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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Q3664. 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案件專線為02-2321-9011分機200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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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Q3661.警察攔停汽、機車等交通工具的依據為何?
警察執行勤務時,對於已經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交通工具,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會實施攔停、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檢查車輛特徵、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等措施。
但是在執行時仍會注意比例原則,不會恣意而為。
警政署
Q3662.請問什麼是「警械」?
「警械」是指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使用的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的器械。
警械的種類及規格經行政院95年5月30日院臺治字第0950023739號函修正核定。
警政署
Q3663.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報考資格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曾犯下列各罪之一,經有罪判決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一、故意殺人、故意重傷、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
二、刑法第184條、第185條或第185條之3。
三、刑法第221條至第229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第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第37條。
四、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或第8條。
五、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
六、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或第6條。
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警政署
Q3664.警政署民眾服務中心受理案件專線為02-2321-9011分機2001、2002。
本署民眾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民服中心)「0800-018-111」專線於103年1月1日配合「1996內政服務熱線」(以下簡稱1996熱線)辦理整併,期程如下:
1.第一期(103年1月1日至2月28日):民眾撥打民服中心免付費電話進線後,進行電話整併語音宣導後,仍由民服中心執勤人員進行接聽。
2.第二期(103年3月1日至5月31日):民眾撥打民服中心免付費電話,進行語音宣導後逕轉1996熱線,1996熱線話務人員依本署(含刑事局)組室業務職掌、連絡電話及常見問答提供諮詢服務。
3.第三期(103年6月1日以後):民眾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辦理停話後,改由02-23219011分機2001、2002提供民眾來電諮詢服務。
4.1996熱線自103年1月1日起採免付費及10分鐘通話限制,故凡1996熱線電話轉接至民服中心亦有10分鐘通話限制。
警政署
Q3665.有關反暴力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攻擊常識如何取得?(警政署保安組)
內政部警政署警政治安全球資訊網-保護您小秘方,提供反暴力重大人為危安或恐怖攻擊常識彙編,民眾可參考:
https://www.npa.gov.tw/ch/app/data/view?module=wg071&id=18272&serno=8581c66e-36de-4a98-83ed-ad3935c97b36
警政署
Q3666.何謂身家調查?
依據: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初試錄取人員身家調查辦法。
對象:參加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招生考試,經初試(筆試)合格人員。
項目: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戶)籍資料、學歷資料、受監護或輔助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等。
不合格情形:經各校招生委員會認定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身家調查為不合格。
警政署
Q3667.何謂擬任警察官查核?
依據:擬任警察官人員查核辦法。
對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具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擬予任用之人員。
項目:刑案紀錄資料、治安顧慮人口資料、曾服公職受懲戒或行政懲處紀錄、國(戶)籍資料、學歷資料、受監護宣告資料、身心健康狀況、其他品德及忠誠資料等。
不得任用情形:查核結果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者,不得任用為警察官。
警政署
Q3668.「道路交通事故」申請人資格?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
2.利害關係人。
(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
警政署
Q3669.「道路交通事故」可以申請哪些資料?
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件1】。
2.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件2】。
警政署
Q3670.可否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95年7月1日以後之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警察機關不再發給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附件3】,當事人所申請之相關資料,均屬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之有關證明文件。
但95年6月30日以前之交通事故案件,仍依原辦法規定,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書。
警政署
Q3671.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方法有哪些?
