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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其他代表「中國」的政治實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跳至導覽 跳至搜尋   此條目的主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行政機關,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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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治發展概況,請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

關於其他代表「中國」的政治實體,請見「中國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日期1949年10月1日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網站中國政府網國家機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最高國家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國家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人國家主席習近平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栗戰書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習近平國家副主席王岐山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曉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武裝力量武裝部隊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準軍事部隊中國民兵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政治系列條目 中國共產黨 黨章 集體領導制、民主集中制 第五代中央領導集體 全國代表大會(十九大) 中央委員會(十九屆) 總書記:習近平 中央政治局 常務委員會 中央書記處 中央直屬機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書記:趙樂際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許其亮、張又俠 地方組織: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地方委員會、黨委書記 基層組織: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黨組、第一書記 軍隊委員會 紀律檢查機關、紀律處分條例 中央巡視制度、地方巡察制度 黨徽、黨旗、黨報、黨刊 共青團、少先隊 政府 國家憲政體制 憲法 憲法解釋、違憲審查 憲法宣誓、憲法修正 法律(列表)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 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香港法例、澳門法律 國家權力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十三屆、代表) 主席團 常務委員會(十三屆、組成人員) 委員長:栗戰書 副委員長、秘書長、委員 委員長會議 各專門委員會 國家元首 國家主席:習近平 國家副主席:王岐山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 人大選舉法、監督法 全國人大組織法、議事規則 國家行政機關 中央人民政府(第十三屆國務院) 總理:李克強(歷屆內閣) 副總理:韓正、孫春蘭胡春華、劉鶴 國務委員 秘書長(辦公廳) 全體會議(第十三屆)/組成人員 常務會議(第十三屆) 中央軍事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許其亮、張又俠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人) 行政區劃、機構編制(列表) 一國兩制、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基層選舉制度、公務員制度 基本國策、五年規劃 政府工作報告 國家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 主任:楊曉渡 副主任:劉金國、楊曉超、李書磊、徐令義、肖培、陳小江 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國家司法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周強 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長:張軍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 政治 統一戰線·港澳台政策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 全國委員會(第十三屆、常務委員會) 主席:汪洋 副主席、秘書長、常委 地方委員會 政黨 中國共產黨(中央統戰部) 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 香港政黨、澳門政黨 人民團體 和平統一、一國兩制、高度自治 中央對臺工作領導小組、中央港澳工作協調小組 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香港中聯辦、澳門中聯辦 香港司法體制、澳門司法體制 外交·國安 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 主席:習近平 副主席:李克強、栗戰書 中央外事工作委員會 主任:習近平 副主任:李克強 中央外事辦 主任:楊潔篪 中央政法委員會 書記:郭聲琨 外交部(發言人、駐外機構) 外長:王毅 商務部 中共中央對外聯絡部 全國人大外事委、全國政協外事委 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處五項原則 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新型國際關係 和平發展道路、和諧世界 大國外交、周邊外交 習近平外事訪問列表 李克強外交訪問列表 國家安全部 公安部國內安全保衛局 地圖 政治主題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為代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總稱。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北京宣告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並於1954年9月27日頒布首部憲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設有常務委員會;主要行使立法權,並選出國家元首(國家主席)、行政機關(國務院)、軍事機關(中央軍事委員會)、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檢察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等機構。

國家主席為禮儀性和象徵性虛位國家元首[註1],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合行使國家元首職權[2]。

現任國家主席為習近平,並因同時擔任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央軍委主席而為最高領導人。

現任國家副主席為王岐山。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首腦為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國務院總理主持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級行政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級行政區(地級市、自治州)、縣級行政區(縣、縣級市、市轄區、旗)、鄉級行政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3]。

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4][5]。

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3][6]。

在實踐中,中央政府能夠通過官員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當程度的自主性[7]。

根據英國廣播公司的報導,民意調查顯示,2003至2009年間約有80%至95%的公民對於中央政府的表現感到滿意[8]。

目次 1歷史 2中央國家機構 2.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2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2.3國務院 2.4中央軍事委員會 2.5國家監察委員會 2.6最高人民法院 2.7最高人民檢察院 3地方各級國家機構 3.1現行地方各級國家機構設置 4行政區劃 5評論 5.1正面觀點 5.2負面觀點 6註釋 7參考文獻 8外部連結 9參見 歷史[編輯] 1927年11月,中國共產黨早期領導人彭湃在廣東省海豐縣創立第一個蘇維埃政權。

其後二十多年時間,中國共產黨通過不斷的武裝鬥爭,對抗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日偽政權及其它政權,在全國各地建立各類政權。

1949年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前,各地解放區已建立起相應的地方政府體系。

9月27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

9月30日,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並選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

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

根據《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及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等機構組成(後增設國家計劃委員會),各機構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

