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大學教師「限期升等」條款之「不續聘」程序怎麼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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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為少子化及爭取邁向頂尖大學(接下來將換成高教深耕計畫)等因素,各大學紛紛祭出「限期升等條款」,也就是助理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副教授(6年條款或8年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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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18Sat201505:40
遭遇大學教師「限期升等」條款之「不續聘」程序怎麼辦?
先破題,因為最新的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均否定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即可將之不續聘,故限期升等條款已經面臨來自法院與教育部的嚴格挑戰。
本篇文章主要是要教導你碰到限期升等條款的不續聘程序,該怎麼辦?本人將以實務經驗告訴你處理步驟以及陳述意見的重點(參考最新最高行政法院見解及教育部訴願決定見解)....
近年來因為少子化及爭取邁向頂尖大學(接下來將換成高教深耕計畫)等因素,各大學紛紛祭出「限期升等條款」,也就是助理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副教授(6年條款或8年條款),或者副教授在一定年限未升等為教授(8年條款或10年條款),則進行不續聘,造成很多大學教授因升等及不續聘壓力而罹癌或罹患憂鬱症,造成很大國家優質人力資源的浪費,這些高教優質的人力資源,因國內限期升等條款大限在這一兩年紛紛屆至,勢必遭逢一波波教師不續聘潮,近期新聞也傳出野草莓學運主將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聰因違反「限期升等條款」,而遭台大不續聘,如同先前台大教授李國譚連續六年獲教學優良獎同樣難逃被台大不續聘之命運,但這兩位教學優良老師在限期升等條款下面臨被台大不續聘命運,有沒有人從學生的角度來思考限期升等的意義?難道在學大學生會在乎課堂上老師研究論文發表在SCI或SSCI期刊有幾篇嗎?顯見目前高等教育並非以學生利益為出發點,所幸,限期升等浪潮,目前也得到一些反思,舉例而言,東吳大學於104年底校務會議通過刪除該校教師評審辦法第15條之1「限期升等條款」,正式宣告東吳大學教師無須受到限期升等條款的壓力,真正達到學術自由,目前已知有廢除限期升等條款的大學有中州科技大學、弘光科技大學、台南大學,國立大學中除了台南大學開了第一槍,今年六月中正大學校務會議因多位教師連署亦提案討論是否廢除中正大學限期升等條款,然該案因出席人數不足而無法審議,算是功敗垂成,看來廢除限期升等條款應該有機會慢慢形成一股力量。
這裡稍微討論一下台南大學及東吳大學廢除限期升等條款的情況,首先是台南大學, 依據國立臺南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19條規定:『九十九年八月一日(含)以後新聘之助理教授及講師於到任後六年內未能升等者,第六年結束時,可申請延長一年;教師升等期限內,有懷孕或生產或重大傷病者得再延長一年;有兼任行政職務者,每兼任一年得再延長一年;延長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
教師於上開期限內應提出升等之申請,未提出升等申請或升等未通過者,提三級教評會審議屬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不予續聘。
經三級教評會決議仍予續聘者,應每兩年接受教師專案評鑑,評鑑未達標準或未依限提出評鑑程序者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本校「限期升等未通過教師專案評鑑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得出來,其實台南大學助理教授及講師還是有限期升等條款(副教授則沒有限期升等問題),只是這個限期升等條款必須違反教師有達到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程度,經過三級教評會才能將其不續聘,說穿了還是回歸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之規範,比較特別的是,台南大學教師如果躲過限期升等條款,迎之而來的是每兩年的專案評鑑,而依據國立臺南大學限期升等未通過教師專案評鑑作業要點第7點及第8點規定:「限期升等未通過者,自次一學年度起不予晉薪、不得在外兼職或兼課,並應即接受系所安排之輔導作業,受輔導教師經輔導後需提出改善報告,並應於兩年內接受評鑑。
