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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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他人以電話、簡訊騷擾時應如何處置? 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 ... :::│網站導覽│連至花蓮縣警局 :::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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