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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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內地行政區域的行政級別從省級到鄉鎮的科級,各個層級都有。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為正省級(正部級),副省級城市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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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單位類型 省級行政區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地級市 自治州 盟(內蒙古) 地區 副地級行政區副地級市 省直轄市 省直轄縣 省直轄區 縣級行政區縣自治縣 市轄區 縣級市 旗自治旗 特區 林區 鄉級行政區街道街道辦事處 鎮 鄉 縣轄區區公所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城市居民自治組織)社區 村民委員會(村民自治組織)行政村、嘎查、牧委會 其他術語地理大區、經濟區 國家中心城市、區域中心城市省會、首府 計劃單列市、較大的市設區的市、不設區的市由國務院審批城市總體規劃的城市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務院計劃單列的省級單位) 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 經濟特區、開發區、新區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經濟發達鎮(擬升格為縣級市或市轄區的鎮) 歷史:清朝→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於1949年成立之後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歷經多次調整。

現行體系主要包括4級結構: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作為一級行政區的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自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起共有34個一級行政區,即23省(其中台灣省從未實際管治)、4直轄市、5自治區、2特別行政區。

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城市)、地區、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特區各1個特例),縣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形成4級區劃體系。

但部分省存在省略地級行政區直轄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的情況。

另有省略縣級行政區的3級體系或增加某1級別的5級體系的極少特例。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3級區劃體系。

特別行政區轄域範圍小,根據《基本法》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又根據一國兩制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舊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行政區劃僅包含省、縣、鄉三級,不包括「地區」。

但在實際情況中,中國大陸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國民政府管理方式,地區大量保留存在,並逐漸實體化為地級行政區。

此外,部分地方以管理區、開發區、新區等形式設置各種非標準行政區,其相當等級通常由負責設置的上級行政區決定。

目次 1區劃沿革 2現行區劃 2.1層次架構 2.2數量統計 2.3省級行政區 2.4地級行政區 2.5縣級行政區 2.6鄉級行政區 2.7鄉級以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3現行行政區劃的地位 3.1實際管轄區域 3.1.1特別行政區 3.2宣稱的台灣省 4政權機構設置 5注釋 6參考文獻 7外部連結 8參見 區劃沿革 參見:中國行政區劃、中華民國行政區劃和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劃沿革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源於中國共產黨在革命根據地時代建立的行政區劃體系。

與國民政府設置的行政區劃體系類似,但有所區別。

隨著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的軍事勝利擴大至中國大陸全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49年成立時,全國分為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直至1967年區劃多次調整,到1967年調整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共計30省級行政區,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慶直轄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門回歸中國,相繼新設2個特別行政區,至此共計23省、5自治區、4直轄市和2特別行政區共計34省級行政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將全國分為5大行政區和一個中央直屬行政單位,總共有30省、1自治區、12直轄市、5行署區、1地方、1地區。

1950年1月,政務院《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第13條規定:「各省得根據需要劃為若干專員區」。

此後,地級行政區有多次演變。

1950年12月,撤銷旅大行署區,設立旅大市,並設立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

撤銷四川省,設立川東、川南、川西、川北4個行署區。

1952年,撤銷中央人民政府華北事務部,設立政務院華北行政委員會。

並將原來的大行政區改稱為行政委員會。

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全國範圍內的調整行政區劃,撤銷了行署區的建制,組建安徽省、四川省。

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組建江蘇省。

撤銷平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南、山東二省。

撤銷察哈爾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山西二省。

直轄南京市改為江蘇省省轄市。

1953年,吉林省的長春市和松江省的哈爾濱市升為直轄市。

總計6大行政區,下轄30省、1自治區、14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4年,撤銷6大行政委員會,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單位變為省。

撤銷遼東、遼西二省,恢復遼寧省。

撤銷松江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黑龍江省。

撤銷寧夏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甘肅省;1954年6月撤銷綏遠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內蒙古自治區。

歸綏市改稱呼和浩特市,定為自治區首府。

總計26省、1自治區、3直轄市、1地方、1地區。

1955年7月30日,撤銷熱河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河北省、遼寧省及內蒙古自治區;1955年10月,撤銷西康省,將其行政區域併入四川省;1955年10月1日,撤消新疆省,設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治區首府烏魯木齊市(1953年迪化新名),成立西藏自治區籌備委員會,昌都地區劃其管轄。

1958年3月5日,撤銷廣西省,正式設立廣西僮族自治區。

1958年10月25日,從甘肅省劃出部分區域,正式成立寧夏回族自治區;1958年2月11日,中央直轄的天津市改為河北省省轄市;至此全國分為22省、4自治區、2直轄市、1籌備委員會。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1965年10月12日,廣西僮族自治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

1967年1月2日,河北省天津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截至1967年全國分為22省、5自治區、3直轄市。

1988年4月13日,撤銷海南行政區,設立海南省。

1997年3月14日,四川省重慶市重新升為中央直轄市。

設立重慶直轄市,管轄原四川省重慶市、萬縣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區所轄行政區域。