可分為「書面」及「網路」2種申請,分別如下:
1.書面填表「道路交通事故申請書」【附件4】:
(1)申請:申請書以郵寄或臨櫃送至事故處理之公路警察大隊。
(2)領件:需臨櫃至事故處理之公路警察大隊辦理領件,領件時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利查核身分(因書面申請時無法查核當事人身分,故資料無法以郵寄方式寄出)。
註:「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附件5】申請案亦同。
2.網路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至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申辦(網址:https://tm2.npa.gov.tw/NM105-505Client):
(1)申請:於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申請(僅可申請A1類(死亡)、A2類(受傷)之交通事故資料),並依下列步驟操作:
◎點選「交通事故資料申請」頁籤,勾選「我同意並了解以上隱私權保護政策及使用說明」、「所申請案件是否有人員受傷或死亡」及輸入「驗證碼」。
◎填寫交通事故申請資料(包含當事人資料、申請人資料及領件資料)。
◎勾選申請資料:現場圖、現場照片或分析研判表,得複選。
◎確認填寫資料無誤後按「送出申請」按鈕。
◎系統顯示申請編號,若有填寫電子郵件,則發送已申請通知。
(2)領件:臨櫃至申請填寫之領件機關取件(若有填寫電子郵件時,系統將會另行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取件。
),若申請人非當事者時,取件應附委託書。
註:選擇自然人憑證下載方式須以當事者之自然人憑證卡下載檔案。
※註:
(1)「A1類交通事故」:造成人員當場或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之交通事故。
(2)「A2類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或超過二十四小時死亡之交通事故。
(3)「A3類交通事故」:僅有財物損失之交通事故。
警政署
Q3672.如何知道申辦進度?
可分為「書面」及「網路」2種申請:
1.書面申請:電話通知申請者臨櫃至事故處理之公路警察大隊辦理領件,領件時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以利查核身分(因書面申請時無法查核當事人身分,故資料無法以郵寄方式寄出)。
2.網路申請:登入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站/線上申辦/交通事故案件資料申請系統項下查詢或取消,並依下列步驟操作:
◎點選「申請案件進度查詢與取消」頁籤,輸入「申請人證號」及「驗證碼」後,按「查詢」按鈕;顯示查詢結果,游標移至該筆資料進入詳細資料,可檢視處理狀態。
◎若有填寫電子郵件時,系統將會另行發送電子郵件通知取件。
◎如欲取消申請案件,請按「取消」按鈕,該筆案件即不再受理,但僅能於申請日期後3天內取消所申請案件。
警政署
Q3673.其他問題可轉接國道公路警察局總機,自動電話
其他問題可轉接國道公路警察局總機,
自動電話:02-29094111
有專人會依民眾詢問事項轉接承辦人員答覆。
警政署
Q3674.請問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文件可從何處下載?
路徑: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首頁/便民服務/道路交通事故資料申請
網址:https://www.hpb.gov.tw/p/412-1000-120.php?Lang=zh-tw
警政署
Q3675.民眾可從何項文件查詢出發生事故的國道公里數?
民眾可從「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附件1】得知。
警政署
Q3676.如於公路警察大隊交通組上班時間電話轉接失敗,可否直接提供承辦人的分機與姓氏?
各大隊交通組上班時間均有人接聽電話,若承辦人不在辦公室,組上同事接聽電話後,均會留下民眾姓氏、電話等資料,再由承辦人回撥。
若轉接交通組無人接聽,1996服務人員除可提供承辦人的分機、姓氏外,亦可轉接大隊勤指中心接聽
警政署
Q3677.申請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可否委託申請?
書面申請者,須填寫「道路交通事故申請書」【附件4】」及「委託書」【附件6】」,並由當事人於申請書欄位中親自簽章,申請或取件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
網路申請者:若申請人非當事者時,至領件機關取件時應附委託書。
警政署
Q3678.「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辦理的時間為何?
「民眾對治安滿意度調查」每半年辦理1次,辦理時間約為每年1-2月、6-7月間,每次調查實施前10日公布調查訊息。
查詢管道有以下二種:
一、「內政部全球資訊網\訊息快遞\行政公告」,網址:http://www.moi.gov.tw/
二、「內政部警政署全球資訊網\訊息公告\最新消息」,網址:http://www.npa.gov.tw/
警政署
Q3679.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情形及再犯防制策進作為?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3條規定,性侵害加害人有期徒刑或保安處分執行完畢、假釋、緩刑、免刑及赦免等,應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及報到,為期5或7年,並應定期或不定期接受警察機關查訪。
二、本署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工作,業於102年12月30日以台內警字第1020890776號令修正發布「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俾供各警察機關執行登記報到工作,防制再犯。
警政署
Q3680.LINE帳號被盜用怎麼辦?
