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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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章之 ... 六)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查詢許可、核可或合格證明文件者,應 ... 目前線上:1311人,瀏覽人次:69957548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二章之登記事項,加速工廠申辦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廠地 達一定面積,或其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依經濟部訂定之認定標 準為準。

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並依本法申請工廠 登記者,亦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工廠登記、變更登記、歇業及抄錄資料作業流程如附表一,流程 說明如附表二。

附表一-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附表二-桃園市工廠登記申請案件審查作業流程說明 四、申請工廠登記、變更登記、歇業及抄錄資料等審查作業原則如下: (一)審查所附書件、規費是否齊備,並核對申請人身分,符合後依相 關法令審查書件內容。

(二)依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 創新條例土地工廠登記承辦人審查表(如附表三)或興辦工業人 申請利用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區域計畫地區或產業創新條例土地 工廠變更登記承辦人審查表(如附表四)之審查項目辦理審查。

(三)工廠負責人應切結工廠主要生產設備已安裝完竣,得從事物品製 造加工業務,及知悉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之規定。

(四)利用歇業或註銷之工廠申請工廠登記,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 險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應加會建 管機關審查是否符合使用執照核准用途及經消防機關勘查合格。

(五)工廠變更增加使用電力容量、熱能,涉及消防法規定之公共危險 物品或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加工、儲存使用者,應經消防法 規定之消防專業機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查工廠消防設 備,並出具符合規定證明文件。

(六)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先查詢許可、核可或合 格證明文件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准辦理。

(七)申請案件經審查不符合者,由本府開立一次告知單並函知申請人 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者,駁回其申請。

附表三-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實施都市區域計畫地區產業創新條例土地工廠登記承辦人審查表附表四-興辦工業人申請利用實施都市區域計畫地區產業創新條例土地工廠變更登記承辦人審查表 五、申請工廠登記或變更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辦理現場會勘: (一)從事較高風險之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化學材料製造業、或化學 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定有設廠標準之食品、化妝品、藥物、動物用藥、飼料、環境用 藥、農藥、酒產製或菸產製等工廠。

(三)工廠地點位在水源、水質或水量保護區者。

(四)應進行交通衝擊影響評估之預拌混凝土製造工業、瀝青混凝土製 造工業或砂石製造工業等工廠。

(五)利用未領有合法建物使用執照之舊有房屋作為工廠者。

前項以外之其他一般製造業別之工廠登記案件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但 有現場會勘必要者,不在此限。

六、現場會勘應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召集地政、建築、消防、衛生、水務、 水土保持或環保等相關機關本各權管法令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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