1997年7月1日,對香港行使主權,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

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行使主權,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及以上或直轄行政區變動變動情況已撤銷6大行政區 華北行政區(1948–1954) 東北行政區(1949–1954) 華東行政區(1949–1954) 中南行政區(1949–1954) 西北行政區(1949–1954) 西南行政區(1949–1954) 撤銷後復設2直轄市 天津市(1949–1958;1967–)(1958-1967屬河北省省轄市) 重慶市(1949–1954;1997–)(1954-1997屬四川省省轄市) 已撤銷11直轄市 瀋陽市(1949–1954) 鞍山市(1949–1954) 撫順市(1949–1954) 本溪市(1949–1954) 南京市(1949–1952) 武漢市(1949–1954) 西安市(1949–1954) 廣州市(1949–1954) 旅大市(1950–1954) 哈爾濱市(1953–1954) 長春市(1953–1954) 已撤銷14省東北區 遼北省(1945–1949) 合江省(1945–1949) 安東省(1945–1949) 嫩江省(1945–1949) 松江省(1945–1954) 綏寧省(1945–1947) 遼南省(1946–1948) 興安省(1946–1947) 牡丹江省(1947–1948) 遼東省(1949–1954) 遼西省(1949–1954) 華北區 綏遠省(1949–1954) 察哈爾省(1945-1946;1949–1952) 熱河省(1945–1955) 平原省(1949–1952) 西南區西康省(1950–1955)已撤銷11省級行署區 旅大行署區(1949–1950) 陝南行政區(1948–1951) 陝北行政區(1949–1950) 蘇北行政區(1949–1952) 蘇南行政區(1949–1952) 皖北行政區(1949–1952) 皖南行政區(1949–1952) 川東行政區(1950–1952) 川南行政區(1950–1952) 川西行政區(1950–1952) 川北行政區(1950–1952) 已撤銷直轄1地區 昌都地區(1950–1955) 調整組建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省(1950–1958)→廣西僮族自治區(1958–1965)→廣西壯族自治區 寧夏省(1949–1954)→甘肅省銀川專區(1954–1958)→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省(1949–1955)→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西藏地方(1950–1965)→西藏自治區 新設置3省級行政區 廣東省瓊崖專區(1949–1950)→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海南省  香港(英)(1841–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葡)(1557–1999)→ 澳門特別行政區 曾擬設1省級行政區 三峽省(1984) 收錄標準:1949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調整的省級以上行政區(括注變動年份)和1949年前中共在東北、華北解放區設置的省份。

注:加下劃線者是中華民國法理行政區劃下的省級行政區;斜體者為其他國家的海外領土或殖民地。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變更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下行政區劃變更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1949年 1950年 1952年 1954年 1955年 1966年 1968年 1979年 大行政區 現行區劃 層次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系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層次架構 省級行政區[1]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村級行政區  自治區 副省級自治州(非正式) 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 街道鎮鄉民族鄉縣轄區蘇木民族蘇木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嘎查村民委員會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縣級市 省 地級市 市轄區特區縣級市縣自治縣 自治州 地區 縣 縣級市 林區 直轄市 市轄區 縣/自治縣[註1] 特別行政區(一國兩制的一部分) 參看香港行政區劃 參見澳門行政區劃 一般層次架構 標準架構(四級):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適用於省和自治區絕大部分地域。

省級直轄縣級架構(三級):省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適用於直轄市。

此外四省區亦設有直轄的縣級行政單位,另有多個省區正在試點或準備試點實行省直管縣: 4個直轄市:直接管轄縣級行政區 河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1縣級市 湖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3縣級市、1林區 海南省: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5縣級市、4縣、6自治縣(海南所有的縣級市、縣、自治縣均為省直轄,地級市不轄縣)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除管轄各地級行政區外,另直轄11縣級市(新疆直轄縣級市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直管) 特例層次架構 地級直轄鄉級架構(三級):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

僅有以下四個不設區的地級市採用此架構: 廣東省中山市:直轄6街道辦事處、8鎮 廣東省東莞市:直轄4街道辦事處、28鎮 甘肅省嘉峪關市:直轄8街道辦事處、3鎮(但嘉峪關市自行在鄉級行政區之上設置有類似於市轄區的三個非正式縣級管理區) 海南省儋州市:直轄17鎮。

縣級行政區下額外設立高於鄉級行政區的區公所(五級)。

目前僅兩例: 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南山區公所:下轄3鎮、1鄉。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喀什地區澤普縣奎依巴格區公所:下轄1鎮、2鄉。

省級行政區下額外設立管轄其它地級行政區的副省級自治州(五級)。

目前僅一例: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下轄塔城、阿勒泰兩個地區(地級行政區),另直轄3縣級市、7縣、1自治縣。

