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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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一、本件上訴人甲○○主張:兩造於民國92年11月1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伊於103年7月22日向法院訴請離婚, 同年11月11日 ... 加入會員 購買授權與點數 列印時間:110/06/2015:57 《》 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納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20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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