建國初期,全國被分為六個大行政區,分別由華北、東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華東、西北軍政委員會管轄,同級設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區局和解放軍大軍區,以加強對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領導。

1954年憲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央人民政府結束,其法定職權分由全國人大、國家主席、國務院、國防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

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國後逐步脫離軍事管制狀態,撤銷軍事管制委員會,設立地方人民政府作為其行政機關,各地方設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檢察署作為審判和檢察機關。

行憲後,人民政府又改為人民委員會繼續作為行政機關。

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則成為國家權力機關,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則分別為審判和檢察機關。

文化大革命開始後,革命委員會取代地方黨委和人民政府作為集黨、政、軍一體的地方國家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都被解放軍軍管,工作受阻。

這一政府組織形式在稍後的七五憲法中確立下來,1975年憲法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同時又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作為檢察機關的人民檢察院被撤銷,改由公安機關行使檢察權。

1978年憲法恢復了人民檢察院建制,並規定「地方各級革命委員會,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會和革命委員會是基層政權組織,又是集體經濟的領導機構。

」 現行的1982年憲法則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

」現行《憲法》第九十五條還載明,「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 現行憲法另行設置了地方民族區域自治機關,《憲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

」1997年香港回歸和1999年澳門回歸後,分別設置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享受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範。

中央國家機構[編輯]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下的中央國家機構架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與現今國際社會主要採用的三權分立制度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採用議行合一制度。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務院是其執行機關。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編輯] 主條目: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依據現行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最高立法權、最高決定權、最高任免權和最高監督權,並有議決憲法和基本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布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有委員長,副委員長若干人;秘書長,委員若干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對國務院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及中央軍事委員會委員、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權,並有議決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釋案,審查預算案、特赦案、條約案,於全國人大閉會時決定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宣布特赦、全國總動員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的職權。

在大部分時間內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會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間及1982年至今設置,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禮儀性」和「象徵性」的虛位元首[9]。

國家主席是國家機構之一,處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從屬地位,形式上是國家的最高代表,與全國人大常委會聯合行使中國國家元首的職權,執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從事國事活動和負責外交禮節,但不負責包括行政和軍事等具體工作[10]。

如果國家主席出現喪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罷免的情況下,國家主席的職責由國家副主席代理。

國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代行職權,直至選出新的主席。

位於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的中南海是國家主席的非正式官邸,也是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所在地。

國務院[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

國務院總理由國家主席提名,並經全國人大任命,是最高國家行政首長。

[11]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

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

國務院總理通過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行使行政職能。

國家基本計劃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論是對外政策、國際條約、法律和國務院令,重要財政事項,還是榮譽稱號、人民警察警銜和海關關銜的授予,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項都由國務院及其總理進行。

目前,國務院下設國務院辦公廳和25個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1個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國務院國資委)、16個直屬機構,4個辦事機構和若干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中央軍事委員會[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委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最高統率者。

198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成立後,「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和「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基本相同,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產生或罷免。

國家中央軍事委員會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或罷免,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

目前,中央軍事委員會下設中央軍委辦公廳和6個部、2個委員會、3個辦公室、審計署和機關事務管理總局。

國家監察委員會[編輯] 國家監察委員會為最高國家監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

最高人民法院[編輯] 最高人民法院為最高國家審判機關,掌理解釋權、審判權、死刑覆核權,處理抗訴、申訴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長、副院長,組成15人的審判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最高人民法院下轄12個審判庭,派出6個巡迴法庭。

最高人民檢察院[編輯] 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最高法律監督機關,掌理檢察權、公訴權、死刑執行監督權。

最高人民檢察院置檢察長、副檢察長,組成檢察委員會,由全國人大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下轄10個檢察廳。

