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是什么? - 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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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non 对文本的梳理很详细,基本上就是标准答案了。
不过基于这两年我的阅读,我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了不少新的认识,而且和政治哲学教科书上的标准 ...
政治哲学洛克(JohnLocke)卢梭(Jean-JacquesRousseau)社会契约托马斯·霍布斯(ThomasHobbes)卢梭、霍布斯、洛克社会契约论的异同点是什么?关注者1,464被浏览328,318关注问题写回答邀请回答3条评论分享14个回答默认排序知乎用户法律等2个话题下的优秀答主894人赞同了该回答@Shannon对文本的梳理很详细,基本上就是标准答案了。
不过基于这两年我的阅读,我对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了不少新的认识,而且和政治哲学教科书上的标准表述有不小出入。
以下内容尽管有一些理论依据,但基本都是私货,所以就不特别注明哪些是我个人观点了。
以下内容也不保证完整性和正确性,而且本人保留基于之后的阅读推翻本答案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可能。
下文将比较:自然状态、自然法、社会契约的结果和后世的评价四个方面。
1.霍布斯1.1霍布斯的自然状态(1)每一个个人天生都是独立的;(2)每一个人都存在各自不同的利益和观念;(3)因为人性中的一些固有弱点,每个人不同的利益和观念会注定相互冲突、不可调和的,所以自然状态下人注定会走向相互攻击和伤害的境地,也就是战争状态。
1.2霍布斯的自然法(1)自然法中最基础的一条是每一个个人都至少拥有一项不证自明的自然的权利:免于暴死的权利。
这一条是从每个人天生是独立的个人推导出来的。
(2)除了每个人拥有免于暴死的权利,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很难推导出其他自然法的实体性内容,比如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出发,无法推导出每个人都拥有幸福生活的权利,也无法推导出什么是正义。
当然霍布斯理论的自然法部分也不回答这些问题。
1.3社会契约的结果(1)社会契约的结果是形成一个人造的政治体,这个政治体是工具性的,其首要目的是保证成员的安全。
(2)人造的政治体采用何种政体并不重要。
霍布斯本人更赞赏君主制,但他的理论和其他政体都不矛盾,只要这些政体可以保证成员的安全就可以了。
(3)霍布斯认为在政治体形成之前不存在正义,也就是前面1.2(2)提到的,霍布斯版本的自然法不回答什么是正义。
相反只有在政治体形成之后,才存在正义。
霍布斯在这个问题上有一个非常霸道的观点:在一个政治体中,法律认为是正义的,就是正义,法律认为不正义的,就是不正义。
1.4后世的评价(1)比较常见的观点认为,霍布斯是一个集权主义者、虽然他的理论奠定了自然权利-自然法-社会契约这个现代自由主义的最基础框架,但很少有人认为霍布斯是自由主义者。
这里插一句,社会契约这个范式不是霍布斯原创的,近代政治哲学意义上的契约论范式最早来自于格劳秀斯,如果追溯到经院哲学传统,那么苏亚雷斯等不少人都使用过这个范式。
不过霍布斯提出的框架是最干净和彻底的。
(2)极为讽刺的是,霍布斯的理论是所有近代契约论理论中最符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的。
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不同人群之间可能无法对基本善/正义的问题达成普遍的共识,而霍布斯从不苛求达成共识,他的理论只负责回答如何维持人与人之间的安全。
这和自由主义为现代政府设定的目标是一致的。
(3)同样讽刺的是,前面已经提到了,霍布斯的理论太过彻底,所以论证虽然清晰,但也掏空了自然法理论可能蕴藏的丰富内涵。
所以从自然法理论的角度,霍布斯的理论是很贫瘠的,但偏偏现代社会的法律并不那么关心实质正义,而更关心程序上的可预见性,所以霍布斯的法律理论同样和现代社会的法律有着高契合度。
霍布斯的理论虽然比英美的法律实证主义早了将近两百年,但是早期的法律实证主义(比如边沁和奥斯丁)可以和霍布斯无缝对接。
2.洛克(以下内容相当部分来自于《人类理解论》和洛克的《自然法论文集》,所以反常识的部分很多。