縣級不轄鄉架構 浙江省龍港市:不設立鄉鎮、街道,直轄行政村。

海南省三亞市海棠區、吉陽區、天涯區、崖州區。

數量統計 截至2020年4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行政區劃統計數量如下。

[2][3] 其中省級以下區劃統計不包括香港、澳門、台灣的資料。

副省級城市計入地級市,副省級自治州計入自治州,副省級市轄區計入縣級市轄區,區公所列於鄉級行政區之後並計入鄉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劃 範圍 省級行政區 小計 直轄市 省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全國 34 4 23 5 2 分省統計的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範圍 地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 小計 地級市 地區 自治州 盟 小計 市轄區 縣級市 縣 自治縣 旗 自治旗 特區 林區 小計 街道 鎮 鄉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區公所 全國 333 293 7 30 3 2852 967 391 1323 117 49 3 1 1 39862 8122 20942 9660 985 152 1 2 北京市 16 16 - - - - - - - 331 150 143 33 5 - - - 天津市 16 16 - - - - - - - 245 118 124 2 1 - - - 河北省 11 11 - - - 168 47 21 94 6 - - - - 2254 302 1113 791 48 - - 1 山西省 11 11 - - - 117 26 11 80 - - - - - 1398 202 564 632 - - - - 內蒙古自治區 12 9 - - 3 103 23 11 17 - 49 3 - - 1014 239 503 102 17 152 1 - 遼寧省 14 14 - - - 100 59 16 17 8 - - - - 1531 686 638 153 54 - - - 吉林省 9 8 - 1 - 60 21 20 16 3 - - - - 915 305 428 154 28 - - - 黑龍江省 13 12 1 - - 121 54 21 45 1 - - - - 1197 311 521 313 52 - - - 上海市 16 16 - - - - - - - 214 105 107 2 - - - - 江蘇省 13 13 - - - 96 55 22 19 - - - - - 1279 447 763 68 1 - - - 浙江省 11 11 - - - 90 37 20 32 1 - - - - 1378 449 655 260 14 - - - 安徽省 16 16 - - - 105 44 9 52 - - - - - 1487 245 963 270 9 - - - 福建省 9 9 - - - 85 29 12 44 - - - - - 1105 179 638 269 19 - - - 江西省 11 11 - - - 100 27 11 62 - - - - - 1555 152 824 571 8 - - - 山東省 16 16 - - - 137 57 27 53 - - - - - 1826 647 1106 73 - - - - 河南省 17 17 - - - 158 53 22 83 - - - - - 2436 634 1120 670 12 - - - 湖北省 13 12 - 1 - 103 39 25 36 2 - - - 1 1234 307 759 158 10 - - - 湖南省 14 13 - 1 - 122 36 18 61 7 - - - - 1923 387 1135 318 83 - - - 廣東省 21 21 - - - 122 65 20 34 3 - - - - 1600 461 1128 4 7 - - - 廣西壯族自治區 14 14 - - - 111 41 9 49 12 - - - - 1246 128 799 260 59 - - - 海南省 4 4 - - - 25 10 5 4 6 - - - - 218 22 175 21 - - - - 重慶市 38 26 - 8 4 - - - - 1028 217 628 169 14 - - - 四川省 21 18 - 3 - 183 54 18 107 4 - - - - 4633 347 2112 2076 98 - - - 貴州省 9 6 - 3 - 88 15 9 52 11 - - 1 - 1379 221 832 133 193 - - - 雲南省 16 8 - 8 - 129 17 17 66 29 - - - - 1396 171 680 405 140 - - - 西藏自治區 7 6 1 - - 74 8 - 66 - - - - - 697 12 140 536 9 - - - 陝西省 10 10 - - - 107 30 6 71 - - - - - 1295 287 985 23 - - - - 甘肅省 14 12 - 2 - 86 17 5 57 7 - - - - 1353 125 767 427 34 - - - 青海省 8 2 - 6 - 44 7 4 26 7 - - - - 399 34 140 197 28 - - - 寧夏回族自治區 5 5 - - - 22 9 2 11 - - - - - 237 45 103 89 - - -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14 4 5 5 - 106 13 26 61 6 - - - - 1059 187 349 481 42 - - 1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台灣省 省級行政區 主條目:省級行政區 包括23個省、4個直轄市、5個自治區和2個特別行政區。

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廣東省廣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湖北省武漢市四川省成都市江蘇省南京市遼寧省瀋陽市湖南省長沙市河北省石家莊市河南省鄭州市山東省濟南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吉林省長春市陝西省西安市福建省福州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西省南昌市雲南省昆明市山西省太原市貴州省貴陽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省台北市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會或首府位置圖 圖例:首都直轄市東部南部西部北部中部特別行政區未實際統治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示意圖(包含未實際統治區域)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行政區首都:北京市23省 河北省 山西省 遼寧省 吉林省 黑龍江省 江蘇省 浙江省 安徽省 福建省1 江西省 山東省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廣東省1 海南省1 2 四川省 貴州省 雲南省 陝西省 甘肅省 青海省 台灣省1 5自治區 內蒙古自治區 廣西壯族自治區 西藏自治區3 寧夏回族自治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直轄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2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注1:台灣省絕大部分(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除外),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廣東省的東沙和海南省南沙群島的太平島與中洲礁現由中華民國實際控制。