(一)歹徒會利用LINE傳遞訊息的便利性及追查的困難性,傳送詐欺訊息,引誘無知的使用者進入偽裝的知名網站,藉此騙取使用者帳號、密碼或姓名、地址、電話及信用卡資料,甚至利用電信公司小額付款的漏洞,誘使民眾點選即遭扣款損失財物,提醒民眾小心注意網路資訊安全。
(二)請民眾對於不明的連結不要點接,如果收到不明的簡訊訊息,不管是不是你朋友或是以LINE、FacebookMessenger、WeChat或簡訊傳遞,這些都有可能是惡意程式或木馬程式的安裝連結,最好別亂點或安裝具備過濾網頁內容功能的手機防毒軟體。
(四)另外Facebook上面的奇怪影片最好不要亂點,有些會搭時事梗,將惡意程式植入影片,這種有問題的連結通常點進去會跳離臉書,而且影片也不會是Youtube網站,而是要另外點擊播放,如果看到這種類型的千萬別點,除了LINE密碼被竊取以外,可能電腦還會中毒,所有資料都有外洩可能。
(五)被害人LINE帳號遭盜用時,應立即透過LINE公司官方網站「問題反應表」(https://contact-cc.line.me/zh-hant/?continue_without_login=true)聯絡反映,經確認該帳號遭盜用,LINE公司會於24小時內與用戶保持聯繫,並視個案的情況協助用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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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Q3681.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後,警察局機關接獲民眾自殺求援案件向電信機關查詢使用者資料,是否受其限制?法律依據為何?
(一)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以下稱本法)立法目的而言,係「為制衡偵查機關之強制處分措施,以防免不必要之侵害,並兼顧強制處分目的之達成,則經由獨立、客觀行使職權之審判機關之事前審查,乃為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必要方法。
」(釋字631參照)係針對國家機關偵查犯罪所為之程序規範,並未限制其他依法有據之行政行為。
(二)自法令解釋而言:
1、依文義解釋法:文義解釋法是所有法律解釋的基礎,本法第11-1條文規定:「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本法所謂調查通信紀錄必須聲請令狀之情況,係指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而有必要,換言之,上述狀況以外之調取通信紀錄,法令另有規定者,自得依相關法令辦理。
2、依歷史解釋法:參閱立法院立法理由、立法紀錄,本次修正係因「特偵組涉嫌違法監聽立委柯建銘關說案」,全部討論內容均以抑制偵查機關之監聽權為目的,而無涵蓋為緊急救援而調閱通信紀錄之用意。
(三)緊急救援查詢發話位址係依法令之行為:
1、「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下列情形得依法向電信業查詢使用者資料:……三、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次按警察法第2條規定:「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足見警察機關係實施辦法所稱「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殆無疑義。
2、復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據此,警察機關為救援民眾自殺,而查詢電信使用者資料,係符合上述規定之合法行為,惟仍應注意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考量手段之有效性,及最小侵害原則,並不得為目的外之使用(例如以查詢自殺案件名義,用做偵辦刑案)自不待言。
(四)綜上,警察機關為救援民眾自殺案件,向電信業者查詢電信使用者資
料為完全合法行為,並由警察機關事後出具公文,擔保資料之正當使用,
自屬合法行為。
警政署
Q3682.針對未滿18歲少年利用網路「揪團」聚眾鬥毆,警察機關有何處置作為。
(一)法令依據:少年利用網路「揪團」聚眾鬥毆可能涉及法令為「少年偏差行為預防及輔導辦法」第2條少年偏差行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
(二)處置作為:
1、事前防制:
(1)機先掌握情資:指派專人執行「網路巡邏」,透過網路攔截、蒐集相關族群以網路(如臉書)傳遞邀眾鬥毆訊息,機先掌握預警情資,另與縣市政府教育主管機關、各級學校保持密切聯繫,俾協助提供情資,事先約制、盤查、勸導、告誡,並追查幕後主使者。
(2)分析少年易聚集熱時熱點:掌握少年易聚集之熱時熱點,妥適規劃勤務,達到防制效果。
2、事中有效查緝:
發現青少年聚眾滋事,所轄分局應調派優勢警力執行攔截、圍捕等方式迅速排除鬥毆情事,如涉及他分局轄區,即應啟動「區域聯防」機制,通報鄰近各分局結合警力實施聯合勤務作為,共同執行查緝工作。