)2.1洛克的自然状态(1)人是上帝造的。
这点和霍布斯不同,霍布斯的理论完全不依赖基督教,但洛克本人的理论中,基督教是核心。
(2)上帝造人的时候,把人设定为一种社会性的动物,所以人与人之间在本质上是不冲突的,这点和霍布斯不同。
(3)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仍然存在诸多不便。
但仅仅是不便,而不是霍布斯式的险恶战争。
2.2洛克的自然法(1)粗略的说,洛克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对上帝神法理解的结果。
(2)因为上帝的神法可以是丰富的,所以洛克的自然法内容也可以是丰富的。
因此洛克的理论可以推导出每个人都拥有幸福生活的权利,而霍布斯的自然法却做不到。
(3)有观点认为,洛克本人对财产权的论证是高度宗教性的,“劳动”之所以可以作为论证的依据,是因为人通过“劳动”创造了财产被类比于上帝通过“劳动”创造了人(此处论证详见塔利的《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
2.3社会契约的结果(1)社会契约的结果是形成一个人造的政治体,这个政治体同样是工具性的,目的是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诸多不便。
所以这个政治体的功能比霍布斯的设定更丰富,但两者的实质是相同的。
2.4后世的评价(1)常见的观点认为洛克的契约论框架和霍布斯是类似的,洛克在霍布斯的基础上增加了对财产权的论证和可以反抗暴政的论证。
事实上,洛克和霍布斯的论证思路是很不一样的,洛克的论证和基督教有密切关系,而霍布斯的论证基础则是心理学的。
(2)洛克的理论在当时的英国并没有特别大的反响,但是在美国立国时,却是最重要的政治理论来源之一。
在所有近代自然法思想家中,洛克拥有最崇高的地位,被认为奠定了个人自由的基础。
而且洛克的理论也被进一步精炼,成为一些现代政治理论的原型,比如诺齐克的理论。
(2)极为讽刺的是,洛克本人是一个虔诚的信徒,而且是比较激进的加尔文宗信徒。
所以洛克本人不是个人主义者,他本人的论证和宗教有着更密切的联系,和现代社会则是不匹配的。
所以那些依托洛克衍生出来的现代政治理论,无论本身是否成立(插一句私货,我个人认为诺齐克的理论缺乏信服力),洛克如果能够看到,多半是接受不了的。
(3)即使刨去宗教的部分,洛克本人的理论仍然不是个人主义的(此处可以参见《人类理解论》描述语言和法律的章节)。
3.卢梭3.1卢梭的自然状态(1)卢梭认为人生来是独立的个人,而且生来是可以自给自足,既不依赖与其他人,也不会和其他人发生冲突。
所以卢梭是个人主义者,而且和霍布斯、洛克的起点均不相同。
(2)卢梭认为随着文明的发展,个人自给自足的状态被打破了,人和人也不可避免的需要共同生活。
所以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卢梭和霍布斯、洛克均不相同,卢梭认为人结成社会是“历史的”原因,而不是“思辨的”原因。
3.2卢梭的自然法(1)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是存在自然法的,但是人类结成社会之后,这些自然法是否仍然具有指导作用就不清楚了。
这一部分我不懂,我目前的理解是,即使卢梭认为存在自然法,也不认为自然法可以直接指导政治生活。
3.3社会契约的结果(1)卢梭认为人结成社会是注定会发生的事,这个过程可以是胡乱和随意的,并且形成一些较糟糕的社会,也可以是合理的,并且形成较美好的社会。
卢梭的社会契约就是一种合理的方案。
(2)卢梭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共和主义者,所以卢梭理想中的美好社会更接近传统的共和主义信念。
即通过社会契约结成的共同体本身存在内在价值,而不是一个消除个人生活不便的工具。
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卢梭和霍布斯与洛克持相反观点,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中几乎没有共和主义的影子。
(3)从共和主义的角度,我们就可以轻易的理解“公意”和“众意”的差别。
“众意”是每个个人从一己私利出发,通过简单的计算人数形成的观点。
而“公意”则是每个人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通过对话、协商、投票等政治活动形成的观点,这个观点体现的是共同体的意志,而不再是个体的利益。
(4)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观念分歧是不那么重要的,这些分歧不是签订社会契约的原因,在结成共同体之后,这些分歧又可以通过政治活动被消弭的。