台灣省的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日本雙重控制。

參閱台海現狀、兩岸問題和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主權問題。

注2:海南省部分區域現由中華民國、越南、菲律賓和馬來西亞實際控制,參閱南海諸島。

注3:西藏自治區部分區域現由印度、不丹實際控制,參閱中印邊界問題、中不邊界爭議。

注4:本模板行政區劃參考中國政府網2005年6月1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省級以上行政區變動、副省級行政區、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數據地理 最高峰 面積 人口 總量 密度 總和生育率 性別比例 預期壽命 政治區劃 面積 地級 縣級 鄉級 官員 省級領導人 現任省長 現任黨委書記 現任黨委專職副書記 司法 法院 檢察院 羈押場所 經濟 GDP(人均) 稅收額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科技 發展與民生指數 教育 文盲率 高等學校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衛生 預期壽命 人類發展指數(HDI) 發展與民生指數 地級行政區 主條目:地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副地級行政區 副省級城市 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主要包括地級市和地區兩類。

自治州為類似於地區的地級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盟,也基本和地區相似。

不少地級市是由原本的地區通過撤地設市或地市合併而得。

十五個較大的城市被設置為副省級城市,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副省級城市所處地位和地級行政區一致。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作為副省級自治州地位較為特殊,不僅直轄有11個縣級行政區,還管轄塔城地區、阿勒泰地區兩個地級行政區。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級以上行政區 ☆1個副省級自治州、★15個副省級市、✦5個計劃單列市、✧18個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 中央直屬市域直轄市 北京市 天津市 上海市 重慶市 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 澳門特別行政區 華北地區河北 石家莊市 ✧唐山市 秦皇島市 ✧邯鄲市 邢臺市 保定市 張家口市 承德市 滄州市 廊坊市 衡水市 山西 太原市 ✧大同市 陽泉市 長治市 晉城市 朔州市 晉中市 運城市 忻州市 臨汾市 呂梁市 內蒙古 呼和浩特市 ✧包頭市 烏海市 赤峰市 通遼市 鄂爾多斯市 呼倫貝爾市 巴彥淖爾市 烏蘭察布市 興安盟 錫林郭勒盟 阿拉善盟 東北地區遼寧 ★瀋陽市 ★✦✧大連市 ✧鞍山市 ✧撫順市 ✧本溪市 丹東市 錦州市 營口市 阜新市 遼陽市 盤錦市 鐵嶺市 朝陽市 葫蘆島市 吉林 ★長春市 ✧吉林市 四平市 遼源市 通化市 白山市 松原市 白城市 延邊朝鮮族自治州 黑龍江 ★哈爾濱市 ✧齊齊哈爾市 雞西市 鶴崗市 雙鴨山市 大慶市 伊春市 佳木斯市 七台河市 牡丹江市 黑河市 綏化市 大興安嶺地區 華東地區江蘇 ★南京市 ✧無錫市 ✧徐州市 常州市 ✧蘇州市 南通市 連雲港市 淮安市 鹽城市 揚州市 鎮江市 泰州市 宿遷市 浙江 ★杭州市 ★✦✧寧波市 溫州市 嘉興市 湖州市 紹興市 金華市 衢州市 舟山市 台州市 麗水市 安徽 合肥市 蕪湖市 蚌埠市 ✧淮南市 馬鞍山市 淮北市 銅陵市 安慶市 黃山市 滁州市 阜陽市 宿州市 六安市 亳州市 池州市 宣城市 福建 福州市 ★✦廈門市 莆田市 三明市 泉州市 漳州市 南平市 龍巖市 寧德市 江西 南昌市 景德鎮市 萍鄉市 九江市 新余市 鷹潭市 贛州市 吉安市 宜春市 撫州市 上饒市 山東 ★濟南市 ★✦✧青島市 ✧淄博市 棗莊市 東營市 煙臺市 濰坊市 濟寧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臨沂市 德州市 聊城市 濱州市 菏澤市 中南地區河南 鄭州市 開封市 ✧洛陽市 平頂山市 安陽市 鶴壁市 新鄉市 焦作市 濮陽市 許昌市 漯河市 三門峽市 南陽市 商丘市 信陽市 周口市 駐馬店市 湖北 ★武漢市 黃石市 十堰市 宜昌市 襄陽市 鄂州市 荊門市 孝感市 荊州市 黃岡市 咸寧市 隨州市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湖南 長沙市 株洲市 湘潭市 衡陽市 邵陽市 岳陽市 常德市 張家界市 益陽市 郴州市 永州市 懷化市 婁底市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廣東 ★廣州市 韶關市 ★✦深圳市 珠海市 汕頭市 佛山市 江門市 湛江市 茂名市 肇慶市 惠州市 梅州市 汕尾市 河源市 陽江市 清遠市 東莞市 中山市 潮州市 揭陽市 雲浮市 廣西 南寧市 柳州市 桂林市 梧州市 北海市 防城港市 欽州市 貴港市 玉林市 百色市 賀州市 河池市 來賓市 崇左市 海南 海口市 三亞市 三沙市 儋州市 西南地區四川 ★成都市 自貢市 攀枝花市 瀘州市 德陽市 綿陽市 廣元市 遂寧市 內江市 樂山市 南充市 眉山市 宜賓市 廣安市 達州市 雅安市 巴中市 資陽市 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 甘孜藏族自治州 涼山彝族自治州 貴州 貴陽市 六盤水市 遵義市 安順市 畢節市 銅仁市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雲南 昆明市 曲靖市 玉溪市 保山市 昭通市 麗江市 普洱市 臨滄市 楚雄彝族自治州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 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 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 大理白族自治州 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 迪慶藏族自治州 西藏 拉薩市 日喀則市 昌都市 林芝市 山南市 那曲市 阿里地區 西北地區陝西 ★西安市 銅川市 寶雞市 咸陽市 渭南市 延安市 漢中市 榆林市 安康市 商洛市 甘肅 蘭州市 嘉峪關市 金昌市 白銀市 天水市 武威市 張掖市 平涼市 酒泉市 慶陽市 定西市 隴南市 臨夏回族自治州 甘南藏族自治州 青海 西寧市 海東市 海北藏族自治州 黃南藏族自治州 海南藏族自治州 果洛藏族自治州 玉樹藏族自治州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寧夏 銀川市 石嘴山市 吳忠市 固原市 中衛市 新疆 烏魯木齊市 克拉瑪依市 吐魯番市 哈密市 昌吉回族自治州 博爾塔拉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阿克蘇地區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喀什地區 和田地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 塔城地區 阿勒泰地區 參見:地級行政區列表 城市建制、城市列表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副省級行政區 15副省級市 10省會城市 瀋陽市 武漢市 廣州市 西安市 哈爾濱市 長春市 成都市 南京市 杭州市 濟南市 5計劃單列市 大連市 青島市 寧波市 廈門市 深圳市 現共18個副省級行政區2市轄區 上海市浦東新區 天津市濱海新區 1自治州伊犁哈薩克自治州(事實上,有爭議)已撤銷 行政區 贛西南行政公署(1949.8–1951.6) 湘西行政公署(1949–1952.9.2) 渤海行署區(1944.1–1950.6.1) 膠東行署區(1942.8–1950.6.1) 魯中南行署區(1948.9–1950.6.1) 南疆行政區(1954.8.21–1956.6.30) 廣東省海南行政區(1950–1988) 廣東省粵中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北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東行政區(1952–1956) 廣東省粵西行政區(1952–1956) 其它 桂西僮族自治區(1952–1956)→桂西僮族自治州(1956–1958) 四川省重慶市(1994–1997) 區劃索引:單位(代碼):省級(史)>副省級>地級>縣級:京|津|冀|晉|蒙|遼|吉|黑|滬|蘇|浙|皖|閩|贛|魯|豫|鄂|湘|粵|桂|瓊|渝|川|貴|雲|藏|陝|甘|青|寧|新|港|澳|台 縣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行政區(台灣省行政區暫缺) 縣 縣級市 自治縣 區/特別行政區 旗 自治旗 特區/林區/管理委員會 主條目:縣級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縣級行政區主要包括縣、縣級市和市轄區三類。

