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SNN化學物質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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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職業安全衛生法》(簡稱職安法)第十三條明定製造者或輸入者對於公告之化學物質清單以外之新化學物質,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交化學物質安全評估報告,並經核准登記始得製造或輸入含有該物質之化學品。
為有效管理職安法十三條所稱之新化學物質,勞動部依母法授權訂定《新化學物質登記管理辦法》,並已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