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 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之醫院,秘書職務列 ... 目前線上:1672人,瀏覽人次:692072820 會員登入|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各醫院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所有條文 第一條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業務,特設所屬各 醫院(以下簡稱醫院),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二條醫院之名稱,以加冠所在地地名為原則。

第三條醫院掌理民眾衛生醫療保健、醫務人員實習訓練、教學研究及醫院管理等 有關事項。

第四條醫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三人,均由師(一)級之醫事人員兼任。

第五條醫院得依業務需要,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

但床數在三百床以上 之醫院,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六條醫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苗栗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朴子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澎湖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金門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花蓮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胸腔病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編制表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編制表 第七條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

RSS服務訂閱說明|合作提案|隱私權聲明|著作權聲明|常見問題 106臺北市信義路三段162-12號玫瑰大樓3樓電話:02-2707-2848傳真:02-2708-4428 COPYRIGHT(C)2000-2003ROOTLAWALLRIGHTSRESERVED.MAILTOWEBMASTER.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