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違反兒少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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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常見問題::認識兒盟::兒童福利聯盟
A: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 ...
- 2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對於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依本法所為之各項 ... 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 3桃園市政府-社會局-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為人名冊
張勝凱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109-09-03. 黃乙煖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兒童及 ...
- 4公告金子安違反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日期, 108/10/05. 發文字號, 高市社家防字第10871305600號. 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及第97條規定。 公告內容, 行為人金子安於 ...
- 5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56、83 條 ... - 法源法律網
檢視現行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民國101 年08 月08 日 非現行法規 ). 檢視現行法條, 第49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