自治縣是縣級的民族自治地方,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縣/自治縣相似的旗/自治旗。

另有貴州省六盤水市六枝特區、湖北省直轄神農架林區。

地級行政區中的地級市可以管轄市轄區和縣(自治縣、旗、自治旗),通常還可能代管一些縣級市;而地區(自治州、盟)下不設區,只管轄縣(自治縣、旗)和縣級市(但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地區例外,管轄新林區、呼中區,以及位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鄂倫春自治旗的加格達奇區和松嶺區)。

省級行政區中的直轄市均直接管轄縣或市轄區。

上海浦東新區和天津濱海新區為副省級區,但從上下級管轄關係來看,這兩個副省級區所處地位和其它直轄市市轄區基本相似。

閱論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行政區劃直轄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慶 省 河北 山西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海南 四川 貴州 雲南 陝西 甘肅 青海 臺灣 自治區 內蒙古 廣西 西藏 寧夏 新疆 特別行政區 香港 澳門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臺灣地區,列出只反映行政區劃法定存在。

參見臺灣問題。

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主要包括鄉、鎮和街道辦事處三類。

民族鄉是鄉級的民族自治地方。

此外在內蒙古自治區設置有和鄉/民族鄉相似的蘇木/民族蘇木,在北京市設置與鄉、鎮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地區辦事處。

閱論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省級行政區鄉級以上行政區列表直轄市 北京 天津 上海 重慶 省 河北 山西 遼寧 吉林 黑龍江 江蘇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東 河南 湖北 湖南 廣東 海南 四川 貴州 雲南 陝西 甘肅 青海 臺灣 自治區 內蒙古 廣西 西藏 寧夏 新疆 特別行政區 香港 澳門 註: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臺灣地區,列出只反映行政區劃法定存在。

參見臺灣問題。

鄉級以下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鄉級以下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包括村、社區等形式。

這些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由村民或居民直選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管理,理論上並不屬於行政區劃層級之一。

