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文章推薦指數: 80 %
過失致死罪(英語:Negligent Homicide)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殺人意圖或故意的情形下,因疏忽、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 ...
過失致死罪
語言
監視
編輯
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過失殺人或誤殺。
維基百科中的法律相關內容僅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
如需獲取法律相關的幫助或意見,請諮詢所在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從業人士。
詳見法律聲明。
此條目需要精通或熟悉法律的編者參與及協助編輯。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條目。
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見討論頁。
另見其他需要法律專家關注的頁面。
過失致死罪(英語:NegligentHomicide)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殺人意圖或故意的情形下,因疏忽、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結果。
此罪名在法律上的精確名稱為「過失致死」,但常被大眾以「過失殺人」一詞稱之。
目次
1定義
1.1主觀要素:過失
1.2客觀要素
1.3特殊類型:結果加重犯
2與誤殺的區別
3各國規定
3.1中華民國法律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3日本法律
4著名案件
4.1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4.2玻璃娃娃案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參見
定義編輯
主觀要素:過失編輯
參見:過失
過失是刑事犯罪中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主要內涵為違反法律上賦予的客觀注意義務,致生犯罪結果而言。
如果行為人自始即有殺人意圖,就應該論以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
客觀要素編輯
因果關係
參見:因果關係(法律)
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直接、典型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死亡結果
指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此處需要釐清的概念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外力介入或其他原因,導致最終未發生死亡結果,在刑法學上稱為「未遂」;但因為過失犯本質上為有一定犯罪結果發生的結果犯,因此如果沒有死亡結果發生,也就沒有過失致死可言,只能論以過失傷害,而不存在所謂「過失致死的未遂犯」此種類型。
特殊類型:結果加重犯編輯
參見: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是指一個「故意行為」引致「過失結果」構成的特殊犯罪類型,通常會科以較重的刑責。
而典型的過失致死罪加重結果則為「傷害致死罪」,指因行為人故意傷害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行為人本身並無殺人犯意而言。
與誤殺的區別編輯
參見:誤殺
在普通法中並不存在「過失致死」這樣的概念,因為普通法體系並不是以「故意」、「過失」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作為論罪區斷,而是將犯意量化,視其惡性重大之程度適用不同的殺人罪名。
在普通法中,「誤殺」的概念與過失致死較為相近,但並不完全相同,因為誤殺的類型中包含了一定程度上的主觀故意,這與過失致死罪完全排除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
各國規定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編輯
過失致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業務過失致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
依據「業務」字面意義上可知,結果之產生需要與業務上之過失有關。
2019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276Ⅱ)與業務過失傷害罪(§284Ⅱ)[2]。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日本法律編輯
過失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10條處罰過失致死行為,以及重傷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著名案件編輯
此章節論述以臺灣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編輯
主條目:邱小妹事件
2005年1月,台北市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案,四歲的邱小妹重傷被送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值班醫生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加護病房滿床,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其他台北市境內醫院也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而後邱小妹被送到約兩小時車程(約170公里)外的台中治療,最後因救援延誤重傷死亡。
該案偵查之事實為,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邱小妹非緊急手術,但手術後病人需要移送加護病房,故林致男與劉奇樺應先聯絡有關手術醫生,將手術延期,讓因為手術而預留的床位可以照顧命危的邱小妹。
兩人被控過失致死罪,但法庭認為「當時滿床且設備不足」,不應「把醫德和刑責混為一談」[3]。
兩人因為其他罪名而被判刑,而家庭暴力元兇(邱小妹的父親)亦被判刑。
玻璃娃娃案編輯
主條目:玻璃娃娃案
台北市景文高中二年級生顏旭男患有成骨不全症,骨骼遇到輕微的撞擊會骨折,俗稱「玻璃娃娃」。
顏旭男不需參與體育課,在2000年9月13日,因為天雨,體育課進行地方更變,顏旭男表示亦欲前往,於是同級陳氏學生揹顏旭男前住。
可是,陳氏在天雨下摔倒,顏旭男骨折不治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陳氏過失致死事實,但犯罪時因未成年,裁定交付家長嚴加管教[4]。
在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95年上更(一)字433號判決[4]),認定陳氏已盡心盡力,不負賠償責任。
台灣社會沒有對少年法庭的裁定有所爭議,但對後來有關賠償的訴訟有一定爭議。
參考文獻編輯
^1.01.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2006年增訂公布第1之1條,將既有罰金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的新臺幣元,所以原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原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異動條文
^自由時報2007-07-06
^自由時報2005-08-25
外部連結編輯
立法院法律系統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
誤殺
謀殺
殺人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過失致死罪&oldid=70478889」
延伸文章資訊
- 1中華民國刑法§276-全國法規資料庫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關大法官解釋 · 相關判例. ::: 最新訊息 · 中央法規 · 司法解釋 · 條約協定 · 兩岸協議 ...
- 2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有哪些?和解金多少?如何不起訴?
業務過失致死構成要件簡單,在執行業務時行為人主觀上因應注意而未注意,即屬於有過失的情形,客觀上有他人的死亡結果發生,並且行為人的過失與導致該死亡結果間有一定 ...
- 3現在還有業務過失傷害罪嗎? - 陽昇法律事務所
因此,老劉撞到人的時間是在108年10月10日,適用新刑法,現行刑法第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 ...
- 4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 天秤座法律網
刑法第276條第2項業務過失致死:「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所謂業務過失是指行為人的過失是基於 ...
- 5刑法大幅修正刪除業務過失調整公共危險、殺人、傷害法定刑
就最高法定刑1年、2年、3年、5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分別修正其罰金刑為新臺幣10萬、20萬、30萬、50萬元以下罰金。 四、刪除業務過失致死傷罪:. 對防免發生死亡或傷害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