

  (二)評分數達八十分未滿九十分者等第為B,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九十補助。

  (三)評分數達七十分,未滿八十分者等第為C,依本要點規定額度之百分之八十補助。

  (四)評分數未達七十分者等第為D,不予補助。

第14點 ﹝1﹞補助對象接受本局補助經費之總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其辦理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應通知本局派員監辦。

第15點 ﹝1﹞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說明或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或完竣,本局得要求補助對象到場說明或邀請審查委員實地訪查,補助對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第16點 ﹝1﹞補助對象應於補助事項辦理完竣後一個月內向本局申請核給補助經費。

至遲不得逾越當年十二月二十日,並應於同意補助日起一年內申請核給補助,逾期得不予核給補助。

第17點 ﹝1﹞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及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依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事先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提供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2﹞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110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補助對象申請核給補助時應備具下列文件:   (一)領據。

  (二)執行成果報告。

(含計畫執行前後對照資料與相關說明)暨攝影著作授權使用書。

  (三)支出憑證、計畫經費分攤表及支出明細表。

  (四)補助事項實支經費總額結報表。

  (五)計畫績效成果。

  (六)依第十一點第一項但書規定不須事先提出計畫書申請者,應提供同項申請補助事項未曾受其他政府相關機關專案補助切結書及經觀光主管機關核發之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七)其它相關證明文件。

﹝2﹞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第18點 ﹝1﹞補助對象所送文件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本局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予受理。

補助對象執行期間,經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

如不願配合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者,本局得逕予駁回補助申請或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

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補助對象計畫執行期間,經訪查發現執行情形不符原申請內容者,本局得要求改進。

如不願配合訪查、改進,或實際執行結果不符原提案計畫者,本局得廢止原申請金額之核定,不予補助,且三年內得不受理申請補助。

如經發現有虛報、浮報等情事,或申請內容未符合建管、消防與衛生等法令相關規定,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第19點 ﹝1﹞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1年6月1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辦理第八點之一補助事項者,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111年1月27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110年11月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但辦理第五點及第八點補助事項者,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止。

   --110年4月19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容 ﹝1﹞本要點最後申請補助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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