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本校加強向校長、教師、職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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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本校加強向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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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請本校加強向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宣導,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17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084958號函辦理。
二、旨揭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以:「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係指應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三、另依同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21條第1項規定,未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16條第1項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五、依「國立中山大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第十四條:「本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本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立即向本校生輔組通報,並由生輔組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知悉疑似本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24小時內向本校生活輔導組通報。
六、本校校長、教師、職員及工友知悉疑似本校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請24小時內向本校生活輔導組通報。
本校生活輔導組依相關法令規定向社政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通報後,請副知本校諮商與職涯發展組,據以保障學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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