閱論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任黨和國家領導人 中國共產黨中央第十九屆政治局總書記★習近平(領導核心)7常委★ 習近平 李克強 栗戰書 汪洋 王滬寧 趙樂際 韓正 25委員☆ 按姓氏筆畫為序:丁薛祥 習近平 王晨 王滬寧 劉鶴 許其亮 孫春蘭(女) 李希 李強 李克強 李鴻忠 楊潔篪 楊曉渡 汪洋 張又俠 陳希 陳全國 陳敏爾 趙樂際 胡春華 栗戰書 郭聲琨 黃坤明 韓正 蔡奇 書記處7書記☆ 王滬寧 丁薛祥 楊曉渡 陳希 郭聲琨 黃坤明 尤權 軍委主席★習近平2副主席☆ 許其亮 張又俠 中央紀委第十九屆書記☆趙樂際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屆委員長★栗戰書 14副委員長☆ 王晨 曹建明 張春賢 沈躍躍(女,婦聯主席) 吉炳軒 艾力更·依明巴海(維吾爾族) 萬鄂湘(民革主席) 陳竺(農工黨主席) 王東明(總工會主席) 白瑪赤林(藏族) 丁仲禮(民盟主席) 郝明金(民建主席) 蔡達峰(民進主席) 武維華(九三主席) 國家主席(國家機構)國家主席★習近平(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國家副主席☆王岐山(★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職享正國級待遇)國務院第十三屆總理★李克強4副總理☆ 韓正 孫春蘭(女) 胡春華 劉鶴 5國務委員☆ 魏鳳和 王勇 王毅 肖捷 趙克志 全國政協第十三屆主席★汪洋24副主席☆ 張慶黎 劉奇葆 帕巴拉·格列朗傑(藏族) 董建華(港) 萬鋼(致公黨主席) 何厚鏵(澳) 盧展工 王正偉(回族) 馬飈(壯族) 陳曉光(民盟常務副主席) 梁振英(港) 夏寶龍 楊傳堂 李斌(女) 巴特爾(蒙古族) 汪永清 何立峰 蘇輝(女,台盟主席) 鄭建邦(民革常務副主席) 辜勝阻(民建常務副主席) 劉新成(民進常務副主席) 何維(農工黨常務副主席) 邵鴻(九三常務副主席) 高雲龍(民建,工商聯主席) 國家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2副主席☆ 許其亮 張又俠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楊曉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各大機構間以官方現行機構排名為序;「★/☆」表示國家級正職/副職公務員(特殊界別人士或除外),參見中國公務員級別。

地方各級國家機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結構採分權制,依照憲法分別在各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3]。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並對人民負責與受人民監督[3]。

選舉採分階段進行,在鄉鎮級、區縣級舉辦直接選舉[4][5]。

當選的鄉鎮級、區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再選出更高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並由這些代表選出全國人大代表[3][6]。

現行地方各級國家機構設置[編輯] 省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省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高級人民法院及其分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 直轄市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高級人民法院若干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若干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特別行政區 立法會(非國家權力機關) 特別行政區政府 廉政公署 香港法院系統澳門法院系統 律政司(香港)檢察院(澳門) 地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地級市自治州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地區盟 省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行政公署(省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監察委員會 中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分院 縣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市轄區縣級市縣(旗)自治縣(自治旗)特區林區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人民政府 監察委員會 基層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 鄉級行政區國家機構 行政區類型 國家權力機關 行政機關 監察機關 審判機關 檢察機關 鎮鄉(蘇木)民族鄉(民族蘇木) 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主席團) 鄉級人民政府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縣轄區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區公所(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不適用 街道 縣級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委員會 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 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 不適用 不適用 注1:一些地方在開發區(非行政區)設置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注2:機構設置依地區差異而有所不同,鄉級行政區派駐監察機構名稱有監察組、監察專員辦公室、監察辦公室、監察室等,作為縣級監察委員會的派出機構,與鄉級行政區紀委合署辦公。

行政區劃[編輯] 主條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中國行政區劃以省、地、縣、鄉四級架構為主[12],截止2018年12月31日,全國一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333個地級行政區、2,851個縣級行政區和39,945個鄉級行政區[13]。

其中,省級行政區分別是23個省份;為少數民族設立的5個民族自治區;為高發展地區設立的4個直轄市(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慶市);以及為香港和澳門所設立的、高度自治的特別行政區[14]。

不過台灣省和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地區均由中華民國實際管轄[15],西藏自治區的藏南地區由印度實際控制,海南省三沙市的部分島礁由中華民國、越南、馬來西亞、汶萊和菲律賓控制。

中國政府將中國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華中、華南、西南、西北等地區,將瀋陽市、南京市、武漢市、深圳市、成都市和西安市列為區域中心城市[16],並將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廣州市和重慶市列為國家中心城市[17][1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圖 層級 編號、名稱、簡稱、省會或首府  省份(23個)  自治區(5個)  直轄市(4個)  特別行政區(2個)  實際控制、但具爭議性的領土  主張具有主權、但未實際統治的地區,具爭議性的領土 省 1)河北省(冀,石家莊市) 2)山西省(晉,太原市) 3)遼寧省(遼,瀋陽市) 4)吉林省(吉,長春市) 5)黑龍江省(黑,哈爾濱市) 6)江蘇省(蘇,南京市) 7)浙江省(浙,杭州市) 8)安徽省(皖,合肥市) 9)福建省注4(閩,福州市) 10)江西省(贛,南昌市) 11)山東省(魯,濟南市) 12)河南省(豫,鄭州市) 13)湖北省(鄂,武漢市) 14)湖南省(湘,長沙市) 15)廣東省(粵,廣州市) 16)海南省(瓊,海口市) 17)四川省(川/蜀,成都市) 18)貴州省(貴/黔,貴陽市) 19)雲南省(雲/滇,昆明市) 20)陝西省(陝/秦,西安市) 21)甘肅省(甘/隴,蘭州市) 22)青海省(青,西寧市) 23)台灣省注4(台,台北市) 自治區 24)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 25)廣西壯族自治區(桂,南寧市) 26)西藏自治區(藏,拉薩市) 27)寧夏回族自治區(寧,銀川市) 28)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烏魯木齊市) 省和自治區之下通常被劃分為地級市(包括副省級市)、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盟等地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下劃分為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市轄區等縣級行政區(另有林區和特區各一個特例),縣級行政區之下劃分為行政建制鎮、鄉、民族鄉、蘇木、街道辦事處等鄉級行政區。

