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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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 · 1.提供本方案服務之醫事機構,應自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署申報費用;由 ... 社會福利查詢 請選擇縣市 不限縣市 基隆市 臺北市 新北市 桃園市 新竹市 新竹縣 苗栗縣 臺中市 彰化縣 南投縣 雲林縣 嘉義市 嘉義縣 臺南市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花蓮縣 宜蘭縣 澎湖縣 金門縣 連江縣 出生年 2022 2021 2020 2019 2018 2017 2016 2015 2014 2013 2012 2011 2010 2009 2008 2007 2006 2005 2004 2003 2002 2001 2000 1999 1998 1997 1996 1995 1994 1993 1992 1991 1990 1989 1988 1987 1986 1985 1984 1983 1982 1981 1980 1979 1978 1977 1976 1975 1974 1973 1972 1971 1970 1969 1968 1967 1966 1965 1964 1963 1962 1961 1960 1959 1958 1957 1956 1955 1954 1953 1952 1951 1950 1949 1948 1947 1946 1945 1944 1943 1942 1941 1940 1939 1938 1937 1936 1935 1934 1933 1932 1931 1930 1929 1928 1927 1926 1925 1924 1923 1922 出生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出生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特殊身分 一般 原住民 中低收入 身心障礙 首頁 > 社會福利 >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補助 facebook twitter google+ -聯繫窗口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說明網站前往說明網站 -特殊身分一般 補助說明申請條件補助說明一、 補助標準   就醫序號 補助時程 建議補助週數 服務項目 補助金額 醫療 院所 助產所 IC41~42 IC51~52 妊娠第一孕期:經醫師診斷、確認懷孕後至妊娠未滿17週前 12週 以前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維持母胎安全、孕期營養、兩性平權等衛教指導。

備註:得依孕婦健康需求,搭配第1次至第2次任一次孕婦產前檢查申報。

100元 IC45~50 IC55~60 妊娠第三孕期;妊娠第29週以上。

29-40週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維持母胎安全、孕期營養、孕期心理適應、生產準備計畫、母乳哺育等衛教指導。

備註:得依孕婦健康需求,搭配第5次至第10次任一次孕婦產前檢查申報。

100元 申請條件一、計畫目的 針對孕期重要健康議題,提供特定之衛教指導,避免危險因子對母嬰健康的影響,降低相關合併症或慢性病之發生,保障母嬰健康。

二、實施方法 一、 參與醫事機構及人員資格 (一)      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服務者:醫事機構應為健保特約之孕婦產檢機構,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醫學科專科醫師;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助產人員,並檢具經本署認可之機構或經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台灣周產期醫學會、台灣母胎醫學會、台灣家庭醫學醫學會或台灣助產學會,辦理之「孕婦產前健康照護指導」訓練課程,測試合格並取得證明。

(二)      孕婦產前健康照護指導訓練課程,至少為3學分(每學分至少50分鐘),課程主題包括:「維持母胎安全指導」、「兩性平權」、「孕期心理適應指導」、「生產準備計畫」、「母乳哺育指導」等衛教議題。

(請參閱孕婦健康手冊)。

二、    費用申報及核付方式 (一) 衛教指導服務提供: 1.由醫事人員採一對一方式,提供懷孕婦女衛教評估及個別指導,針對具有危害健康行為之因子(如:吸菸、二手菸、喝酒、嚼檳榔及使用毒品等),或孕婦自我評估為「不清楚」之結果者,給予加強衛教,並填寫「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指導紀錄表」(如附件),留存於病歷中備查,並傳輸於本署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本署指定之網頁等作業。

2.如經醫事人員評估具本案之紀錄表內所載危害健康行為之因子者(如:吸菸、二手菸、喝酒、嚼檳榔及使用毒品等),請向個案說明並徵得同意後,將由衛政及社福單位提供母嬰社區關懷與追蹤訪視及必要的資源轉介。

(二)    費用申報: 1.提供本方案服務之醫事機構,應自提供孕婦產前健康照護衛教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依照目前健保申報流程,向健保署申報費用;由健保署依據本署提供之受訓醫事人員及所屬醫事機構名冊進行比對支付後,以申報檔及領據轉送本署核復。

逾期未申報者,不予核付費用。

2.本署對於參與本方案之醫事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不正當方法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相關表單之記載虛偽不實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署將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本補助服務方案之資格。

  3.本方案未規定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相關法令及「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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