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署- 怎樣以郵遞申領車輛牌照、駕駛執照及有關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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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 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 (四), 不要郵寄現金,請用寫上正確 ... 與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書,都可以郵寄遞交。

申請程序 各類與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有關的申請表格,可在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郵政局或運輸署的牌照事務處索取。

你亦可以利用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提供的圖文傳真服務或在運輸署網頁下載表格。

填妥申請表格後,請連同有關證明文件及應繳的費用,寄交有關牌照事務處(請參閱表一)。

如果你的申請書符合規定,運輸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個工作天內將你申請的證件以掛號信寄回給你(申請商用車輛駕駛考試除外)。

注意事項 (一) 請小心閱讀表格上的資料,確保表格已填妥及簽署; (二) 確保附寄各項必須的證明文件,例如地址證明及車輛登記文件(如適用)等文件; (三) 如你經郵寄、投遞箱或香港政府一站通遞交申請後四個星期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 (四) 不要郵寄現金,請用寫上正確款額及書明支付「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劃線支票/銀行本票付款,並在支票/銀行本票背面寫上你的姓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首4個字(包括英文字母及數字)]/車輛登記號碼及日間聯絡電話; (五) 確保已付清關於你或你的車輛的交通違例事項罰款; (六) 如任何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先前向運輸署署長提供其姓名、地址、電子聯絡方式或身分證明文件有所改變,他/她須在改變出現後72小時內以書面通知運輸署署長。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此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罰款港幣2,000元。

如屬姓名的改變或身分證明文件的改變,駕駛執照持有人/登記車主亦須將現有的駕駛執照正本(如持有)、駕駛教師執照正本(如持有)、車輛登記文件正本(如持有)、車輛牌照(如持有)及自訂登記號碼分配證明書(如持有)送交運輸署署長,以作修改; (七) 所有在本署以你的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登記的車輛牌照或駕駛執照的記錄,會根據你在運輸署表格內填報的地址而同時更改; (八) 如你在遞交申請四個星期後仍未收到有關執照,請致電28042600與我們聯絡,以便作出跟進;以及 (九) 郵資不足的信件將不獲接收。

為使郵件能妥善送達本署,請確保郵件貼上足夠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

(詳情) 查詢 有關郵遞申請書的問題,可致電有關牌照事務處查詢(請參閱表一)。

運輸署顧客服務熱線28042600(24小時服務)或瀏覽運輸署網頁http://www.td.gov.hk 表一:必須連同申請書遞交的證明文件及郵寄地址 (甲)車輛牌照類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編號 車輛登記文件正本 公司註冊證/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有效的第三者意外風險保險單╱臨時保單副本 費用 其他 郵寄地址及查詢電話 續領車輛牌照 TD558 A 乙 車輛牌照複本 TD151 - B 甲 取消車輛登記 TD184 - - C 甲 更改車輛細節 TD559 - - D 甲 附註: A- 如有關車輛須接受檢驗,請附上機動車輛全面檢驗及格證書或檢驗汽車機械及格證書的正本。

B- 已損毀的車輛牌照(如適用者)。

C- 未滿期的牌照及車輛拆毀證明書或運送文件。

D- 車輛牌照、車輛登記文件及證明有關細節已更改的文件。

甲- 觀塘牌照事務處,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號(電話:23490200)。

乙- 沙田牌照事務處,沙田中央郵政信箱79號(請註明:續領車輛牌照)。

(乙)駕駛執照類 申請事項 申請表格編號 駕駛執照類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 身分證明文件副本 費用 其他 郵寄地址及查詢電話 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私家車及輕型貨車) TD555 - 丙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 - 丙 續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 - 甲 新領正式駕駛執照 TD557 A 甲 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複本 TD106 - B 甲 加領駕駛╱教授其他類別車輛執照 TD557 - - A 甲 國際駕駛許可證 TD51 - D 甲 更改地址 TD559 - - - 甲 更改個人資料 TD559 - C 甲 續領駕駛教師執照 TD557 - - 甲 首次申請╱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商用車輛) TD556 - 乙 加領學習駕駛其他類別車輛執照(商用車輛) TD556 - - - 乙 駕駛考試(商用車輛) TD321 E 乙 再次申請學習駕駛執照(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555 F 丙 駕駛考試(私家車、輕型貨車、電單車及機動三輪車) TD82 - 丙 新領/續領暫准駕駛執照 TD590 - A 甲 附註: A- 駕駛考試表格正本、由運輸署發給的考車及格證明文件及學習駕駛執照。

(不適用於:(a)續領正式駕駛執照;(b)於完成暫准駕駛期之後新領或加領正式駕駛執照;及(c)政府車輛或特別用途車輛新領或加領正式駕駛執照));及   有效的相關職前課程的課程証書正本(證書內所指明的完成課程日期須為申請相關正式駕駛執照日期之前的一年內)。

(只適用於申領的士、公共小巴及公共巴士正式駕駛執照的人士) B- 已毀損的執照(如距離現有正式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期滿的日期不及四個月,可以申請換領駕駛執照╱駕駛教師執照)。

C- 如屬更改姓名,必須夾附由律師發給的更改姓名宣誓書及其影印本。

D- 五十毫米長四十毫米闊的正面相同近照兩張,照片的背景應無任何裝飾,頭部不可戴帽或類似的物品。

E- 運輸署會在收到申請後,於十五個工作天內將考試詳情以掛號信寄回給申請人。

F- 須附上有關駕駛考試丙部(路試)排期信或同時申請丙部(路試)排期。

甲- 觀塘牌照事務處,東九龍郵政信箱68115號(電話:23490200)。

乙- 沙田牌照事務處,沙田中央郵箱79號。

丙- 九龍牌照事務處,九龍長沙灣道303號長沙灣政府合署2樓(電話:21507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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