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門著作應具有個人原創性及學術性始得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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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內容】重申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所送之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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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審會來文
專門著作應具有個人原創性及學術性始得辦理審查
【公告標題】專門著作應具有個人原創性及學術性始得辦理審查。
【公告時間】2008/01/31
【公告內容】重申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所送之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請 查照。
主旨:重申凡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以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者,所送之專門著作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均不得受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以:「大學、獨立及專科學校教師應具有專門著作在國內外知名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行,並經教育部審查其著作合格者,始得升等;必要時,教育部得授權學校辦理審查。
」復依95年11月6日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11條規定略以:「本條例第14條第2項所定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送審。
」爰此,本部業已明訂專門著作應具有個人原創性及學術性始得辦理審查,合先敘明。
二、爾來有自審及非自審學校以非屬具個人原創性之學術性著作(如編著、翻譯、教材研製及詩詞、散文、小說等文學創作等)作為專門著作送審教師資格,顯與前開規定不符。
敬請各校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業務確實查核教師送審之專門著作屬性,類此案件均不得受理,以符本部訂頒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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