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4條-函釋 - 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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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選物販賣機」之方式,從事商品之買賣行為,允為公司經營型態,故公司營利行為仍應以實際登記之所營事業為準,先予敘明。

至販賣糖果、玩具、娃娃,依 ... 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簡易版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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