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簡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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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委會參考國際農藥毒性分類規定,將農藥依其對哺乳動物之口服及皮膚急性毒性分為四級:極劇毒、劇毒、中等毒、輕毒(含低毒)農藥。

劇毒農藥中以有機磷 ... ::: 瀏覽人次:3163210  |   農藥管理人員登入  |   網站地圖  |   意見信箱   |   行動版           ::: 病蟲害防治 最新消息 農藥公告 認識農藥 農藥法規 法律及法規命令 行政規則及解釋令 滿15年農藥展延 已廢止法規 法規常見問答集 登記管理 登記統計 申請作業 登記農藥查詢 許可證查詢 病蟲害防治 農藥標示 禁/限用農藥 禁用農藥 限用農藥 可能致癌農藥狀態 刪除農藥 規格與檢驗 檢驗方法 標準規格 農藥統計 農藥產銷量值統計 資訊公開 違法業者資訊 農藥評估資料 農藥毒理及環境評估資料 諮詢單位 相關網站 檔案下載 訓練課程 訓練課程查詢 課程學員名單登錄 學習紀錄查詢 申請辦理訓練課程 操作說明 農藥管理人員專區 免登記植物保護資材專區 公告 登錄產品查詢 聯絡窗口       目前位置: 農藥資訊服務網 > 農藥簡介 > 農藥簡介內容 農藥簡介內容 農藥毒性 發佈日期:2017-04-20       毒性之定義為凡物質過量即具有毒性,大部分農藥適量使用對人、畜及環境並不具毒性,亦不會造成不良影響,農藥之毒性廣義可分為對哺乳動物急性、慢性毒性及對生態環境之影響(包括對水生物、鳥類之急性、慢性毒性、蜜蜂蚯蚓等有益生物毒性等)。

(一)急性毒性   農藥之急性毒性係以農藥對哺乳動物(大鼠)之經口服、皮膚、呼吸毒性試驗之半數致死劑量(LD50)或半數致死濃度(LC50)來判定毒性大小,此外亦需考量農藥對哺乳動物之眼刺激性試驗、皮膚刺激性及過敏性試驗,以作為其殘留對使用者之急性暴露風險評估。

農委會參考國際農藥毒性分類規定,將農藥依其對哺乳動物之口服及皮膚急性毒性分為四級:極劇毒、劇毒、中等毒、輕毒(含低毒)農藥。

劇毒農藥中以有機磷劑居多,其次為氨基甲酸鹽劑及薰蒸劑;巴拉刈因無解毒劑且易誤食中毒死亡,亦列入劇毒農藥管理。

  為減少(極)劇毒農藥之販售,陸續評估檢討其使用風險,並公告禁用福賜松、得滅克、一品松及亞素靈等(極)劇毒農藥,自86年起全面禁止巴拉松等極劇毒農藥之販賣使用,撤銷其許可證,該項風險評估工作農委會將繼續辦理。

近年來已不再核准劇毒性農藥之登記使用,並配合辦理生物性農藥之研發及綜合病蟲害防治之推廣,以減少劇毒性化學農藥之使用。

目前國內登記使用500餘種農藥成品中,劇毒性成品農藥有20種。

農委會持續透過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加強辦理劇毒性農藥之管理宣導,期盼藉此落實劇毒性成品農藥販售登記。

  農藥毒性分類修正規定 急性毒性分類 口服 LD50 (mg/kg bodyweight) 皮膚 LD50 (mg/kg bodyweight) 極劇毒 ≦5 ≦50 劇毒 >5~≦50 >50~≦200 中等毒 >50~≦2,000 >200~≦2,000 輕毒 >2,000≦5,000 >2,000≦5,000 低毒 >5,000 >5,000   (二)慢性毒性         農藥之慢性毒性一般係指農藥長期使用對哺乳動物之毒性及影響。

目前新農藥登記均需嚴格審核其急性毒性及慢性毒理資料如長期餵食毒性、致癌性、致畸胎性及生育毒性等,一般以大鼠及狗進行長期餵食毒性,以大鼠及小鼠進行致癌性試驗,以大鼠及白兔進行致畸胎性試驗,並以大鼠進行至少2代之生育毒性試驗。

