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兒童寄養家庭標準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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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寄養家庭: 一、寄養父母結婚滿二年共同生活於臺北市、臺北縣或基隆市者。

二、寄養父母一方年齡滿三十歲以上未滿 ... 目前線上:563人,瀏覽人次:571984057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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