評鑑仍未通過者應送各級教評會審議,給予不續聘或解聘。
」,再依國立臺南大學教師評鑑辦法第十條規定:『再評鑑仍未通過者,且其兩次評鑑之「教學績效」、「研究績效」與「服務績效」三項均未通過標準,則送各級教評會審議,給予不續聘或解聘。
』,據此,台南大學助理教授或講師就算沒有在限期內升等,於兩年內接受專案評鑑(限於三級教評會審議認為無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除非其教學績效、研究績效與服務績效均不及格,才會被不續聘,顯然已經實質架空限期升等條款(除非台南大學三級教評會於審議時均認只要違反限期升等教師均屬「情節重大」),恭喜台南大學的新進助理教授與講師們。
至於東吳大學的情況,雖然東吳大學非常乾脆的廢除了限期升等條款,但是東吳大學的教師仍有接受評鑑的義務,而且評鑑不通過的效果也是可能會被不續聘的,這個部分可參考東吳大學教師評審辦法第十五條之二規定:「應接受教師評鑑之專任教師,於再評仍不通過,聘期屆滿後,依教師法相關規定,不再續聘。
」,所以,東吳大學雖然廢除限期升等條款,但是東吳大學教師仍有接受評鑑之義務,且兩次評鑑不通過,亦有依教師法第14條規定意旨予以不續聘之風險,據此,有人擔心說廢除限期升等條款,豈不是讓大學教師躺著幹,對於大學教師完全失去篩選的機制,看來是過慮了,而且並非事實。
接下來,介紹各位大專教師如果碰到限期升等條款的不續聘程序,該如何因應?
一、撰擬陳述意見書或申訴書:
如果要被不續聘的老師,不想到三級教評會去親自陳述意見,那也可以撰寫書面陳述意見書代替,不過個人不太建議用此方式,因為親自到現場陳述意見太重要了,請見下面說明。
另外,如果萬一老師不幸經過三級教評會通過不續聘,這時也可以依法向學校申評會提出申訴書進行申訴,因為一般學校申評會委員組成沒有學校行政主管,都是各院推派的老師組成,加上有校外學者專家,所以一般都會比較兼顧申訴教師的權益,因此個人非常建議有委屈的大專教師可以多多利用校內申訴此一程序。
二、申請閱覽卷宗:
一般教師權益案件都會有資訊不對等的情況,教師不續聘案件亦同,這時就要透過閱覽卷宗來調整這種資訊不對等之情形, 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
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這是教師歷經不續聘程序時,可以依據此規定向學校聲請閱覽卷宗。
三、必須到教評會陳述意見:
(一)首先依規定不續聘教師,必須經過三級教評會審議的程序,而到場陳述意見的重要性,本人已經在先前文章強調過,這裡要特別強調法規的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有關不續聘教師之決定,自屬行政機關做成剝奪人民權利之行政處分,學校自應通知教師到場陳述意見,也就是三級教評會開會時都應該通知教師到場陳述意見,如有欠缺自屬重大程序瑕疵,但實務上,我看到很多學校並未嚴格遵守。
有關到場陳述意見的重要性,請參考下列文章:
1.教師升等案例四:到場陳述意見的重要性
2.大學教授「教師升等」、「不續聘」、「學術倫理(抄襲)」、「性騷擾」等案件校內救濟成功心得分享
3.許律師這篇文章,讓你成為「教師升等」事件專家!【附教師升等案件申訴書範例】
(二)陳述意見重點:
如同本文前言所述,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均已明確否定各大學因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即將該教師不續聘之作法,並且數度於判決及訴願決定中將學校不續聘之處分予以撤銷,使得目前各大學規定之限期升等辦法,面臨來自法院與教育部的嚴格挑戰,據此,各大學新進助理教授或副教授如有遭遇限期升等問題而被學校不續聘,這時除非已經另有出路,否則可以參考下列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見解及教育部訴願決定意見,跟學校據理力爭。
1. 按依民國104年8月28日教育部臺教法(三)字第1040110413號訴願決定書意旨可知,是否違反聘約情節重大,這個情節重大不是學校的聘約或限期升等條款可以單方決定的,必須依據具體個案的情節來各別審認之,而且也要提出具體事證證明教師因未於限期內升等,如何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及大學教育的公益目的,且需進一步考量不續聘的最後手段性,也就是說,當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應該思考是否有其他較輕微的懲處手段,而不是直接考慮將之不續聘。
2.再按,依民國106年2月24日教育部臺教法(三)字第1060018428號訴願決定書意旨可知,大學教師未依規定期限升等,學校不得以大學法第19條為理由(即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不續聘條款,並已納入聘約),將之不續聘,仍須考量是否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情形。