主要即審查該農藥長期使用或餵食哺乳動物之毒性、症狀或不良影響,並確定其無毒害藥量(NOEL),以作為其殘留對消費者長期暴露之風險評估,並訂定殘留安全容許量。

  容許量之訂定除依據該農藥之急慢性毒性試驗資料外,亦考量國民對各種作物之取食總量及田間實際殘留情形;經審核有致癌性、畸胎性等對人體不良影響及對環境具污染性農藥即不會准予登記販賣使用,而農藥殘留只要是符合安全容許量範圍內,對消費者安全。

  (三)水生物毒性         農藥水生物毒性係依農藥對水生物毒性試驗之半數致死濃度(LC50)或半數效應濃度(EC50)來判定毒性大小,毒性試驗一般以原體進行,藥劑使用於水域(包括水稻田)或原體魚毒高時(LC50<0.5mg/L)應以成品進行魚毒試驗。

試驗項目包括:淡水魚類急毒性(Freshwater fishLC50)淡水無脊椎生物急毒性(Freshwater invertebrateEC50),農藥對水生物毒性分類如下表:   水生物毒性分類 淡水魚類急毒性 LC50(96hr) 淡水無脊椎生物急毒性 EC50(48hr) 劇 毒Ⅰ ≦ 1mg/l ≦ 1mg/l 中 等 毒Ⅱ >1-≦10mg/l >1-≦10mg/l 輕 毒Ⅲ >10-≦100 mg/l >10-≦100 mg/l 低 毒Ⅳ >100mg/l >100mg/l 註:淡水魚類:以虹鱒(Rainbow trout),藍鰓(Bluegill)或鯉魚(carp)為主。

  淡水無脊椎生物:以Daphnidae科之水蚤為主。

  (四)鳥類毒性         農藥對鳥類毒性包括急性及慢性毒性。

一般先以農藥噴灑或餵食鳥類之半數致死劑量之急性毒性來作為管理依據。

目前農藥登記所要求審核之鳥類毒性試驗包括:1.口服急毒性試驗(Avian oralLD50):需一種陸禽或水禽,以鴨(Duck),鵪鶉(Quail)為佳,其種類應與餵食急毒性同。

2.餵食急毒性試驗(Avian dietaryLC50):需一種陸禽或水禽,以鴨,鵪鶉為佳。

  有機磷劑及氨基甲酸鹽劑中急性毒性屬劇毒者,一般其對鳥類之毒性亦高,如巴拉松、亞素靈、加保扶、納乃得,而粒劑之劑型因鳥類易誤食,本身毒性高者對鳥類風險相對更高,如加保扶粒劑;而近年來研發之農藥無論對哺乳動物或鳥類毒性均極低。

  (五)非目標生物毒性        施用對象為蜜源植物、粉源植物或使用方法易因飄散造成蜜源植物、粉源植物、養蜂環境汙染者,需提供成品農藥對蜜蜂成蟲接觸急性毒性試驗資料。

蜜源植物包括:蕎麥、柑桔、龍眼、荔枝、瓜類作物、柳橙、文旦、蓮霧、枇杷、楊桃、番石榴、梅、李、桃、梨、草莓、茶、油茶、油菜、紫雲英、田菁、大波斯菊、大花咸豐草(Bidens pilosavar.radiata)、鬼針草、向日葵、金棗(金柑)、檸檬、蘆筍、甘藍菜、小白菜、花椰菜、七里香、白千層、銀合歡、烏桕。

粉源植物:稻、玉米、高粱、小米、小麥、大麥、大波斯菊、向日葵、大花咸豐草(Bidens pilosavar.radiata)、咸豐草(Bidens pilosavar.minor)、白花鬼針(Bidens pilosavar.pilosa)、蘆筍、甘藍菜、小白菜、花椰菜、葡萄、金棗(金柑)、檸檬、枇杷、七里香、白千層、銀合歡、烏桕、鹽膚木。

  空中噴藥需提供殘留農藥對蜜蜂毒性試驗(Honey beetoxicityofresiduesonfoliage),試驗以成品為試驗物質。

此外,如果農藥有效成分會對蜜蜂產生死亡以外之影響,如生殖發育、生長調節或其他慢性危害者,須提供試驗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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