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養我,我還要養他嗎? - Yahoo奇摩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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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全文02018年2月22日下午3:31圖片來自網路文/法操司想傳媒根據新聞報導,苗栗一名60歲男子因事業失敗淪為低收入戶,遂要求前妻之女給付扶養費。

法官認為該男子於女兒未滿4歲時便離婚,且離婚後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判決女兒不用給付扶養費。

就算離婚也有扶養義務!首先,大家可能不了解的是:「都已經離婚了,為什麼還要扶養不是自己行使親權的兒女?」依據民法第1116條之2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為了使未成年子女在父母離婚後,仍然能夠受到完整的保障,法律因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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