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34-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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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稱附屬設施,指附屬於公共建設之必要營運設施。

所稱附屬事業,指民間機構於公共建設所需用地辦理公共建設及其附屬設施以外之開發經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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