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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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文章資訊
- 1腦死判定準則 - 表單資料
本準則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腦死判定應在具有下列設施之醫院為之: 一、設有加護病房。
- 2腦死判定準則
- 3腦死判定準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4 條. 腦死判定,應進行二次程序完全相同之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 第二次判定性腦幹功能測試,應於第一次測試完畢接回人工呼吸器至少四小時後,始得為之。
- 4腦死說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先決要件」,與會之學者一致認為,符合作腦幹死判定之病人如規定原發性之腦 ... 腦死後,由救護車接回榮總,預定在四個小時後進行第二次腦死判定,如果順利,.
- 5心跳停止與腦死判定差別是什麼? - 好醫師新聞網
根據現行腦死判定程序規定,腦死的病人必須在四小時以上,進行兩次的腦部刺激均無反應後,才能予以宣告;而腦死的病人因為腦部沒有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