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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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 目前線上:2103人,瀏覽人次:69805637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受理電話檢舉違建案件查報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為有效運用社會資源及違建查報人力,以即報即查之方法達到 遏阻新違建產生之目的。

貳、作業方式:本處設立專線電話專司受理市民電話檢舉,且依檢舉人是 否具名而分別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具名檢舉:檢舉人願意為其檢舉案負責,於檢舉時表明姓名、地址及 連絡電話者,受理後除應於規定時限內處理外並應對檢舉人之姓名等 相關資料依法保密,並應將處理結果以電話或正式公文答復。

二、匿名檢舉:檢舉人僅通報之方式檢舉者,經登錄後分送管區承辦員一 併列入轄區巡查。

參、作業程序: 一、具名檢舉:受理後應登入「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資訊系統--電話檢舉 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並註明是否具名及違建地址、位置、材 料等相關資料,另將檢舉人資料登入「檢舉人清冊」並填具「電話檢 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單」交管區承辦人依規定處理,承辦員應於 規定時限(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應於三個工作日、非施工中者應於 五個工作日勘查完成)內處理完畢,並將辦理情形以電話或書面答復 檢舉人。

二、匿名檢舉: (一)檢舉之違建正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告 單」,分送管區承辦員於三日內處理完畢。

(二)檢舉之違建非屬施工中者,填寫「電話檢舉違章建築交辦勘查報 告單」,分送管區承辦員一併列入轄區巡查。

三、案內凡有檢舉人姓名、住址、電話等資料者,全案處理過程均應以「 密」件處理,若有違反規定,致生洩密情事者,依規定議處;另相關 資料保存期限為一年,逾期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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