近年來,一些縣級的城市或市轄區開始嘗試進行撤銷街道、擴權社區減少基層層級的區劃改革,在這種情況下,新組建的大社區具有部分基層行政區劃組織的職權。

[4][5] 現行行政區劃的地位 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 實際管轄區域 中國傳統意義的行政區劃,在同一層次的行政區劃的轄域範圍內包括地方行政事務、民事、司法、統計、人口、稅收(不含國家稅)依照轄區管理的原則,即全部歸於同一層次的政府管轄之下。

改革開放之後,大量湧現開發區、工業園區和旅遊區,同時對政企合一的國有農場全部撤併、財稅制度的改革,對獲取同一資源特別是財政稅收的爭議,最終上一級政府取得優勢情況,因此出現諸多現代意義的只有統計、人口行政區,多屬於經濟發達地區的局部區域。

由於中國特有的政治,行政區域具備行政級別,同樣,行政區域負責人也被冠以對應的行政級別。

中國內地行政區域的行政級別從省級到鄉鎮的科級,各個層級都有。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為正省級(正部級),副省級城市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的地級行政區為地市級(地司級),甚至也有副地市級的城市或縣,一般的縣級行政區為正縣級,也有副縣級的行政區,鄉鎮一級為科級。

行政區域的基本設置,直轄市行政區域為縣(自治縣)、市轄區;省、自治區設地市級一級行政區(含副省級城市);地市級行政區下轄縣級行政區(包括副地市級行政區域);縣級行政區下轄鄉鎮級行政區(包括街道辦事處,含副縣級行政區);鄉、鎮設政府,為基層政權。

最高行政首長對應的行政級別,中央政府管轄的一級行政區(省、自治區與直轄市)的首長為省級(部長級,或稱省軍級),兼任中央政治局委員者享受副總理級待遇,可以在頭銜前掛「黨和國家領導人」稱呼。

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為副省級(副部級),一般地市級行政區的最高行政長官為行政級別為地市級(地廳級,或稱地師級),縣級行政區最高行政長官為縣級(或稱縣團級),但是直轄市下屬的區、縣享受地級市待遇(重慶部分縣除外)[來源請求]。

基層政權鄉鎮一級的最高行政長官為科級,直轄市的鄉鎮享受處級待遇,其他依次對應。

因此,實際上中國大陸的行政區域和官員的行政級別,有省部級、副省部級、地市級、副地市級、縣處級、副縣處級、鄉科級和副鄉科級共計8個層次。

特別行政區 主條目:香港行政區劃和澳門行政區劃 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亦有劃分行政區域,但這些區域不設政權性機構,不具法人資格,也沒有獨立行政權利,通常僅用於如選舉、統計或法定登記等用途。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分別是當地的最高的行政首長。

出訪時,受副總理地位待遇。

宣稱的台灣省 主條目:台灣省(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地圖中,如需要標繪台灣行政區劃及顯示行政級別時,則將之對應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的區劃級別制度。

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版的「台灣省」地圖中,即將台灣省劃分為9市(其中台北、新北、桃園、台中、台南和高雄6市標為地級行政區;基隆、新竹和嘉義3市標記為縣級行政區)和11縣,省會注為台北市。

[6] 政權機構設置 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省自治區 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省級監察委員會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高級人民法院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及其若干分院 直轄市監察委員會 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 特別行政區政府 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澳門) 律政司(香港)檢察院(澳門) 廉政公署 地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地級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地區盟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監察委員會 縣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縣(自治旗)特區林區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監察委員會 鄉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監察機關 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 鄉級人民政府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縣轄區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區公所(縣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註: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至今無憲法和法律依據。