所以签订社会契约时,人有没有“个性”无关紧要,作为对比,人的“个性”冲突却是霍布斯最关心的问题这一。
而签订社会契约时,不关心“个性”的特征如果被推到极限,那么许多无个性的理性的人彼此之间签约和一个理性的人自己和自己签约就变成了一回事。
这可以解释康德自认受惠于卢梭,而罗尔斯又自认受惠于康德和卢梭。
3.4后世的评价(1)后世对卢梭的评价是矛盾的。
一方面,许多最杰出的政治哲学家,比如前面提到的康德和罗尔斯都认为自己受惠于卢梭。
另一方面,许多人认为卢梭需要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暴政负责。
(2)霍布斯和洛克尽管都是出了名的前后矛盾和不一致,但是卢梭在自己作品中的形象差异更大。
卢梭在为波兰和科西嘉岛制定宪法时,是非常严谨和讲究实际的科学家;但是在《忏悔录》中却是浪漫主义的一面。
严谨实际的一面很快就被遗忘了,而浪漫主义的一面自启蒙运动后期到法国大革命被急剧放大了,这些都是霍布斯和洛克从未涉及的。
不过浪漫主义这一部分我不懂,没法多说。
(3)插一段纯私货,有一种观点认为启蒙运动的思想家用抽象的理论不切实际的改造社会,并导致了糟糕的后果。
不少英美思想家(比如哈耶克)很喜欢类似的说辞,而卢梭是最经常被批评的靶子。
但这种脸谱化的说法就我个人的观点是极不诚实的。
一方面,是孟德斯鸠在启蒙运动早期提出在政治研究中重视对实际问题的考察,所以启蒙运动的思想家比之前任何时代的政治思想家都更关注一个国家的气候、风土、人文和历史。
另一方面,美国是一个典型的在启蒙思想的指引下,通过理性思考成功建立的国家;而英国在19世纪针对原有成规陋习的全面改革是边沁基于功利主义不懈奋斗的结果,而那些所谓的自发的/有机的/渐进的变革不被称为拖后腿已经算客气了。
(4)同样讽刺的是,从结果上看,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信奉的传统共和主义观念在18世纪末成了一种过时的理论,这里可以对比《联邦党人文集》和《社会契约论》对相同问题给出的不同理解。
具体而言,共和主义传统在18世纪之前是主流政治理论之一,马基雅维利、哈灵顿、卢梭的作品中都可以看到明显的共和主义色彩,而共和主义的很多原则和现代自由主义的确是很难调和的,甚至以自由主义的视角看,共和主义的很多原则是错误的。
但是共和主义的影响力在19世纪和20世纪大大降低。
在这种情况下,不反省19、20世纪的政治思想出了什么问题,却把一个18世纪的人拉出来背黑锅是毫无道理的事情。
编辑于2016-07-1917:52赞同89433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SunshineYvette关注210人赞同了该回答正好上过政治思想的课程,当时做了一个表格比较了相关概念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下的各种概念都是有不同所指的。
霍布斯的契约论甚至不被认可为社会契约,而被称作是“臣服契约”,因为其中的“代表”——主权者是每个人上杆子求着他要把权利交给他的,目的就是为了走出自然状态,交出契约后必须要无条件服从主权者,有了这个主权者才有“人民”,正是主权者把“群众”变成了“人民”,但是这哪像现代国家的“公民”,明明更像“臣民”┑( ̄Д ̄)┍。
在霍布斯这儿,联合契约(统一共同体的契约)就是社会契约,但是卢梭是坚决反对臣服契约的,他认为只有社会契约才能构建政治联合体,而且他创造性地发明了“公意”(以人民统一的一员generalwill)来建立现代政治体,建立之后,所有人都平等,而且和以前一样自由(“一样自由”是同等程度的,而且换成了道德自由);加在一起的共同体替代了私人,每个人成为道德整体的一部分,有个新的自我。
洛克建立社会契约论时没有描述是怎么建立的,但他假定建立了,他的意思是:当我们组成政治社会的时候,我们唯一做的事情就是同意有个多数人决定的原则。
这意味着共同体一定是被所有人接受的共同体,这个政治社会的联合等价于多数人决定,公共行动/所有权力来自多数人决定的力量。
总而言之,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都是以自由平等的个体为基础构建要构建合法性的主权性权力,只不过路径不同。
洛克社会契约论的描述没有霍布斯和卢梭那么强,但无论是卢梭的公意方案还是霍布斯的臣服方案,都不特别理想。
发布于2017-06-1515:26赞同2102条评论分享收藏喜欢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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