3. 末按,依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280號行政判決理由意旨,可知各大學因限期升等條款而不續聘教師之處分,必須審酌處分內容是否符合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但現行各大學以教師違反限期升等條款為由不續聘時,均未說明其不續聘處分有何符合 公益性、必要性、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
四、委任代理人(或律師)到場陳述意見:
這裡常見的疑慮是,可以委任律師到場陳述意見嗎?教評會又不是法院,律師可以到場嗎?答案是肯定的,除了在下經常代理大專教授到三級教評會陳述意見外,行政程序法也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三位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所以只委任一位律師,已經算是很客氣了。
另一個疑慮是,委任律師會不會造成更大的對立,答案是其實不會,因為只要在過程中據理力爭注意態度謙卑,有時透過相關規定及程序的提醒,反而讓整個不續聘的程序更加完備與順利。
再來就是,如果三級教評會不讓你請的律師進入會議現場陳述意見怎麼辦?這時只要當事人即教師堅持沒有律師一同進入會議現場陳述意見,教師則不進行陳述意見,基於前述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意旨,學校教評會通常會讓步的。
綜上,由於前述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各校限期升等辦法,恐怕均有違法之虞,舉例來說:
一、政治大學:
依據政治大學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第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新進專任助理教授及講師,應於起聘後六年內通過升等;新進專任副教授,應於起聘後八年內通過升等。
各級教師未於規定期限內通過升等者,不予晉薪;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不得申請借調、出國研究、講學或進修。
助理教授及講師至第八年、副教授至第十年仍未升等者,除符合退休資格者得申請退休外,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不予續聘。
」,顯見政大限期升等條款,也僅是以新進教師(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未於期限內升等,即將之不續聘,顯然有違教師法第14條不續聘教師需該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前述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意旨。
二、清華大學:
依據國立清華大學教師升等審查辦法第9條之1規定:「本校新進助理教授到任後應於六年內完成升等。
未能於六年期限內升等者,得向所屬系所、中心提出改善計畫。
若改善計畫獲得系所、中心教評會通過,升等期限可延長為八年,並得於延長期內提出升等申請;若未提改善計畫或改善計畫未獲通過,升等期限仍維持為六年。
升等未通過者,於到任第八年期滿後,逕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依大學法第十九條規定,基於學術研究發展需要,予以不續聘。
」,清華大學雖然抬出大學法第19條來當作依據,但是如前述最高行政法院已經有判決說,仍然必須符合教師法第14條第14款後段不續聘的要件,即必須違反限期升等條款之教師有達於「情節重大」程度才可以將之不續聘。
三、台北科技大學:
依據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新聘教師限期升等辦法第3條規定:「新聘講師、助理教授須於起聘6年內,副教授須於起聘8年內通過校教評會之升等評審。
...未獲通過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二、95學年度第2學期起新聘之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升等者,不再續聘。
」,此辦法亦是僅以新進教師(含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未於期限內升等,即將之不續聘,顯然有違教師法第14條不續聘教師需該教師有違反聘約「情節重大」之前述最新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及教育部訴願決定意旨。
許文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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