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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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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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條立法公布於1935年1月1日,同年7月1日連同《中華民國刑法》全文共357條一同實施。
本條文於1928年之刑法草案(共387條)頒布時,原為刑法第103條,後來於1935年頒布後,方改列為第一百條。
這個條文於1992年修正。
這項修正,被視為是臺灣民主運動、言論自由及推動人權保障的重大成就。
目錄
1立法背景
21935年頒布的刑法第100條
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