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甚麼稱警惕自己的格言為「座右銘」? - 隨意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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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以後,也有刻在石碑上,如東漢班固的封燕然山銘。

刻銘的目地,是用來警惕自己或對別人的讚頌。

「座右銘」一詞源於崔瑗的《座右銘》。

呂延濟注︰「瑗兄璋為人所殺,瑗 ... 這是Solo的部落格Solo的e-mail是[email protected],歡迎參觀、留言回應以及免費訂閱部落格。

日誌相簿影音好友名片 200907312321為甚麼稱警惕自己的格言為「座右銘」??未分類資料夾 為甚麼稱警惕自己的格言為「座右銘」?   無道人之短,無說己之長。

施人慎勿念,受施慎勿忘。

世譽不足慕,惟仁為紀綱。

隱心而後動,謗議庸何傷?無使名過實,守愚聖所臧。

在涅貴不緇,曖曖內含光。

柔弱生之徒,老氏誡剛強。

行行鄙夫 志,悠悠故難量。

慎言節飲食,知足勝不祥。

行之苟有恆,久久自芬芳。

  【翻譯】 不要議論人家的短處,不要誇說自己的優點,施恩惠給別人,千萬不要記在心裡,接受別人的恩惠,千萬不可以忘記。

世俗的虛名,不值得羨慕,只有「仁」才是做人的根本法則。

做任何事情,心裡覺得安適,覺得不慚愧,然後才去做,別人的毀謗中傷,哪有什麼妨害呢?不要使虛名超過自己的真才實學,不炫耀才華,不賣弄聰明,這才是聖人所稱道的。

杵在汙濁的環境中,可貴的不是被汙濁所染。

有才德的人,光芒內斂,只求內再充實,不求表面的虛榮。

柔弱的人因為具有韌性,不容易被催折,所以適於生存的ㄧ類,因為老子認為剛強容易折毀,不如柔弱容易生存,而以剛強為戒。

見識淺薄的人,老是表現出剛強的樣子,只有閒靜不與人爭,他的成功才會不可限量。

說話謹慎,飲食要有節制,知道滿足而不貪求無饜,就可以制止或避免,不吉利的事情發生。

如果照著這個座右銘,持之以恆的去做,日子久了以後,才德自然會發出光輝來,有如花香的四播。

        常見很多人都把自己喜愛的座右銘,如處事、待人或對人生感悟等等格言,貼在房間牆上、壓放在書桌上,或寫在筆記本的扉頁上,讓自己隨處可見,時時刻刻警醒自己。

那麼,為甚麼記在座旁用以警惕自己的格言稱為「座右銘」呢? 銘,文體的一種。

古人大多把銘刻在器物上,如鐘銘、鼎銘。

秦漢以後,也有刻在石碑上,如東漢班固的封燕然山銘。

刻銘的目地,是用來警惕自己或對別人的讚頌。

「座右銘」一詞源於崔瑗的《座右銘》。

呂延濟注︰「瑗兄璋為人所殺,瑗遂手刃其仇,亡命,蒙赦而出,作此銘以自戒,嘗置座右,故曰座右銘也。

」這個典故是說,崔瑗為東漢涿郡安平人,是著名學者崔駰之子。

崔瑗勵志好學,十八歲時遊學京師,跟隨中侍賈逵學習,通曉天官、曆書、京房易傳,擅長文辭、書法。

後來,崔瑗的哥哥崔璋被人殺死,他在意氣用事之下,親手殺了仇家,為躲避官府追捕,崔瑗從此逃亡他鄉,過著流浪的生活。

數年後,幸遇朝廷大赦,崔瑗終能回到家鄉。

他對自己犯下的罪行悔恨不已,為修養自己的德行,於是寫下一篇警戒自律的銘文,放在座位右邊,用來時時惕厲自己的言行。

而這篇銘文,就稱座右銘。

「座右銘」原指古人放在座位右邊用來警戒自己言行的詞語,後來泛指人們記在座旁用來激勵、警惕自己的格言。

座右銘的內容大都是用來勉勵、鞭策自己,或用來約束自己言行的準則。

通常有三種形式,一是自題,一是筆錄經典言論或是名人格言,另一是請別人題。

崔瑗的「座右銘」最早見,後來唐朝的陳子昂、白居易也有繼作,如白居易《續座右銘》序:「崔子玉座右銘,余竊慕之,雖未能盡行,常書屋壁,然其間似有未盡者,因續為座右銘云。

」@*       崔子玉座右銘楷書屏作者﹕陳宏勉     朱棣   【台灣畫家】 王雙寬《百位英雄榜》──朱棣   作者﹕王雙寬     【大紀元12月3日訊】朱棣(1360年~1424年)即明成祖,明太祖朱元璋第四子,初封燕王,鎮守北平(今北京)。

太祖死,皇太孫朱允炆即帝位後,他以「清君側」為名,於建文元年(1399年),自北平起兵,自稱「靖難」之師。

四年,破京師南京,奪取帝位,改號永樂。

以北平為北京,改北平為順天府。

永樂四年(1406年),始建北京故宮。

十九年,遷都北京,以南京為留都。

在位期間,解除藩王兵權,鞏固中央集權,遣太監鄭和出使南洋,遠至東非,促進中國和亞非各國的經濟文化交流。

建台奴兒干都指揮使司,維護國家領土主權。

五次親征漠北,抗擊蒙古貴族勢力。

命解縉編纂《允樂大典》,保存文化典籍。

永樂二十二年(1424年),北征返徒,病故於榆木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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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       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       而販賣、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       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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