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查詢 - 桃園市政府-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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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里民大會、里(鄰)長相關會議或里長防災講習時,得邀請消防分隊進行滅火器使用等教育訓練。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目前位置: 首頁 業務資訊 法規查詢 法規查詢 字級: 小 中 大 桃園市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維護及管理注意事項 發布單位: 區政行政科 法規分類: 行政規則 法規體系: 民政類 發布日期: 107-03-09 法規生效日期: 107-03-31 法規內容:    桃園市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維護及管理注意事項106年11月22日府民區第1060249108號函頒107年3月9日府民區字第1070032262號函修訂一、目的:為使各區里(鄰)巷道滅火器有效使用及良好之管理維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設置地點:(一)里(鄰)巷道滅火器設置地點,應以狹隘巷弄、老舊社區、透天厝等公共空間為優先,其餘仍可依照需求設置。

(二)若增設於住戶門前,應與該住戶先行溝通並審慎處理,以避免發生爭議。

三、維護管理:(一)民政局每年函知公所辦理滅火器清查作業,相關清查結果列入本府區政會議檢討,倘辦理成效良好者,則納入區政業務考核加分項目。

(二)消防局每季協助於各區隨機抽檢滅火器,並將抽檢結果函知公所,以利其督導所轄里辦公處落實管理(維護)作為。

(三)滅火器之管理、移交及遺失等處理方式,依照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規定辦理。

  (四)滅火器遺失、損壞不堪使用或逾最低使用年限者得辦理報廢,報廢之已排空滅火器得由本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協助回收,或依相關規定報廢。

四、教育訓練:(一)新購置滅火器,由得標廠商安排專人教導里長及里民等人相關之操作方法。

(二)辦理里民大會、里(鄰)長相關會議或里長防災講習時,得邀請消防分隊進行滅火器使用等教育訓練。

五、本注意事項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聯絡人 : 程鈺喬 聯絡電話: 3325874 傳真號碼: 3372062 電子信箱: [email protected] 最後更新日期:109-04-29 瀏覽人次:2910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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