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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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等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許可。

... 親自簽名或蓋章,並具結無人民團體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消極資格情事,自負法律責任。

... 三、社會團體分類如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許可立案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78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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