直轄市之下不設地級行政區,直接劃分為縣級行政區(包括副省級市轄區),形成三級區劃體系。

港澳特區依一國兩制原則,根據港澳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故有的區域劃分舊制。

台灣省和福建省的金門、馬祖、烏坵地區均由中華民國政府實際治理。

直轄市 29)北京市(京,通州區) 30)天津市(津,河西區) 31)上海市(滬,黃浦區) 32)重慶市(渝,渝中區) 特別行政區 33)香港特別行政區(港) 34)澳門特別行政區(澳) 評論[編輯] 正面觀點[編輯]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治理下,中國大陸經過改革開放之後的三十年經濟高速發展(世界最長持續年均增長率近10%的國家)[19],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世界第一大工業國、世界第一大農業國(2013年淨進口糧食7000萬噸)和世界第二大服務業國(2013年數據),而且利用政策避免了許多新興國家的發展隱患[20]。

調查顯示,目前中國公眾對中央政府的滿意度很高[21]。

在外交上,1949年後的中國大陸變得更為獨立自主,雖然在長達20多年的時間裡遭受到美國及蘇聯兩大國的封鎖,卻依然被視為冷戰中少數幾個獨立於兩陣營外的國家中最重要的一個;隨著經濟實力的發展中國大陸也日漸成為全球受矚目的大國之一,區域與全球影響力不斷上升。

軍事上中國大陸也取得長足發展,國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脅。

1949年以前中國大陸的文盲率高達80%,至今下降至約3.58%。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中國大陸人民的平均壽命僅為35歲,至今達到73歲,比較第三世界國家平均為高約10歲,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壽命更接近已開發國家水平[22]。

中國大陸的城鄉醫療保健系統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預防上。

中國大陸於1950年代末基本消滅血吸蟲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復燃趨勢[23]。

於1994年基本杜絕絲蟲病[24],於1995年杜絕脊髓灰質炎[25]。

中國政府正在計劃在短期內根治麻風病,在來年杜絕碘缺乏症。

雖然人口的壽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於1970年代以來實行的計劃生育政策,中國大陸的人口增長率正在穩步下降[26]。

因此,中國大陸很大程度的解決了人口過剩和營養不良的問題。

2020年7月8日,美國哈佛大學甘迺迪政府學院阿什民主治理與創新中心發布報告《理解中共韌性:中國民意長期調查》顯示,在受到調查的超過3.1萬城鄉居民中,對中央政府表示滿意的居民占86.1%,不滿意的占4.3%;對地方政府表示滿意的居民占70%,不滿意的占26%[27]。

愛德曼公關歷年調查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曾三次居「全球信任度調查報告」最高信任度[28]。

負面觀點[編輯] 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官員與民眾之間的矛盾被認為是群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29] 2013年11月12日,中國高票當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

中國常駐聯合國副代表王民在選舉結束後表示,中國政府高度重視促進和保護人權並取得了顯著成績,同時積極開展人權領域國際合作。

[30]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指出,中國政府目前面臨的人權問題包括發展權、批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其議定書問題、司法獨立、死刑、勞教、酷刑、集會與結社自由、維權人士問題、新疆和西藏問題、言論表達和網絡自由、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兒童權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會問題、律師權利、農民工子女接受教育問題、訪民與黑監獄問題、非政府組織管理、計劃生育與愛滋病、殘疾人權利和精神衛生、強行拆遷及環境保護等[31]。

人權觀察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將人權視為根本威脅,而它的反擊則成為對國際人權體系的根本威脅。

在國內,中國共產黨因為害怕政治自由撼動它的政權,建構出一個奧威爾式的監控國家,以及精密的網際網路內容審查系統,監測並壓制所有公開的批評言論。

在海外,中國利用它日益增長的經濟實力打擊批評者,對人權保障體系發動自該體系於20世紀中期形成以來前所未見的強烈攻勢」[32]。

註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自1954年開始設立,其功能為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共同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

文化大革命期間,時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遭到拘禁後,該職位曾長期空缺、爾後更一度遭到廢除(參見:中國國家主席存廢之爭),直到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獲得確立。

重新設立的主席職位並未擁有實際權限,而只是具有禮儀性和象徵性功用的虛位元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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