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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2367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 民國111年01月03日星期一04時57分 ::: 設為首頁 網站導覽 ENGLISH 都市計畫書法規命令專區 SOP專區 LOGO下載 iOS&AndroidAPP 線上教學 回首頁 回法務局首頁 . 全站查詢: . . . . . . . . :::現在位置:首頁>法規資訊 字級: 小 中 大 臺北市法規條文 另存文字檔 | 友善列印 |回上頁|回查詢結果頁 法規類號: 北市11-01-2021 名  稱: 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委員會設置要點 異動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2367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九點(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業務,緊密連結反毒品網絡,有 效防制民眾受毒品危害,維護市民身心健康,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規定,設立 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15人至17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1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社會局局長。

(四)勞動局局長。

(五)警察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觀光傳播局局長。

(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人。

(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人。

(十)毒品防制相關專家學者3至5人。

前項委員任期2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防毒品」、「拒毒品」、「戒毒品」及「緝毒品」等作業 與行政推動。

(二)毒品危害防制跨局處協商並整合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之意見,及對臺北市政府 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提出建言,並擬訂重要政策。

(三)其他有關毒品危害防制之推動事項。

四、本會至少每年召開會議2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 指定或由出席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但地檢署檢察官、專家及學者等委員不適用委任 出席規定。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專家、學者及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列席。

五、本會下設「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稱毒防中心),辦理本會幕僚作業。

置主任1人,由市長指派副秘書長層級人員擔任;副主任1人,由主任指派局長層級人 員擔任;執行秘書1人,由主任指派之,綜理會務推動及處理中心日常事務。

六、毒防中心幕僚作業,由本府各業務相關局處派員兼辦之,並得設綜合規劃組、預防宣導 組、保護扶助組、轉介服務組及危害防制組等工作小組,其分工情形及任務如附表。

前項各工作小組置組長1人、幹事及組員若干人,組長由主政局處派主管級以上人員兼 任,代表該組出席毒品危害防制相關會議及擔任組務會議主席;幹事由主政局處派員兼 任,負責監督及統整該組毒品危害防制業務及跨局處業務之協調;組員由組內各局處派 員兼任,負責幕僚作業、毒防中心各項業務聯繫及執行行政業務。

七、毒防中心至少每3個月召開1次工作執行會議。

會議由主任擔任主席,主任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副主任代理之,主任及副主任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指定人員代理之。

各工作小組得視議題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組務會議。

毒防中心及各工作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列席。

毒防中心各工作小組成員不克出席工作執行會議及組務會議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

八、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中央相關經費或由本府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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