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4步驟詳解:文件、時效、費用3分鐘快速掌握- 85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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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拋棄繼承時效怎麼算? ... 拋棄繼承期間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也就是說辦理 ... 預測離婚機率服務項目離婚法律知識關於我們預測離婚機率服務項目離婚法律知識關於我們文章分類結婚離婚原因離婚程序離婚律師監護權夫妻財產扶養繼承首頁/離婚法律知識/繼承繼承拋棄繼承4步驟詳解:文件、時效、費用3分鐘快速掌握-850102022-04-28.雷皓明律師拋棄繼承是什麼?該怎麼放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如何計算?拋棄繼承時效已過怎麼辦?辦理拋棄繼承流程該準備什麼文件?離婚律師一次告訴你,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

目錄一、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二、拋棄繼承時效怎麼算?三、辦理拋棄繼承文件該如何準備?一、放棄繼承債權債務的法律規定為使父母留下的債務不再造成子女的負擔,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所以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遺產為上限清償債務就可以了,但這是否表示不用再辦理拋棄繼承? (一)什麼是拋棄繼承? 首先必須要瞭解限定繼承、概括繼承與拋棄繼承的差別。

所謂的限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繼承的債務大於繼承的財產時,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是繼承人所繼承財產的金額」;概括繼承則是指「繼承人需承受一切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不限制以繼承人繼承財產的金額為債務償還的最高金額」。

台灣在過去還沒有修法以前,繼承人如果沒有在繼承開始後的法定期限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程序,就必須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與義務。

這與現在的法律規範不同,依照當時的規定,如果父母留下來的債務遠大於資產,子女仍需要在資產抵掉債務後償還剩餘的部分,形成所謂「父債子還」的惡性循環。

至於民法拋棄繼承規定在第1174條,是指繼承人表示不願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遺產或債務,通常是因為繼承人想要拋棄繼承債務或有其他原因而去向法院遞狀聲請。

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

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 須特別注意的是,實務上我們有自行透過契約決定該如何分別繼承動產與不動產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比方說我與哥哥繼承的財產是房屋2棟,可以透過契約協議台北市信義區的給我,新北市淡水區的給他,如果需要範例可以直接google搜尋遺產分割協議書。

)與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屬於兩種不同的概念。

前者通常是為了具體標明每個繼承人可以繼承的遺產範圍,或是為了減少稅收而將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一部分協議由某人繼承;但後者司法實務則是認為,我們不可以就被繼承人的某一項特定債權或債務聲請拋棄繼承,也就是說要聲請拋棄繼承只能全部拋棄。

(二)繼承與辦理拋棄繼承順位如何計算? 1.配偶拋棄繼承後誰可以取得配偶的應繼分? 再來要告訴大家的是,只要擁有繼承權的人都擁有拋棄繼承權!但須特別注意,常有民眾會誤以為自己只要是家裡的一份子就一定會有繼承權,事實上根據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除了配偶當然有繼承權外,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的繼承是有順序的,只要前順序的繼承人存在,後順序的繼承人就不會有繼承權。

但如果前順序的繼承人因故喪失繼承權、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是辦理拋棄繼承而無人繼承後,後順序的繼承人就會因此取得繼承權。

詳細繼承順序可以參考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直系血親卑親屬(兒女)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 另外根據民法第1176條規定,如果配偶拋棄繼承的話,他的應繼分就分給其他有繼承權的人。

例如在阿明離世後留下妻子小美與兒子阿強,此時如果小美辦理拋棄繼承的話,原本應歸屬於小美的應繼分就會留給阿強繼承。

而且拋棄繼承只對有辦理的人有效,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持續擁有繼承權。

所以當親人往生後,建議還是要對所有繼承順位的繼承人進行通知,方便規劃後續的安排。

2.拋棄繼承代位繼承的區別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另外大家比較容易與拋棄繼承混淆的概念是「代位繼承」。

所謂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例如爸爸在開始繼承爺爺的遺產前就出車禍去世),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以代替他繼承(爸爸的兒子就可以代替爸爸繼承爺爺的遺產)。

以前面阿明小美與阿強的例子說明,如果阿強在繼承開始前因為出車禍死亡留下一個兒子小強,小強就可以在阿明死後代替阿強繼承阿強的應繼分。

因此與在繼承發生後主動放棄並依照民法規定尋找後順序繼承人的「拋棄繼承」不同,「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就死亡或沒有繼承權,才由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為繼承。

(三)拋棄繼承線上查詢 如果辦理拋棄繼承後想要了解聲請進度,可以透過司法院拋棄繼承查詢相關的網站進行拋棄繼承查詢,以確認結果!(註一) (四)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在瞭解拋棄繼承後,接下來我們要告訴大家拋棄繼承如何辦理。

1.拋棄繼承流程 拋棄繼承程序如下: (1)拋棄繼承辦理需要先至戶政事務所準備書面資料,關於拋棄繼承到底需要準備哪些法律文件,文章末段會進行更詳細的說明! (2)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提出聲請 (3)法院進行書面審查 (4)結果通知 2.聲請拋棄繼承法院怎麼找? 要向被繼承人的住所地管轄法院聲請。

3.拋棄繼承費用 須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

4.辦理拋棄繼承要多久內向法院聲請 依法規定需要在知道自己可以繼承的時候起算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

(五)可不可以預先拋棄(父母在世拋棄繼承)? 過往台灣曾有「嫁出去的女兒就像潑出去的水」等觀念,父母會認為某些特定情況子女是沒有權利繼承任何家產的,因此有可能會在生前簽訂契約要求他們的子女放棄繼承權。

但根據司法實務規定,所謂的繼承權拋棄是指「繼承開始後」否認繼承的效力,所以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前」預先以簽訂契約的方式放棄繼承權,也就是在父母生前拋棄繼承是無效的喔!二、拋棄繼承時效怎麼算?拋棄繼承期間規定在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也就是說辦理拋棄繼承時間是從知道自己可以繼承開始3個月內。

(一)拋棄繼承時效已過會有什麼問題? 大家可能會認為既然已經不再像以前會繼承被繼承人所有的遺產及債務,是否代表我不去辦理拋棄繼承也沒關係?確實現在如果拋棄繼承逾期沒有辦理,將會以限定繼承處理,但繼承人此時記得要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以保護自身權益,並且還是有些許風險需要注意,詳情可以參考《辦理拋棄繼承時間有限,別讓拋棄繼承期限過了!》。

三、辦理拋棄繼承文件該如何準備? 拋棄繼承聲請書(不是拋棄繼承申請書喔),並附上本人的簽名及印章(要有拋棄繼承印鑑證明) 被繼承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如果戶籍還沒有記載已死亡,請記得要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拋棄人的戶籍謄本、印章與印鑑證明 填妥親屬資料的繼承系統表 準備拋棄繼承通知書以及收據通知下一順位的繼承人 另外如果需要參考民事拋棄繼承聲明狀範例的話,也可以參考司法院全球資訊網的書狀範例下載拋棄繼承聲請狀喔!(註二) 以上是拋棄繼承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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