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徵收費用標準》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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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費之計算標準:《民事徵收費用標準》 ...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第二審徵收裁判 ...     繁體       簡中       EN 民事案件家事事件刑事案件行政法事件稅務財會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政府採購及工程爭議事件 法院裁判費計算標準 ◎法院裁判費之計算標準:《民事徵收費用標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因財產權起訴/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萬元以下 1,000元 1,500元 逾10萬元~100萬元部分 110元/萬 165元/萬 100萬元 10,900元 16,350元 逾100萬元~一千萬元部分 99元/萬 148.5元/萬 一千萬元 100,000元 150,000元 逾一千萬元~一億元部分 88元/萬 132元/萬 一億元 892,000元 1,338,000元 逾一億元~十億元部分 77元/萬 115.5元/萬 十億元 7,822,000元 11,733,000元 逾十億元部分 66元/萬 99元/萬 備註:1、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2、費用徵收標準計算程式〔使用說明〕可直接點選執行或下載至電腦直接點選執行。

例如:訴訟標的金(價)額1,500萬元   第一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88(元/萬)+100,000元=144,000元   第二審徵收裁判費500(萬元)*132(元/萬)+150,000元=216,000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非因財產權起訴/上訴 第一審 第二、三審 3,000元 4,500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 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四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徵收 聲請再審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再為抗告 第一審 第二、三審 1,000元 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 請 事 件 第一審> 第二、三審> 聲請發支付命令 500元 - 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1,000元 1,000元 聲請回復原狀 1,000元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 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1,000元 聲請宣告禁治產或撤銷禁治產 - 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聲請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標的金(價)額 徵收聲請費 未滿10萬元 免徵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 2,000元 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3,000元 1,000萬元以上 5,000元 非財產權事件 免徵聲請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財產權案件 執行標的金(價)額 徵收執行費 聲請強制執行/聲明參與分配 未滿5,000元/債權憑證 免徵 5,000元以上 0.8元/百 備註:畸零之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 非財產權案件 3,000元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標準表(單位:新台幣)非訟事件法第13條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 未滿10萬元者 500元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2,000元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4,000元 1億元以上者 5,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1,000元 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並為財產上之請求者,關於財產上之請求,不另徵收費用。

非訟事件法第15第 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法人設立登記 1,000元 除前項登記外,有關夫妻財產制及法人之其他設立 500元 非訟事件法第17條 抗告/再抗告 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8條  聲請付與法人登記簿、補發法人登記證書、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或管理財產報告及有關計算文件之謄本、繕本、影本或節本、法人及代表法人董事之印鑑證明書者 每份200元提存法第28條 清償提存費 提存金額或價額 非訟事件徵收費用 未滿1萬元 100元 1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 500元 10萬元以上 1000元 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管理人依破產法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規定辦理 免徵 擔保提存費 500元 回上頁   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25號8樓  TEL:02-8712-3386  FAX:02-8712-8186  網頁設計 事務所簡介|最新訊息|專業領域|專業人員|法律評論與新知|相關連結|聯絡宏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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