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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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 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 三、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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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7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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