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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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英語:Negligent Homicide)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殺人意圖或故意的情形下,因疏忽、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 ... 過失致死罪 語言 監視 編輯 提示:此條目的主題不是過失殺人或誤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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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罪(英語:NegligentHomicide)是大陸法系的一項刑事罪行,指在沒有殺人意圖或故意的情形下,因疏忽、應注意未注意,違反法律上的注意義務而引發他人死亡的結果。

此罪名在法律上的精確名稱為「過失致死」,但常被大眾以「過失殺人」一詞稱之。

目次 1定義 1.1主觀要素:過失 1.2客觀要素 1.3特殊類型:結果加重犯 2與誤殺的區別 3各國規定 3.1中華民國法律 3.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3.3日本法律 4著名案件 4.1邱小妹醫療人球案 4.2玻璃娃娃案 5參考文獻 6外部連結 7參見 定義編輯 主觀要素:過失編輯 參見:過失 過失是刑事犯罪中的主觀構成要件之一,主要內涵為違反法律上賦予的客觀注意義務,致生犯罪結果而言。

如果行為人自始即有殺人意圖,就應該論以殺人罪,而非過失致死。

客觀要素編輯 因果關係 參見:因果關係(法律) 被害人的死亡結果與行為人的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之間,必須要有直接、典型且符合常態的因果關聯。

死亡結果 指需有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

此處需要釐清的概念是,被害人如果因為外力介入或其他原因,導致最終未發生死亡結果,在刑法學上稱為「未遂」;但因為過失犯本質上為有一定犯罪結果發生的結果犯,因此如果沒有死亡結果發生,也就沒有過失致死可言,只能論以過失傷害,而不存在所謂「過失致死的未遂犯」此種類型。

特殊類型:結果加重犯編輯 參見:結果加重犯 結果加重犯是指一個「故意行為」引致「過失結果」構成的特殊犯罪類型,通常會科以較重的刑責。

而典型的過失致死罪加重結果則為「傷害致死罪」,指因行為人故意傷害之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但行為人本身並無殺人犯意而言。

與誤殺的區別編輯 參見:誤殺 在普通法中並不存在「過失致死」這樣的概念,因為普通法體系並不是以「故意」、「過失」等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作為論罪區斷,而是將犯意量化,視其惡性重大之程度適用不同的殺人罪名。

在普通法中,「誤殺」的概念與過失致死較為相近,但並不完全相同,因為誤殺的類型中包含了一定程度上的主觀故意,這與過失致死罪完全排除殺人故意是不一樣的。

各國規定編輯  中華民國法律編輯 過失致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1] 業務過失致死罪《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第2項:「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1] 依據「業務」字面意義上可知,結果之產生需要與業務上之過失有關。

2019年5月10日,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刑法》修正案,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276Ⅱ)與業務過失傷害罪(§284Ⅱ)[2]。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  日本法律編輯 過失致死罪日本《刑法》第210條處罰過失致死行為,以及重傷致死的結果加重犯。

著名案件編輯 此章節論述以臺灣為主,未必具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邱小妹醫療人球案編輯 主條目:邱小妹事件 2005年1月,台北市發生嚴重的家庭暴力案,四歲的邱小妹重傷被送到台北市立仁愛醫院,值班醫生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加護病房滿床,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其他台北市境內醫院也指示需要轉院而不能接收,而後邱小妹被送到約兩小時車程(約170公里)外的台中治療,最後因救援延誤重傷死亡。

該案偵查之事實為,林致男與劉奇樺判斷邱小妹非緊急手術,但手術後病人需要移送加護病房,故林致男與劉奇樺應先聯絡有關手術醫生,將手術延期,讓因為手術而預留的床位可以照顧命危的邱小妹。

兩人被控過失致死罪,但法庭認為「當時滿床且設備不足」,不應「把醫德和刑責混為一談」[3]。

兩人因為其他罪名而被判刑,而家庭暴力元兇(邱小妹的父親)亦被判刑。

玻璃娃娃案編輯 主條目:玻璃娃娃案 台北市景文高中二年級生顏旭男患有成骨不全症,骨骼遇到輕微的撞擊會骨折,俗稱「玻璃娃娃」。

顏旭男不需參與體育課,在2000年9月13日,因為天雨,體育課進行地方更變,顏旭男表示亦欲前往,於是同級陳氏學生揹顏旭男前住。

可是,陳氏在天雨下摔倒,顏旭男骨折不治死亡。

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定陳氏過失致死事實,但犯罪時因未成年,裁定交付家長嚴加管教[4]。

在最高法院將本案發回後,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5年7月19日對本案再次做出判決(95年上更(一)字433號判決[4]),認定陳氏已盡心盡力,不負賠償責任。

台灣社會沒有對少年法庭的裁定有所爭議,但對後來有關賠償的訴訟有一定爭議。

參考文獻編輯 ^1.01.1《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2006年增訂公布第1之1條,將既有罰金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的新臺幣元,所以原新臺幣二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原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金加重成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異動條文 ^自由時報2007-07-06 ^自由時報2005-08-25 外部連結編輯 立法院法律系統參見編輯 中華民國刑法 誤殺 謀殺 殺人 取自「https://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過失致死罪&oldid=7047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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