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法律】精神家暴的定義是?該如何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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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虐待如冷漠、鄙視、試圖操縱等這類的行為,往往是比言語暴力更不「外顯」,甚至不著痕跡,如果是加害者單方霸凌、掌控對方,被害者也可能陷入自我 ... 厝邊好律師 跳到主文 ※提供線上免費的法律諮詢,解答生活中的法律疑難雜症,立即按讚加入「厝邊好律師」※ 部落格全站分類:財經政論 相簿 部落格 留言 名片 Oct10Sun202122:00 【家事法律】精神家暴的定義是?該如何舉證?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點我按讚加入「厝邊好律師」※   家暴的定義是什麼?精神家暴、言語暴力判離婚的可能性高嗎? 遇到家暴該怎麼辦? 照片來源Pexels/攝影師BurakKostak   ※家暴的定義,身體層面和精神層面都包含: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精神層面的家暴常見的類型例如: 1.言語暴力: 藉由言語威脅或恐嚇,以試圖控制被害人。

相關行為例如恫嚇、叫囂、侮辱、謾罵、被害人或其親屬。

言語攻擊可以說是在家人之間最常見的衝突,在配偶、父母對子女、兄弟姊妹、婆媳相處之間,如果經常溝通失去理智、口不擇言,不管是雙方衝突或單方面霸凌,不只造成長期精神壓力,家人之間的關係也很難修補,許多夫妻在言語暴力互相折磨下,長期下來即使不離婚,感情上也早已經回不去。

  2.心理虐待: 如冷漠、羞辱、鄙視、監視、跟蹤、竊聽等等足以引起他人精神上痛苦的不當行為。

心理虐待如冷漠、鄙視、試圖操縱等這類的行為,往往是比言語暴力更不「外顯」,甚至不著痕跡,如果是加害者單方霸凌、掌控對方,被害者也可能陷入自我否定,或是過度忍讓。

  3.性方面的虐待: 對被害人施以強迫性幻想或特別的性活動、逼迫觀看性活動、色情影片或圖片等。

  經濟層面的家庭暴力類型如: 例如對加害人惡意控制家庭財務、限制生活費,或脅迫處理自身債務,甚或需索財物等行為。

(定義分類參考自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精神家暴判離婚的可能性高嗎?   精神暴力不像身體傷害這麼直接,通常也不會有立即生命危險,痛苦也是比較主觀的,因此舉證很重要。

法官主要還是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與論述做判斷,蒐證方式例如: 1.精神科、身心科診斷書、或診斷證明書。

2.錄音、錄影或照片。

3.人證:親人、孩子等在場親眼見聞的人,均可以聲請當證人。

4.盡可能保留使被害人恐懼的證據,例如:通聯記錄、簡訊、恐嚇或跟蹤留下的相關物品等。

  雖然精神家暴未必是直接在身體上造成傷害,但法院並非一律不判准離婚。

(除非是少數屬於偶發家暴類型的情況) 當前家事法院對於民法離婚事由及准予離婚的情境在認定上似已日漸放寬,著重於「婚姻存在破綻」、「婚姻與夫妻感情欠缺維繫基礎」的審查上。

婚姻關係中如配偶對於他方配偶已無絲毫的互諒、互信、互愛,無從藉由溝通化解分歧,屢屢為家暴行為,法院其實多會認為如此的婚姻其實無必要繼續維持。

  ●參考判決案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本件原告主張兩造分房而居多年,對話均透過便利貼紙條留言方式進行,被告長年對原告之關心、照顧及希冀溝通均無回應,並在家有為令原告不勝其擾之舉動,縱原告因對兩造婚姻深感疲累而於108年9月留下離婚字條,亦未獲被告任何回應,縱本院安排兩造接受婚姻諮詢亦無結果,此情此景不僅消磨原告對於繼續維繫兩造婚姻及家庭生活和諧之意欲,客觀上亦難期待兩造彼此相互扶持繼續經營婚姻生活。

綜上,應認兩造婚姻確生重大之破綻而無回復之可能,依其情形已構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衡情被告之可歸責程度較重。

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裁判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遇到家暴該怎麼辦?   不管遇到哪一種家庭暴力,建議把握以下處理要點: 一、保護好自己 保護好自己是第一優先,在遇到身體上的施暴時這一點尤為重要,如遇到激烈的言語暴力時,先脫離施暴環境也能避免進一步刺激行為人,引發衝突。

  二、如遇緊急情況,撥打113或110求助,必要時應聲請保護令 若為緊急情況,113會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到現場處理,必要時亦可能請社工到場協助、陪同醫療診斷或事件偵訊。

延伸閱讀:【家事法律】家暴保護令如何申請?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三、蒐證:現場拍照/錄音存證/開立診斷證明 如果有機會,現場錄音存證,或拍下施暴者損毀物品後的現場照片。

有受傷也要拍照,可與驗傷單一起作為證物。

如遇有身體傷害,務必及時就醫及告知醫師自己是受到家暴,並開立驗傷單。

精神上的傷害則是以精神門診診斷書為證。

  四、告知親友 讓親友知道你的狀況,也有利於未來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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