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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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歷次修正: · 立法理由:. 條文對照表. · 第18 條.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規 友善列印 歷史法規-顯示歷次修正條文 法規名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歷次修正: 民國106年06月14日民國105年06月22日民國104年02月04日民國99年11月24日民國98年05月20日民國97年04月30日民國92年07月09日民國87年05月20日民國81年07月27日民國62年06月21日民國44年06月03日 立法理由:條文對照表.PDF 第18條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 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

但合於醫藥、研 究或訓練之用者,得不予銷燬。

前項合於醫藥、研究或訓練用毒品或器具之管理辦法,由法務部會同衛生 福利部定之。

第19條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

犯第四條之罪所使用之水、陸、空交通工具,沒收之。

第36條本條例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修正之第二條之一、第 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 施行;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外,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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