3、事後管制輔導追蹤:
(1)查獲少年犯罪、曝險行為除依法移送少年法院外,應就轄內少年犯罪及被害情形縝密分析,並針對少年易聚集滋事或妨害其身心健康場所規劃保護查察及實施「春風專案」加強查處少年聚集或深夜遊蕩等行為。
(2)偏差行為少年應依個別情形,適用不同輔導機制,除通報就讀學校實施校內輔導外,另委由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實施管制、輔導、追蹤並轉介社會局(處)、衛生局等相關局處,協助少年獲得社福扶助、醫療衛生、就業輔導等資源;對於觸犯法令或虞犯少年,則依法移送少年法院(庭)審理,期以不同輔導機制,有效矯正少年偏差行為。
(3)利用各種機會至轄區各級學校實施法律教育,加強宣導少年法律觀念。
警政署
Q3683.民眾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業務?
民眾向各地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業務注事事項如下:
(一) 業務包括民事及告訴乃論的刑事案件調解、開立調解(不)成立證明。
(二)調解事件之管轄:
1、兩造均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
員會調解。
2、 兩造不在同一鄉、鎮、市、區居住者,民事事件(如債務、車禍車輛損壞)由他造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刑事事件(如傷害、車禍身體受傷)由他造住、居所所在地或犯罪地(事件發生地、車禍發生地)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
3、 經兩造同意,並經接受聲請之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同意者,得由該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受前二款之限制。
二、民眾自家門口騎樓是否可停自小客車?警方取締時可否連續告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一)有關自小客車,停放位置於自宅或他宅前「騎樓」處;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及第3款規定:「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另依本條例第85條之1規定:「汽車駕駛人、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五十七條規定,經舉發後,不遵守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責令改正者,得連續舉發之。
」再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其第13條第4、5項規定「每逾2小時,得連續舉發之」,為上開細則之補充規定,並以「每逾2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合先敘明。
(二)綜上,員警當依據民眾檢舉或本於職權現場認定該車違規屬實,當依本條例第56條1項5款規定:「在顯有妨害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者。
」連續逕行舉發,依法有據。
警政署
Q3684.自行車行駛規定及違規罰則.
(一)自行車行駛於道路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規定,應遵守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如在無劃設標誌或標線處,則應沿道路慢車道靠右順序行駛,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應靠道路右側行駛。
至於能否騎乘於人行道,須有設置行人及自行車專用標誌時,方能騎乘,自行車屬車輛而非行人,行駛時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慢車處罰規定,自103年3月31日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1、第73條:慢車違規新增╱修改:
(1)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2)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3)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4)拒絕酒精濃度測試。
2、第74條:慢車違規新增:
(1)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或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2)於設置有必要之標誌或標線供慢車行駛之人行道上,未讓行人優先通行。
警政署
Q3685.發現占用道路廢棄車輛如何處理?
