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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訂法人擔任保證人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已卸任,則其保證人之身分與義務自應隨之解除。
現行銀行實務上要求法人借貸時,法人之董監事須擔任連帶 ...
延伸文章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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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公司的股東或負責人對公司的債務負責,必須有其他的法律行為,譬如:要求負責人或股東以個人名義擔任「連帶保證人」,或是在公司票的後面「背書」,那麼個人才要 ...
- 2公司法第16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 3常見問答
答: 銀行徵取借款人(公司戶)的董事或監察人為連帶保證人者,一般係以個人身分擔任保證,而不是以 ...
- 4張國煒欲解除連帶保證人銀行配合可能性大增- 財經要聞- 工商時報
- 5民法§753-1-全國法規資料庫 - 法務部
因擔任法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為該法人擔任保證人者, 僅就任職期間法人所生之債務負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