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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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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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
遏阻新違建產生之目的。
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
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之姓名等
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答復。
二、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員一
併列入轄區巡查。
參、作業程序:
一、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話檢舉
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並註明是否具名及違建地址、位置、材
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冊」並填具「電話檢
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定處理,承辦員應於
規定時限(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工作日、非施工中者應於
五個工作日勘查完成)內處理完畢,並將辦理情形以電話或書面答復
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
(一)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
單」,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內處理完畢。
(二)檢舉之違建非屬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
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三、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以「
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另相關
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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