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Notice is hereby given, to commence a period of public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顯示選單按鈕 網站導覽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全民來join粉絲團 登入 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 登入 點擊顯示全站搜尋 想提議 來附議 眾開講 來監督 找首長 參與審計 縣市專區 ::: 首頁 法令草案預告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網站導覽 關於我們 最新消息 實施要點 歷史資料 隱私權政策 RSS訂閱 NGO/NPO通知服務 電子報訂閱 操作影片說明 聯絡我們 常見問題 請輸入關鍵字 搜尋 衛生勞動 主(協)辦單位 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Noticeisherebygiven,tocommenceaperiodofpubliccommentsforthedraftamendmentof"RegulationsforApplicationofHealthFoodPermit" 發布於2020-07-22 截止於2020-09-21 討論(尚餘0天) 4留言 0 已關注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480號 主  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 (三)電話:(02)27877334 (四)傳真:(02)26531062 (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陳時中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及對照表( 請參見PDF)   Top 本則草案預告,衛生福利部已於109年12月25日公告,相關資訊與連結如下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衛授食字第1091304213號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MINISTRYOFHEALTHANDWELFAREOrderisherebygiven,fortheamendmentof"RegulationsforApplicationofHealthFoodPermit" 機關綜整回應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2020-12-25 綜整回應:109年7月22日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本部回復意見: 本草案於109年7月22日至9月21日預告期間,感謝各界對本草案提供之意見,本部均已瀏覽並納入考量。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回應如下,本案並已於12月25日正式發布,正式發布內容請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

我們將所有的留言分類並彙總,說明參採情形及原因如下: 意見主軸 留言內容 參採情形 回復說明 複審送件時間縮短,時間不夠 建議維持複審送件時間1個月。

不參採 目前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推行無紙化線上審查,複審階段僅需提供紙本文件1套,毋需再印製13套,可節省複審備件時間,並減少資源浪費。

本草案複審送件規定已修訂,將檢送資料不完整者,得逕予否准,放寬為屆期未檢送資料始得逕予駁回,避免因文件不完整遭駁回情況。

初、複審補件時間縮短,時間不夠 第9條複審補件時間由2個月變成1個月,時間不夠,如要加速案件的辦理時效,不是光縮短業者補件時間,應審快一點。

補件時間以日曆天計算,若縮短,遇到連續假日或過年期間,將無法即時補件,建議維持原初、複審補件時間各2個月。

不參採 本草案已增列申復救濟機制,故初、複審各提供1個月的補件時間、申請補件展延1個月及6個月內申復機制,即初、複審各有3次,共8個月的補充資料機會。

本部每年持續辦理業者說明會,加強申辦案件教育訓練,並設有健康食品查驗登記諮詢輔導機制,業者如準備申請資料時有問題,可申請諮詢服務,有助於及早解決問題,減少補件。

歡迎業者多加利用諮詢輔導管道,備齊資料再送審,提升送件品質,亦可減少審查疑義及補件,使案件辦理更順暢,希望藉由雙方努力,共同提升整體辦理時效,讓品質優良產品盡早上市,提供消費大眾更多選擇。

另有關案件補件時間計算,對於3天以上連假,不列入計算。

希望檢驗送件時間延長 建議檢驗送件時間延長為2個月。

不參採 本草案送驗時間依目前審查現況得申請展延,尚無執行困難,爰無調整。

實地查核規定 針對草案第8條之實地查核規定,請問: 查核項目是什麼? 誰來查核? 通知或不通知?若當日無生產申請案產品,如何處置? 是否有健康食品申請許可實地查核遵行事項..等辦法供業者參照? 本項為提問類 本草案第8條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執行實地查核之規定,主要是針對案件審查時,如遇送件資料相關疑義,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得機動性進行實地查核,有助於直接釐清送件資料,減少來回補件。

主要查核對象係針對執行查驗登記所需之安全、保健功效及安定性評估之實驗室。

查核內容例如,原始數據、文書紀錄或實驗室優良操作規範等。

許可證管理 是否可研擬: 一品項可申請二個品名 如查無食添證是否可有其他變更辦法 本項為提問類 現行健康食品管理採同1公司、同1產品,核發1張許可證號管理方式,另依健康食品許可證展延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補發作業要點,可申請增列商標名,以變更案辦理。

按健康食品仍屬食品,食品添加物的使用應符合食品相關法規規定。

相關資訊可於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s://www.fda.gov.tw/)查詢。

  查看更多   討論區(4則) 這個主題暫停討論 人氣留言 留言時間:新到舊 留言時間:舊到新 訂閱 轉寄 下載 列印 查看更多留言 訂閱討論區 × 送出 衛生福利部公告:預告「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 衛生福利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衛授食字第1091301480號主  旨:預告修正「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草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修正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五項。

三、「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本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法規草案」網頁、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https://join.gov.tw/policies/)。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60日內,至前揭「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或「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二)地址:115-61台北市南港區昆陽街161-2號(三)電話:(02)27877334(四)傳真:(02)26531062(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部  長 陳時中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Top 投票或關注這項政策嗎? 如果想表達意見,請先登入。

已關注 已關注 國家發展委員會 國家發展委員會Copyright©2015版權所有Allrightsreserved. 地址|臺北市10020中正區寶慶路3號電話|02-2316-5300傳真|02-2370-0415 客服專線|0800-589-009(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X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國家發展委員會Copyright©2015版權所有Allrightsreserved. 地址|臺北市10020中正區寶慶路3號電話|02-2316-5300傳真|02-2370-0415 客服專線|0800-589-009 (週一至週五上午9點至下午6點) 建議螢幕解析度(1920pxX768px)最佳瀏覽器建議(Edge、Chrome、Firefox、Safari) 分享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 Top 分享 另開新視窗前往全民來join粉絲團 FAQ常見問題快速解答 × 提議及附議操作影片說明。

如何註冊會員? 什麼是「一次性驗證」? 沒收到簡訊驗證碼。

沒有手機號碼可以完成驗證流程。

如何修改手機號碼或電子郵件? 想刪除會員帳號。

可以取消附議嗎? 如何找到自己曾經附議過的提案? 為什麼沒有反附議按鈕? 能不能降低附議門檻? 可以匿名留言嗎? 什麼是提點子、眾開講、來監督、找首長? 前往「常見問題」看更多 親愛的民眾您好: 為了瀏覽網站更安全方便,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至IE9.0(含)以上,或下載其他瀏覽器。

×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