基層人民法院、縣級人民檢察院會在一些鄉級行政區劃設置鄉鎮派出法庭、鄉鎮(林區、工農區)檢察室。

注釋 ^重慶市轄4個自治縣。

參考文獻 ^中国的行政区划──省级行政单位.[2018-01-27].(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5).  ^行政区划网:二〇一三年全国行政区划统计表.[2014-08-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9).  ^行政区划网:历年行政区划调整.[2014-08-09].(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5-16).  ^人民网:铜陵市在安徽省率先实施区直管社区综合体制改革;2010年07月27日.[2014年8月9日].(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年8月10日).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山西阳泉矿区:试行“区直管社区”扁平化管理模式;2013年12月31日.[2014年8月9日].(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9日).  ^《中國分省系列地圖冊台灣省地圖冊(2016年版)》中國地圖出版社ISBN9787503189661 外部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網站(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題 政治主題 地理學主題 中華民國行政區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代碼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會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領導人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主題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 地名管理條例 香港基本法 澳門基本法 政治機構相關中央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相關地方機構 中國共產黨委員會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香港立法會 澳門立法會 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香港特區政府 澳門特區政府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 香港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 地理大區 華北地區 東北地區 華東地區 中南地區 華中地區 華南地區 西南地區 西北地區 區劃層級省級行政區 省 直轄市 自治區 特別行政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計劃單列省級單位) 副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市 副省級自治州 副省級市轄區 地級行政區 地級市 自治州 地區 盟 副地級行政區 副地級市 縣級行政區 縣 自治縣 縣級市 區(市轄區) 旗 自治旗 林區 特區 類似縣級單位 行政管理區/經濟管理區 鄉級行政區 鎮(行政建制鎮) 鄉 民族鄉 蘇木 民族蘇木 街道辦事處 類似鄉級單位 縣轄區 地區辦事處 村級行政區 行政村 村民委員會 社區 居民委員會 嘎查 牧民委員會 基層組織 村民小組 居民小組 歷史區劃 大行政區 行政區/行署區 專區 工農區 縣級鎮 城市建制 首都 省會 自治區首府 直轄市 計劃單列市 副省級市 省域副中心城市 省轄市 地級市 副地級市 縣級市 鎮級市 設區的市 不設區的市 直筒子市 較大的市 全球職能城市 國家中心城市 區域中心城市 沿海開放城市 70個大中城市 資源枯竭城市 都市計畫(英語:UrbanplanninginChina) 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等級體系(英語:Chinesecitytiersystem) 術語或概念 省直轄縣級市 省直管縣(市) 一線城市 地市合併 撤地設市 撤縣設市(區) 撤市設區 師市合一 都會區 城市群(英語:MegalopolisesinChina) 主城區 建成區 城鎮化水平 經濟區劃 經濟區 經濟特區 開發區 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 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 保稅港區 城市新區 國家級新區 國家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 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 中國自由貿易試驗區 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 區域發展 中國東部經濟區 長江三角洲城市群 珠江三角洲經濟區 京津冀城市群 環渤海經濟圈 粵港澳大灣區 海峽西岸經濟區 海南自貿港 中國中部經濟區 中原經濟區 武漢城市圈 中部崛起計劃 中國西部 成渝經濟區 西部大開發 四省藏區 三區三州 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 東四盟 泛珠三角區域合作 相關用語 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老少邊窮 革命老區 少數民族自治地方 陸地邊境縣 插花貧困地區 國家級貧困縣 飛地 行政區劃代碼 相關模板 一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 副省級行政區 地級以上行政區 較大的市 民族自治地方 行政區劃變更 省級以上 縣級以上 縣級以下 各級行政區數據 省級 地級 各級行政區政治機構及領導人 省級黨委 省級黨委書記 省級行政首長 地級行政區領導人 邊界爭議 中國歷代行政區劃 經濟區 林業區劃 黑龍江省農墾區劃 相關列表 各省級行政區資料 別稱 省會 行政機關 現任領導人 黨委書記 黨委專職副書記 行政首長 面積 人口 生產總值 人均生產總值 已撤銷一級行政區 城市 副省級城市 地級市 已撤銷地級市 縣級市 已撤銷縣級市 曾變更代管關係縣級市 已撤銷城市 曾更名城市 特大城市 超大城市 地級行政區 已撤銷地級行政區 縣級以上行政區 已撤銷縣級行政區 曾變更管轄關係的縣級以上行政區 曾更名縣級以上行政區 曾更名的縣 曾更名市轄區 撤縣設市時更名 市縣同名 單名縣 民族自治地方 已撤銷民族自治地方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師團 國內飛地 行政管理區 因用字生僻難認而更名的地名 以人名命名的地名 其他相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變化 中國領土爭端 