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代位繼承| 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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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繼承人是繼承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的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也就是代位繼承的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 ...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37號5樓松江南京站6號出口電話:02-2518-0803《聯絡我們》目錄:代位繼承 什麼是代位繼承,法律如何規定代位繼承的要件??代位繼承如何辦理可以繼承多少遺產?配偶不能代位繼承曾辦過拋棄繼承,還可能代位繼承嗎?代位繼承也有喪失繼承的適用,但獨立認定代位繼承人可以領保險金嗎?代位繼承也適用歸扣,也適用特留分保險金受益人代位繼承時效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六、兒2若曾對「父」辦拋棄繼承,孫2、孫3等人還可以代位繼承嗎?律師說:不行。
「拋棄繼承」是不符合代位繼承的要件(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所以「兒2」如果是對父辦理拋棄繼承,孫2及孫3不能代位繼承。
可以想成兒2對父的那份繼承權,已經被拋棄了,所以孫子不能(代位)繼承。
此為最高法院明確的見解,學者通說也採此相同看法。
四、孫2、孫3可以(代位)繼承多少遺產?律師說:「孫2」及「孫3」,每人各繼承1/6的財產,二人加起來合計繼承1/3(也就是二人共同繼承「兒2」原本可繼承的1/3)。
律師說:舉例,若父的遺產有600萬,則兒1(200萬)、孫2(100萬)、孫3(100萬)、女3(200萬)。
七、孫2、孫3等人先前曾對「兒2」辦拋棄繼承,「兒2」過世後「父」再死亡,孫2及孫3可以對「父」代位繼承嗎?律師說:曾對父親拋棄繼承,還可以代位繼承祖父嗎?這是代位繼承的常見問題,答案是「可以」的。
目前通說認為孫2及孫3是基於自己的固有繼承權而繼承「父」,孫2、孫3並不是繼承「『兒2』對『父』的繼承權」。
所以即使孫2、孫3曾經對「兒2」辦拋棄繼承,仍然可以代位繼承「父」的遺產。
律師教大家一個好記的小技巧,可以想成:孫子拋棄的是「兒2」那份,不是拋棄繼承「父」的那份,「父」的那份未曾被拋棄(繼承)過,所以孫子還是可以(代位)繼承。
這樣是不是很好理解?代位繼承Q&A|如何辦理代位繼承|遺產繼承律師-林柏男律師十一、代位繼承時效律師說:代位繼承是【固有權】,跟一般的繼承人一樣。
我國繼承是採當然繼承主義,因此代位繼承不需要特別聲請,代位繼承沒有時效問題。
另提醒,代位繼承也是可以拋棄繼承,一樣是從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大家要留意時效,維護自己的權利。
二、代位繼承的要件律師說:代位繼承人是繼承第1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的被代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也就是代位繼承的事由,僅限於被代位繼承人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不包括棄繼承。
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活著,才能繼承,簡單來說,就是已經過世的人是不能繼承別人的財產,唯有活者的時候才能繼承。
民法第1140條文字上其實有些爭議,解釋上究竟是:⑴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還是⑵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
也就是究竟是以「繼承開始前喪失繼承」為要件,或以「喪失繼承」為要件。
有學者是採僅以「喪失繼承」為要件,只要喪失繼承就可以代位繼承,不用限於繼承開始前的喪失繼承才能代位繼承。
若是採此見解,則在喪失繼承後收養子女,被收養的子女仍然可以代位繼承。
也有採反對說,認為代位繼承規定的立法意旨,是為公平而設,也就是由被繼承人之孫子女承繼其死亡父母所得之應繼分,乃在保護被代位人之繼承人之繼承期待利益,並符公平之原則,而喪失繼承後的收養並無繼承期待利益。
提醒,只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才有代位繼承,其它順位的繼承人(如:父母、兄弟姐妹)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沒有所謂的代位繼承的問題。
九、保險金受益人律師說:保險金的受益人如果是「法定繼承人」,則代位繼承人,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保險的保險金受益人所指定之「法定繼承人」,也包含代位繼承人。
八、代位繼承也有喪失繼承的適用,但獨立認定律師說:代位繼承也是有喪失繼承權的適用,但因為孫2及孫3是基於自己的固有繼承權而繼承,孫2及孫3是否符合喪失繼承權,應該以孫2及孫3自己的事由獨立認定是否符合喪失繼承。
父若僅表示「兒2」喪失繼承,孫2及孫3仍可代位繼承。
因此,父除了對「兒2」表示喪失繼承外,也要一併表示孫2及孫3的喪失繼承(當然事由也是要獨立認定)。
三、孫2、孫3繼承「父」的遺產,代位繼承如何辦理?律師說:在父親過世時,兒2就已經先過世。
則父親過世時,「孫2」及「孫3」可以依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代位繼承「父」的遺產。
目前通說認為代位繼承是「固有權說」,也就是代位繼承是以自己(孫2及孫3)固有的繼承權直接繼承遺產,並不是繼承兒2(繼承被代位人)的權利。
因此,代位繼承並不需要特別辦理,符合事實前提,就是(代位)繼承人。
一、代位繼承規定:代位繼承順位「代位繼承」在古代已有相關規定,如在唐戶令、應分條:「諸應分田宅財物者,兄弟均分...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則諸子均分。
」目前在我國的民法是規定在民法第1140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輩,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時,由孫輩的小孩代位子女輩原本可繼承的財產,也就是孫輩代子女輩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民法第1140條:第1138條所定第1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也就是民法第1138條第1順位的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才有代位繼承順位的權利。
十二、代位繼承與拋棄繼承之遺產稅扣除額不同律師說:代位繼承人不失為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之第一順序繼承人,得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扣除規定,按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人數及其扣除額若干,均應依法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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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若是配偶與先生/太太沒有小孩,在先生過世後,當公公或婆婆過世時,媳婦或女婿是不能繼承公婆/岳父母的遺產。
這時候只能改用其他法條來請求給付,但金額會相對少很多,尤其是遺產愈高,差額是愈多。
如果是繼承後再死亡,這是「再轉繼承」,此時媳婦是可以繼承。
十、代位繼承也適用歸扣、也適用特留分律師說:「民法第1140條規定之『代位繼承』,向有【固有權說】及【代位權說】之爭,惟無論採何者,基於公平正義原則下,若許代位繼承人得不負歸扣義務者,必有損於其他繼承人之合法繼承權益,故縱使國內實務及通說就『繼承資格存否』一節,採【固有權說】,但在『繼承之權利義務關係』一節,仍應以被代位繼承人原有之地位而享有權利及負擔義務,方為公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家上字第63號。
律師說:代位繼承人也是繼承人,因此也有特留分的適用。
通常代位繼承比較會有繼承糾紛,因為又多隔了一代,感情基礎相對比較薄弱,對事情經過也相對比較不暸解,通常比較會有糾紛發生,建議提早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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