(一)民眾如發現有廢棄車輛(無牌廢車)占用道路,可逕向環保署資源回收專線0800-085717(諧音:您幫我清一清)檢舉。
(二)如發現有牌照廢棄車輛占用道路可逕向警察機關舉發,會派遣執勤員警趕至現場查處。
(三)員警到達現場時,先以電腦查詢車籍,查明是否為失竊、協尋車輛,再確認是否為廢棄車輛。
(四)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2條,有關廢棄車輛認定標準如下:
1、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2、車體髒污、鏽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3、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4、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五)經確認為廢棄車輛(有牌廢車)時,員警依規定填寫「查報占用道路廢棄機動車輛」聯單,及於車體明顯處,張貼清理通知單,限車主於7日內清理,並拍照存證;另以書面通知寄送車輛所有人,通知其限期清理。
(六)如逾期車主仍未處理,轄區警察機關將通報環保局辦理移置作業,並經環保局公告1個月後,如仍無人認領者,則由環保局依廢棄物清除,並將車輛號牌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
警政署
Q3686.道路障礙之取締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
1、在道路堆積、置放、設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
2、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3、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
4、利用道路放置拖車、貨櫃或動力機械。
5、興修房屋使用道路未經許可,或經許可超出限制。
6、經主管機關許可挖掘道路而不依規定樹立警告標誌,或於事後未將障礙物清除。
7、擅自設置或變更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或其類似之標識。
8、未經許可在道路設置石碑、廣告牌、綵坊或其他類似物。
9、未經許可在道路舉行賽會或擺設筵席、演戲、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10、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
11、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其中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廣告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第十款之攤棚、攤架得沒入之。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規定,廢棄車輛(指非依軌道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占用道路之取締,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
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警政署
Q3687.自行車可否酒駕?有無處罰規定?
(一)法律依據: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1)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2)心智缺陷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3)精神失常。
(4)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2、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1、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2、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3、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4、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5、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6、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7、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鍰。
(三)自行車騎士飲酒後騎車將影響「方向把」之操控平衡及距離判斷,如朋友邀約聚餐有飲酒疑慮時,請改搭乘計程車或大眾交通工具。
為維護您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請勿酒後騎乘自行車。
警政署
Q3688.員警被懲處申誡,應循何程序救濟?期間為何?
一、有關公務人員保障法中之復審與申訴不同之處如下:
(一)復審:適用於足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或公務人員權利有重大影響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等事項。
(二)申訴、再申訴:適用於對公務人員權益無重大影響之管理措施事項(例如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之考績評定、獎懲事項或其他有關辦公環境、工作條件等內部管理措施)。
二、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自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另服務機關原則上應於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30日內作成詳備理由之函復,必要時可延長20日,如逾期未為函復,申訴人亦得逕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又如不服服務機關所為之申訴函復,應於申訴函復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警政署
Q3689.警察行使職權時,如遇陳抗民眾丟雞蛋如何處理?
(一)民眾丟雞蛋亦屬帶有暴力行為的公然侮辱他人,可依據刑法第309條第2項的強暴公然侮辱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民眾如係對執勤員警為之,可依據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三)另可參考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1項第1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四)如係於集會遊行時發生者,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依集會遊行法第30條「集會、遊行時,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侮辱、誹謗公署、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之規定辦理。
警政署
Q3690.非法聚眾民眾推倒警方設置之鐵拒馬並攻擊警察致多人受傷,警方作法與處置法令依據?
(一)執行勤務之警察人員遭民眾施暴或丟擲物品擊中受傷,係公然對執勤員警施暴,涉嫌觸犯刑法第135條「對於執行職務公務員強暴脅迫罪」、刑法第136條「聚眾妨害公務罪」及刑法第150條「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罪」等罪嫌。
(二)群眾將置於道路之鐵拒馬合力推倒,刻意破壞,涉嫌觸犯刑法第354條「毁損器物罪」。
(三)對於其他不法行為均加強錄影蒐證,事後依相關法令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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