中國行政區域邊界爭議 未定省界 閱論編亞洲各國家和地區行政區劃聯合國會員國 阿富汗 亞美尼亞 亞塞拜然 巴林 孟加拉國 不丹 汶萊 柬埔寨 中華人民共和國 賽普勒斯 埃及 喬治亞 印度 印尼 伊朗 伊拉克 以色列 日本 約旦 哈薩克斯坦 北韓 南韓 科威特 吉爾吉斯斯坦 寮國 黎巴嫩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蒙古 緬甸 尼泊爾 阿曼 巴基斯坦 菲律賓 卡達 俄羅斯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蘭卡 敘利亞 塔吉克斯坦 泰國 東帝汶 土耳其 土庫曼斯坦 阿聯 烏茲別克斯坦 越南 葉門 聯合國觀察員 巴勒斯坦 未受國際普遍承認國家 阿布哈茲 阿爾察赫 中華民國(臺灣) 北賽普勒斯 南奧塞梯 屬地和其他特殊政區 阿克羅蒂里和澤凱利亞 英屬印度洋領地 聖誕島 科科斯(基林)群島 香港 澳門 閱論編中國古代及當代兩岸四地行政區劃首都·一級管治區封建時期先秦(方國、封國)州郡時期秦朝(導航)→漢朝(西楚→西漢、南越·導航→新朝→東漢·導航)→三國(曹魏、遼東、蜀漢、孫吳·導航)→晉朝(西晉→東晉·導航)、十六國(胡漢、前趙、後趙、遼西、冉魏、成漢、譙蜀、前涼、前燕、前秦、後燕、西燕、翟魏、南燕、北燕、後秦、西秦、夏、後涼、南涼、西涼、北涼·導航)→南北朝(南朝:宋、南齊、梁、西梁、陳·導航|北朝:北魏、東魏、北齊、西魏、北周·導航)→隋朝(導航)、高句驪道路時期唐朝(導航)、渤海(導航)、南詔→五代十國(五代: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導航)|十國:楊吳、南唐、前蜀、後蜀、閩國、楚國、南漢、荊南、吳越、北漢、岐國、燕國·導航)→宋朝(北宋·導航→南宋·導航)、遼朝(西遼·導航)→金朝(導航)、大理(導航)、西夏(導航)行省時期元朝(導航)、明夏→明朝(南明·導航)→清朝(導航):太平天國|英屬香港·葡屬澳門·日治臺灣現代區劃中華民國(沿革·法理·導航):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華共和國、滿洲國(沿革·導航)、汪兆銘政權(導航)|外蒙古→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航:變動)|中華民國(導航·臺灣·福建·海南)現行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導航:省級·導航:副省級·香港·澳門)|中華民國(導航·臺灣·福建) 閱論編中國主題歷史 年表 石器時代 舊石器時代 中石器時代 新石器時代 黃河文明 長江文明 中國近代史 明朝歷史 清朝歷史 中華民國歷史 大陸時期 台灣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年表) 疆域 中原 塞北 嶺南 西域 山東 傳統大區(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華中·華南)·西南·西北) 中華民國疆域 中華人民共和國疆域(邊界線海岸線·領海基點) 兩岸三地 中國大陸 香港 澳門 台灣 藏南地區 渤海 黃海 東海 南海 地理 中國氣候 中國冰川 中國山脈 中國平原 中國高原 中國丘陵 中國丹霞 中國島嶼 中國半島 中國海灣 中國河流 中國湖泊 淡水湖泊 鹹水湖泊 火山 自然資源 礦產 森林 水資源 自然災害 蝗災 水災 地震 旱災 瘟疫 政治歷代政權 夏朝 商朝 周朝 西周 東周 秦朝 漢朝 西漢 新朝 東漢 三國 孫吳 蜀漢 曹魏 晉朝 西晉 東晉 南北朝 隋朝 唐朝 五代十國 宋朝 北宋 南宋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華民國 大陸時期 臺灣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 先秦 九州 十二州 秦朝 漢朝 西漢 新朝 東漢 三國 西晉 東晉 十六國 南北朝 隋朝 唐朝 五代十國 宋朝 遼朝 金朝 元朝 明朝 清朝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政黨 官吏 科舉 法制 憲法 治貪 酷刑 對外關係 軍事 戰爭 水軍 空軍 軍費經濟 農業 水利 外貿 貨幣 財政 證券 典當業 報刊業 交通(驛站) 漢朝經濟 唐朝經濟 清朝經濟 中華民國經濟 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 宋朝科技 明朝科技 中華民國科技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技 文化 中華文化 神話 人物 妖怪 神獸 傳說 漢文化 中國語言 漢語圈 漢字文化圈 漢字詞 漢字文化影響史(英語:AdoptionofChineseliteraryculture) 中國文學 中國書法 中國哲學 中國戲曲 中國音樂 中國武術 遊戲 中國建築 中國橋梁 中國園林 美術 中國油畫 中國畫 宗教 信仰 思想 教育 科學 數學 天文學 化學 發明 曆法 服飾 中國舞 中國菜 茶文化 酒文化 中醫 中藥 術數 民俗 殯葬 生殉 盜墓 人口 宗族 中國人 四夷 東夷 西戎 南蠻 北狄 中華民族 中國民族主義 中國民族列表 移民 華人 君主 皇帝 公主 宰相 總理 婦女 娼妓 同性戀 流寇 流民 乞丐 中國主題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oldid=73242873」 分類:​中華人民共和國省級行政區中國各朝代行政區劃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隱藏分類:​使用ISBN魔術連結的頁面避免破壞保護自2019年12月需補充來源的條目拒絕當選首頁新條目推薦欄目的條目有未列明來源語句的條目 導覽選單 個人工具 沒有登入討論貢獻建立帳號登入 命名空間 條目討論 臺灣正體 不转换简体繁體大陆简体香港繁體澳門繁體大马简体新加坡简体臺灣正體 查看 閱讀檢視原始碼檢視歷史 更多 搜尋 導航 首頁分類索引特色內容新聞動態近期變更隨機條目資助維基百科 說明 說明維基社群方針與指引互助客棧知識問答字詞轉換IRC即時聊天聯絡我們關於維基百科 工具 連結至此的頁面相關變更上傳檔案特殊頁面靜態連結頁面資訊引用此頁面維基數據項目 列印/匯出 下載為PDF可列印版 其他專案 維基共享資源 其他語言 AfrikaansالعربيةمصرىAsturianuБългарскиবাংলাབོད་ཡིགBosanskiCatalàČeštinaЧӑвашлаCymraegDanskDeutschEnglishEsperantoEspañolEestiEuskaraفارسیSuomiFrançaisGalegoעבריתहिन्दीHrvatskiMagyarBahasaIndonesiaItaliano日本語ქართული한국어LietuviųLatviešuМонголमराठीBahasaMelayuनेपालीNederlandsPolskiPortuguêsРусскийSimpleEnglishSlovenčinaSlovenščinaShqipСрпски/srpskiSvenskaไทยTürkçeУкраїнськаاردوTiếngViệt文言Bân-lâm-gú粵語 編輯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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