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審理細則§41 相關法條 -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推薦指數: 80 %
投票人數:10人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 ... 列印時間:111/09/0316: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 第41條 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家事事件經聲請調解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繳納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 (民國110年12月08日) EN 第77-20條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請為這篇文章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